中新社台北10月18日電 中國國民黨籍前民意代表鍾紹和、南投縣原縣長李朝卿、台東縣長黃健庭分別因被控受賄、收回扣等,18日被法院判處不等刑期。其中,黃健庭得易科罰金,並仍可上訴。
鍾紹和被控擔任“立委”期間,利用職務爲新加坡永順集團總裁董欣躍旗下公司獲取高雄港港外駁油業務說情,並于2011年4月15日收受董欣躍“感謝費”300萬元(新台幣,下同)。法院更一審判處鍾紹和7年6個月有期徒刑,他提起上訴。
台灣“最高法院”18日稱,鍾紹和基于“立委”身份與職權向董欣躍旗下公司提供幫助,屬于職務行爲,涉犯收受賄賂罪,故駁回上訴,全案定案。
李朝卿被控在辦理“莫拉克”風災後重建工程等120多項工程時,向承包商收取回扣。法院一審認定李朝卿犯有96件回扣案、15件受賄案,不法所得1948萬元,判處他有期徒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經上訴,二審法院改判他2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李朝卿繼續上訴。
台灣“最高法院”18日表示,李朝卿涉及的其中8件回扣案,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無錯誤,故駁回上訴。李朝卿被判8罪,刑期12年至14年不等,實際應執行的刑期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裁定。李朝卿涉及的其余案件,則因事實認定記載不明等原因發回更審。
同日,台東縣長黃健庭被控于“立委”任內貪汙、收取回扣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不構成貪汙罪,但涉犯“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征法”,故判處他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該案還可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