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時,犯人手腳被綁在“A”形木架,腹部由木條頂著。共六個人輪流行刑,每人負責鞭四下,這是爲了確保每一鞭力度都一樣大。
須研究鞭刑能否起威懾作用
“頭一次打鞭時毫無心理准備。只聽到監獄官喊完Rotan Satu(第一下藤鞭),鞭子落下的那一刹那,整個心像就要跳出來。
武吉巴督區議員穆仁理于2020年和2021年,兩度在國會提出相關課題,希望鞭刑能夠繼續發揮阻嚇作用,並建議政府考慮馬來西亞的模式,也就是把嚴重性罪案的50歲限制除掉。
“有心髒病、糖尿病或高血壓的都打不得。如果當天身體不舒服,監獄官會批准延期,讓你隔天給醫生檢查。”
他說,雖然是鞭屁股,但打的時候,因小血管破裂,雙腳、腿部和下半身多處都會瘀血。
“傷口要靠自己照顧,怕發炎不能隨便吃,比如雞蛋、辣椒。偶爾大日子難得分到的雞肉,也不敢碰。每天下午3時監獄有提供熱水一杯,我就用毛巾沾濕消腫。”
他說,監獄部門會事前通知打鞭日期,通常安排數十人同天受刑,“排隊等候的囚犯,會被安排看前面的囚犯受鞭”。
真的忍受不了痛楚時,也只能討兩顆止痛藥。
針對提高50歲年齡上限的問題,菲林惹雅認爲,應該讓醫學專家對多數新加坡男性的身體健康展開研究,對“年齡上限”取得共識後才來決定,而不該取決于個別罪犯的健康情況,因爲這在罪犯之間將造成太大差異。
按犯罪日期,還是定罪的年齡決定鞭刑,關鍵在于能否在不危及生命的情況下,讓罪犯接受嚴厲的懲罰。
他說,50歲上限是1900年制定的,當時英國男性預期壽命爲47歲,與鞭刑年齡上限相仿,但120多年後的今天,本地男性預期壽命爲80多歲。
視個人健康狀況較適當
“許多性罪犯很可能患有精神病,促使他們傾向于犯下性罪行。若是精神出狀況,那鞭刑可能無法解決根本問題。”
“我站出來講述鞭刑的可怕經曆,是要勸勉大家凡事三思而後行,想想家人,珍惜愛你的人,千萬不要走上這條路,也借此提醒曾被鞭的人,不要走回頭路。”
他說,完成24鞭後,監獄官當場用沾上藍藥水的油漆滾筒“粉刷”傷口。“有塗沒塗,沒差別啊!鞭完後,不能蹲、不能坐,只能站,辛苦得很。”
針對性罪犯的鞭刑年齡上限,新躍社科大學(SUSS)法學院院長周貴和教授認爲,須研究鞭刑是否能起威懾作用。
《刑事法典》帶鞭刑的罪行超過30種,包括強奸、持械搶劫、綁架、勒索、破壞公物、糾衆鬧事、販毒和非法放貸等。
心髒病糖尿病或高血壓鞭不得
陳慶文副教授說,現有法律假設50歲以上的男性無法承受鞭刑,被告不能單方面把案件(包括定罪或上訴)推遲到他過了50歲以後。
他指出:“我們不應有這樣的假設,即一超過50歲,就不適合鞭刑,因爲這麽一來,這些人的刑罰可能比少過50歲的罪犯來得輕。”
“如果不是信仰,就沒有今日的我。施比受更爲有福,我願意爲社會出一分力,以生命影響生命。
按犯罪日期還是定罪年齡決定鞭刑?
因販毒、搶劫和傷人進出監獄三次,共挨鞭59下的陳常發(57歲),1985年首次受鞭,而且是最高的24鞭。
“受過更好教育的人應被鞭,因爲他更應該知道不該犯下重罪?某種族的人該被鞭,因爲其犯罪率不成比例地比其他種族高?
連下半身都瘀血
50歲以上不符合鞭刑條件,或是50歲以下因健康問題無法受鞭的罪犯,法庭仍有權酌情施予長達12個月的額外監禁期,以取代鞭刑。
“醫生認爲身體可以的話,還是得打。以24下最高鞭刑來說,如果打12鞭後暈倒,在場醫生證實無法繼續,剩余的12鞭會移交法庭定奪,讓法官根據罪行,換算成刑期。”
“穿褲、脫褲都麻煩,因爲傷口常流血,皮肉容易黏在布上,幹了若不小心拉扯到,會血流不止。”
新加坡律師公會會長陳錦海律師上月在職場社媒LinkedIn貼文,支持廢除鞭刑的年齡上限。他說:“既然有能力強奸,就理當有體力受鞭。”
挨鞭後屁股過于腫脹,首兩三周他沒穿褲子,之後褲子尺寸也從二號“提升”到五號。
“我反對廢除鞭刑的年齡上限……對一名75歲老人來說,即使他犯非禮或較嚴重的性侵罪,哪怕是鞭打三下,也是非人道、接近酷刑的做法。”
“對違法者施以鞭刑,必須以違法者能接受和體會到刑罰的力度爲前提。”
褲子尺寸得 “提升”
他認爲,較適當的方法是看個人的健康狀況,“若醫生證明罪犯的身體可承受鞭刑,就該施鞭,不論罪犯是40歲、50歲,或是60歲”。
他說,鞭刑後還能走動,但不可以太快。“屁股腫,走起路來很辛苦,因爲要‘腳開開’減少摩擦。”
他認爲,像鞭刑這類存在很久的法律,任何修訂都須審慎研究,周詳考慮對法律和社會的影響。
改年齡上限 須有合理論據
他指出,有時案件或上訴審結時,被告已超過50歲,但調查和審訊過程須按正常程序進行,不能僅僅因被告即將年滿50歲而加速。“如果加速,就等于‘預判’了刑事案,違反了‘一個人在被證明有罪前是無辜’的基本原則。”
1996年出獄後,雖然挨兩次最高鞭刑,陳常發也只循規蹈矩兩三年。1999年,他因販毒再判坐牢六年、鞭打11下,當時35歲。
“任何年齡限制的改變必須有合理論據,須避免50歲以上囚犯的健康因打鞭而嚴重受損,甚至死于鞭刑的情況,這將使鞭刑在一些人眼中留下壞名聲。”
他也說,一旦決定以犯罪年齡或其他方式修正鞭刑標准,所有可能招致鞭刑的罪行,都須采用同一標准。
鞭刑是必要的嚴重體罰,旨在起阻嚇作用,達到懲罰和改造目的,但調整或廢除鞭刑的年齡限制都須有合理論據,也須慎重考慮相關修正對法律和社會造成的影響力。
“太痛了,根本無法形容。我本以爲下來就會麻木了,哪知道一鞭比一鞭痛。打第二鞭時,腳就抖了。”
他指出,任何鞭刑年齡上限的調整不應取決于特定罪行,不然將形成不同的微差做法,以致鞭刑要發揮的威懾作用變得不夠明確。
有了這些經驗,碰到待鞭的“新人”,他會以過來人身份傳授“鞭前須知”——該做什麽運動,鞭後又得注意什麽。
菲林惹雅副教授認爲,鞭刑年齡應設爲定罪時的年齡,因爲必須確定罪犯的身體是否適合受鞭,才能施行懲罰。
他回憶,上廁所和沖涼雖不需要人幫忙,但必須很小心,“尤其是蹲下‘做大生意’時,原本要愈合的傷痕可能裂開,血會噴出來”。
21歲的陳常發當時體重僅55公斤,但執刑人都身強體壯,揚鞭時力道十足。“他們訓練有素,每一鞭都准確落在同個地方,鞭痕血肉模糊。”
最後一次打鞭是24年前,陳常發屁股的鞭痕還在。“雖然痕迹不算深刻,但這是一生一世的烙印。”
他認爲,按犯罪日期的年齡執行鞭刑存在實際問題。舉例說,鞭刑年齡上限若設爲犯罪日的50歲,一個50歲犯案、60歲才被捕的被告,在這新條文下可以被鞭,但他已遠超50歲了,“被告如果更久以後被抓,情況將更糟”。
他指出,作爲一種致傷爲主的體罰,鞭刑還須遵守懲罰和非人道酷刑的微妙界限。
陳常發坐牢共17年,2005年出獄時,接受基督教福音戒毒中途之家—突破宣道之家的輔導後,終于洗心革面。他成爲園藝設計師,2018年創立社會企業公司The Helping Hand Landscape Cleaning Services,提供園藝和清潔服務,聘請八名有文身的各族釋囚。
陳常發當年持刀搶劫傷人,當年判坐牢六年36鞭,但只鞭24下。1990年出獄時,當局發現他尚有持械搶劫案未清,再次提控他,讓他重回牢房,這次判五年兼24鞭,被鞭時26歲。
陳慶文也說,副檢察司和法院也不會允許由被告決定審訊和上訴的時間或該持續多長。
陳常發在突破之家認識義工呂秀蓮,兩人在2014年結婚後成爲最佳拍檔,一起打理公司,也到監獄和慈善機構當義工。(梁麒麟攝)
他認爲,如果施行鞭刑,身體健康是考慮的唯一標准,而與年齡無關,那爲何不同時考慮教育資格、社會經濟地位和種族呢?
周貴和教授指出,現有的鞭刑法律很明確,在下判決時可確定被告的年齡。“若按犯罪日期的年齡實施鞭刑,引發的挑戰與法律其實沒太多關系,而是對社會造成影響,意味著民衆須接受老人也可以被鞭。”
“21世紀的今天,超過50歲的人健壯如牛,可以完成馬拉松、登上山峰。今時今日,用年齡(作爲鞭刑)上限已不合邏輯。”
進出監獄三次共挨59鞭 釋囚:鞭鞭痛徹心扉
鞭刑讓囚犯痛徹心扉,挨鞭後睡覺,“八月十五”須朝天一個多月,等鞭痕慢慢愈合。
鞭刑應取決于犯案時的年齡,還是定罪時的年齡?是否應當廢除年滿50歲強奸犯不必挨鞭的限制?本期《實況報道》邀請法學教授和律師就鞭刑的背景和作用、鞭刑年齡上限是否應調整等發表看法。
新加坡管理大學楊邦孝法學院副教授陳慶文指出,從醫學角度,50歲以上的男女往往出現更多健康問題。若要更改鞭刑的年齡上限,必須有合理論據。
他說,因爲害怕而撒謊,騙說自己不舒服的人,仍然逃不過鞭刑。
帶鞭刑罪行逾30種 三類罪犯可免除
鞭刑日,監獄官和醫生會見囚犯,查問他們的健康情況。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當時回應說,政府認爲沒必要提高年齡限制,因爲涉及可施予鞭刑罪行的50歲以上男子,明顯少于未滿50歲的男子,法庭也有權判處額外的監禁期以取代鞭刑。
鞭刑日 監獄官與醫生會查問健康情況
武吉巴督區議員穆仁理前年9月,就在國會質疑殖民時代遺留的“滿50歲就不能鞭”的年齡上限是否仍適用?
“爲了強忍痛楚,我整個身體都在抖,全身流冷汗,弄得一地都是汗水。我是私會黨徒,再痛也不會喊叫,免得在監獄傳開,那會很丟臉。”
他支持全面審查鞭刑,其中考量包括是否仍須有年齡上限,以及是否有其他可代替懲罰,可用在50歲以上豁免鞭刑的男性?
受訪的法學教授和律師,有的不反對提高強奸犯被鞭的年齡上限,但認爲須以健康狀況良好爲前提,由醫生確定罪犯的身體能否承受鞭刑。
他說,偶爾看到屁股上的傷痕,想起過去結交損友,爲尋找刺激和享受等原因而犯罪,會提醒自己,不要再錯。陳常發如今積極輔導釋囚,也定期分派食品給貧困家庭,每月兩次與妻子呂秀蓮(62歲)到監獄輔導罪犯。
新躍社科大學法學院課程主任菲林惹雅副教授(Ferlin Jayatissa)說,對身體無法承受打鞭的人來說,鞭刑過于嚴厲,他不同意取消鞭刑的年齡上限,但支持提高年齡上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女性、年過50歲的男性或已被判死刑者可免除鞭刑。
“當局須評估不斷發展的刑事司法系統的刑罰,這包括體罰作用。”
陳錦海告訴《聯合早報》,豁免一些人受鞭的法律已過時,“法律是上個世紀寫的,當時因醫療和醫藥科學不發達,人們的壽命較短,也就假設超過50歲者過于虛弱,無法受鞭”。
“歸根究底,關鍵的考慮因素是鞭刑的條件。對50歲以上的男性來說,年齡當然是相關因素,但種族、財富和教育程度不是。”
哈莉瑪總統近期在臉書貼文,呼籲檢討“年滿50歲強奸犯免受鞭刑”的法律,讓許多罪犯聞之喪膽的鞭刑課題,引起熱議。
陳慶文指出,檢討鞭刑若只看年齡上限的問題將極爲不足;是否需要有鞭刑是首要考量,不能假設鞭刑對某些罪行來說是不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