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財稅政策有點多,小快給大家梳理了3月開始實施的新政策了!一起來看看吧~好的內容還希望大家多多轉發支持,有問題請在文末給我們留言,我們將一一答複
要點彙總
1、全國範圍內納稅申報期限由3月16日延長至3月23日
2、2月份已繳納的社保費將批量發起退費,無需企業再提交申請或報送相關材料;
3、3月1日至5月底,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降至1%!個體戶也要減免社保;
4、原定3月1日開始正式啓動辦理的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延期;
5、取消進項發票360天認證抵扣期限!17年以後專票超期也可抵扣。
01、全國範圍內納稅申報期限由3月16日延長至3月23日
爲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業複工複産,便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事宜,大家關心的3月來不及納稅申報的問題,稅務總局明確了!稅務總局決定延長2020年3月份納稅申報期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在全國範圍內將納稅申報期限由3月16日延長至3月23日;對3月23日仍處于疫情防控一級響應的地區,可再適當延長納稅申報期限,由省稅務局依法按規定明確適用範圍和截止日期。
2、納稅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3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仍有困難的,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申報。
02、2月份已繳納的社保費將批量發起退費,無需企業再提交申請或報送相關材料!
國家針對中小微企業提出了階段性免征中小微企業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除湖北省外,大型企業減半征收)。大家最關心的2月份已經繳納的社保能不能退等問題,是否需要提交申請等問題,稅務總局明確了!
國家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新聞發布會,指出:2月份已繳納的社保費將批量發起退費,無需企業再提交申請或報送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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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及時響應企業訴求。針對企業關心的2月份已繳納社保費款處理問題,有關部門已經共同提出了處理意見:對適用免征政策的費款,將依職權批量發起退費,無需企業再提交申請或報送相關材料;對適用減半征收政策的費款,優先辦理退費,如果企業願意用來沖抵後期繳費,也將通過優化流程便捷實現。
稅務總局已經對企業社保費由稅務部門征收的18個省和3個計劃單列市的2月份費款征收情況進行了摸底分析,下一步將指導各地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一起盡快按規定退(抵)到位。同時,我們正在利用12366服務熱線、網站信箱等多種渠道收集和答複企業提出的問題,近期還將通過在線訪談、熱點問題解答等形式,進一步了解企業訴求,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03、3月1日至5月底,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降至1%
爲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時加快複工複業,財政部 稅務總局兩部門共同決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
政策原文
爲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時加快複工複業,現就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04、原定3月1日開始正式啓動辦理的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延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要辦理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由于疫情原因,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系統暫緩開通,具體開通時間將視疫情形勢另行通知。
注意事項
雖然個稅彙算清繳延期,但是這件事一定要提前做完——綁定銀行卡
一、綁卡注意事項
1.建議綁定Ⅰ類銀行卡
2.必須爲本人身份證辦理的銀行卡
二、綁卡操作
可以在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web端)填報本人銀行卡信息。
(一)個人所得稅APP中填報
1.在個人所得稅APP的首頁選擇“個人中心”,並選擇“銀行卡”。
2.選擇“添加”並填寫銀行卡信息。
3. 完成短信認證後,添加銀行卡成功。
4. 銀行卡添加完成後,可在“銀行卡”–“管理”中進行解綁。
(二)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web端)中填報
1.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首頁選擇“完善個人信息”;
2.選擇“銀行卡”,點擊右側“添加”;
3.添加銀行卡信息,完成短信驗證後,銀行卡即添加成功;
4.選擇需要管理的銀行卡,可對已綁定的銀行卡進行解綁操作;
05、取消進項發票360天認證抵扣期限!17年以後專票超期也可抵扣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政策原文
現將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台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八、本公告第一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至第七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五條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僞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第17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7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第四條自2020年3月1日起廢止。《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2017年第5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根據本公告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