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李顯揚,審裁庭認爲他同樣不誠實,並且試圖掩蓋他與林學芬如何就訂立最後一份遺囑一事誤導李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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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耀未曾與柯金梨商討將故居拆除條款加入最後一份遺囑
●李顯揚切斷李光耀與律師柯金梨的溝通 這一行爲令人不安
《李光耀最後遺囑之爭》作者瓦迪科(Sudhir Thomas Vadaketh)在書中指,主流媒體著重報道李光耀二媳婦林學芬面對違反律師專業法令的指控,以及她被吊銷律師執業資格15個月,以致公衆忽略了林學芬和李顯揚已被排除心懷不軌的嫌疑。
三司和審裁庭皆裁定,林學芬妄顧李光耀的利益,並非一時疏忽,而是行爲嚴重不當。
但三司指出,截至2013年12月13日,也就是林學芬把最後一份遺囑草稿發給李光耀的前三天,李光耀在與柯金梨的討論中決定了要把遺産分配方式改爲三子女平分,但“並沒有談到要另立遺囑取代第六份遺囑,也沒有談到恢複第一份遺囑的全部內容或特別指定要恢複拆除條款”。
但三司和審裁庭皆認爲,李顯揚的行爲令人疑慮和不安。三司和審裁庭在裁決中指出,李顯揚在2013年12月16日晚發給李光耀的電郵中,並沒有把柯金梨列爲收件人之一,將她排除在訂立最後一份遺囑的過程之外。
《李光耀最後遺囑之爭》一書中的論述,與三司特別庭和紀律審裁庭的裁決與結論截然不同,政府認爲作者存心誤導。
然而,紀律審裁庭指出,林學芬是不誠實的證人,供證時把自己塑造成一個被冤枉的無辜受害者,但這是一個假象。實際上只要是對自己有利,林學芬在供證時會選擇說謊或閃爍其詞。
不過三司在裁決中指出,李光耀雖然簽字前閱讀了最後一份遺囑,但他當時沒有能力把它和第一份遺囑對照,及考慮是否有實質不同。三司不認爲,李光耀如果想恢複第一份遺囑,會願意另簽一份大致相同的,也更不可能在還沒與柯金梨討論的情況下這麽做。李光耀簽的,是一份“他並沒有表示有意簽署”的文件。
三司特別庭指出,李光耀第一份遺囑的執行版本,從來都不在林學芬的手中,她並不能就最後一份遺囑的草稿與第一份遺囑是否相同,向李光耀做任何陳述。然而,她還是這麽做,而且是做虛假的陳述。
瓦迪科在書中試圖論證李光耀簽署的最後一份遺囑是他的本意。
他寫道,李光耀在2012年底訂立的第五和第六份遺囑中,“誤以爲歐思禮38號已經被列(爲受保護建築)”,因此把故居拆除條款從遺囑中取出。但他後來發現仍有不讓故居被列的可能,所以“有了真理的武裝”,在第七份遺囑中重新加入條款。
此外,瓦迪科也嘗試論證,在訂立李光耀最後一份遺囑的過程中,李顯揚把李光耀的律師柯金梨排除在相關討論之外,並非可疑之舉。
紀律審裁庭也認爲,李光耀信任林學芬,林學芬給了他一份文件,給予不實的保證,因此李光耀簽了字。然而,李光耀當時未必意識到,眼前的遺囑和他在四天前和柯金梨討論的不同,而他在和柯金梨討論的時候,並沒有想要加入拆除故居的條款。
國務資政兼國家安全統籌部長張志賢反駁《李光耀最後遺囑之爭》電子書裏對遺囑執行過程的描述,並以附錄形式對比書中論述和法庭裁決之間的五大出入。
瓦迪科在書中說,林學芬是一時疏忽,才會錯誤地把第一份遺囑的早前版本發給李光耀,而不是李光耀要求的最終版本。
紀律審裁庭的判決中也提到,李光耀的第五和第六份遺囑中完全刪除拆除條款。林學芬本應向李光耀確認,他是否要重新把條款寫進遺囑,但她沒有這麽做,也沒有告訴李光耀,最後一份遺囑的草稿中已再次把條款植入。
當時,李顯揚無從知道李光耀會否同意將柯金梨排除在訂立遺囑的過程之外,也沒有嘗試了解柯金梨是否能聯系上,或幾時會回國。證據顯示,李光耀一直希望柯金梨能夠參與最後一份遺囑的執行過程。
三司也指出,李顯揚以不恰當且很快的速度安排李光耀簽署最後一份遺囑,導致李光耀在簽署遺囑時必須依靠林學芬所做的虛假陳述。
●林學芬完全不顧及李光耀的利益
●林學芬和李顯揚未曾 擺脫行爲不當指責
國務資政兼國家安全統籌部長張志賢在給國會的書面答複中,反駁《李光耀最後遺囑之爭》(The Battle Over Lee Kuan Yew’s Last Will)電子書裏對遺囑執行過程的描述,並以附錄形式對比書中論述和法庭裁決之間的五大出入。
●李光耀簽署的最後一份遺囑並非他的本意
而林學芬也沒告知李光耀遺囑重新植入故居拆除條款
瓦迪科也說,最後一份遺囑是按照李光耀的吩咐擬定,他也暗示,李光耀是有意識地把故居拆除條款加入最後一份遺囑。
他說,李光耀當時神智清楚,並仔細閱讀林學芬發給他的草稿,然後在2013年12月17日簽字。“更何況,他同一天晚上再次閱讀遺囑,過後請私人秘書把它當作‘三兄妹之間達成的協議’發給柯金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