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絕讓肅毒局人員進屋,過程中咬傷一名執法者,原本被審案法官裁定被告明知自己患有愛之病,應知道咬傷人可能構成嚴重傷害;辯方如今提呈新證據,揭露男子當時可能通過咬人傳染愛之病的風險等于零,獲高庭將男子的刑期從20個月減至14個月。
今年40歲的被告面對三項蓄意傷害公務人員的控狀,不認罪的他早前在國家法院受審後被判罪成和坐牢20個月。
聆訊揭露,2020年4月3日淩晨,五名肅毒局人員到被告位于榜鵝埃奇徳爾坪(Edgedale Plains)的公寓單位查案,當時屋內還有被告的室友,公寓保安人員也跟著執法人員一起上門。
高庭法官符曉平認爲,14個月的監刑足以起阻遏作用,包括阻遏人們攻擊執法人員,以及警惕傳染病患者,他們的行爲可能對他人所造成的傷害。
被告通過律師辯稱,自己當時不清楚對方是執法人員,他是出于自衛才做出傷人行爲,但高庭法官同意審案法官的裁決,即肅毒局人員當時已清楚表明身份和出示證件,保安人員也可作證。
法官:14個月監刑足以起阻遏作用
控方也同意,有了醫生提供的新證據後,可將被告其中一項控狀的監刑調低。法官最後決定將被告的刑期從20個月減至14個月。
辯方也爲這次的上訴聆訊提呈一份國家傳染病中心的醫藥報告。醫生進行評估後認爲,以被告的具體情況而言,包括他的HIV病毒載量太低無法被檢測到,以及通過咬人傳播愛之病病毒的可能性相當低等因素,被告可能傳播病毒給肅毒局人員的風險等于零。
因此,辯方認爲,審案法官早前過度著重于被告咬傷人的行爲所可能構成的傷害,以致最後所判予的刑罰過重。
肅毒局人員在門外報上身份,並且敲了很久的門,被告終于把門稍稍打開;他接著想把門關上,過程中與肅毒局人員發生爭執,包括咬傷一名男執法人員的右肋骨,以及抓住一名女執法人員的頭發,然後把她摔至地板上。
被告通過陳俊良與黃國彥律師(贏必勝法律事務所)在星期五(3月10日)早上,針對罪成與刑罰上訴至高庭,符曉平法官維持罪成裁決,但減少被告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