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的處置框架與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金融機構,有效解決機制的關鍵屬性一致。
金管局星期三(3月22日)深夜發文告指出,如果債券持有人在解決方案中收到的款項,比他們在金融機構被清盤情況下收到的款項少,則可以從金融業資助的救市基金中索取差額。
它也指出,新加坡批發市場有發售AT1債券,僅供機構投資者、合格投資者購買,或只接受發行面值至少20萬元的交易。向散戶投資者發行AT1債券的募資說明書並沒有向金管局注冊。
香港金融管理局星期三較早前也發布聲明,在金融機構清盤時,股東最先吸收損失,其次是AT1債券持有者。歐洲銀行業監管機構星期一(3月20日)也表示,股權持有人會比債券持有人先承擔損失。
在一般資産減記情況下,AT1債券面臨損失前,股東最先受沖擊,但在瑞信危機中並非如此。
債權人賠償框架(creditor compensation framework)也將適用于金管局不遵循債權人優先獲償制度的特殊情況,以遏制金融機構倒閉所造成的潛在系統性影響,或爲了所有債權人的整體利益而最大化金融機構的價值。
最近瑞銀並購瑞信交易中,瑞士當局決定將面值160億瑞士法郎的瑞信AT1債券全部清零。但瑞信股東每22.48瑞信股將獲得1股瑞銀股,相當于每股0.76瑞士法郎。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行使出手拯救金融機構的權利時,會遵循清盤受償順序的制度。這意味著股權持有人(equity holders)將比額外一級資本(AT 1)和二級資本債券持有者先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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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強調,與其他投資産品一樣,發行或分銷AT1債券的金融機構應該向投資者准確、明確地披露有關主要産品特征和風險。投資者應了解風險和回報,謹慎選擇投資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