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高庭法官審理辯方的上訴後同意,盡管許勝利沒有積極參與教育中心的業務,但他仍可以從這項投資獲得好處,教育中心也曾在2014年與2015年償還部分貸款給許勝利,因此他提供的50萬元不算賄金。
張炳鴻是在1997年至2010年期間,在英國石油新加坡(BP Singapore)私人有限公司就職。他案發時是公司的東方區域經理,主要負責管理船用燃油業務;許勝利則是一家名爲Pacific Prime Trading(簡稱PPT)的海事燃油供應公司的執行董事。
不過,考慮到被告張炳鴻(57歲)與許勝利(60歲)的行爲對英國石油公司造成的傷害,以及貪汙案涉及我國戰略工業等因素,高庭法官洪承利在星期四(3月23日)決定把他們的監刑從現有的54個月加重至80個月,即六年又八個月。另外,張炳鴻也被令支付587萬7595元罰金。
爲了享有與英國石油公司做生意的好處,許勝利在2006年至2010年7月之間,支付395萬美元的賄金給張炳鴻;根據控辯雙方的計算,這筆賄金折算成新元爲587萬7595元。許勝利也曾投資50萬新元給一家學前教育中心,這家中心的老板便是張炳鴻的妻子,控方指這也是許勝利提供賄賂的一種方式。
英國石油新加坡前區域經理向海事燃油供應商收取近590萬元賄金,甚至要對方拿出50萬元“投資”經理的妻子經營的學前教育中心;兩名男子原本被判20項貪汙罪名成立,但經上訴後,高庭法官認爲供應商投資學前教育中心的行爲不構成貪汙,改判兩人這項貪汙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通過代表律師告訴法官,他們打算研究上訴裁決後,再決定是否向最高法院提出進一步的申請,兩人要求展期至一個月後服刑,獲得法官批准。
在重新定奪兩名被告的刑罰時,法官認爲,盡管英國石油公司沒有蒙受具體的金錢損失,但被告的行爲還是對公司造成傷害,例如導致公司失去挑選更好的供應商的機會。另外,貪汙案發生在新加坡的一個戰略工業,可能會影響公衆對海事燃油業的信心,這也是另一個量刑因素。加上兩名被告花了長時間預謀犯案與涉案款項大等,法官最終決定加重兩人的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