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豎傑在兩年內前後投資了51萬7047元,包括他在2016年12月投資了一筆33萬6547元,用來購買一輛二手賓利車,之後再以更高的價格轉賣,這也是兩人所做的首筆交易。2018年底,黃豎傑決定終止合作,並要求陳坤明把投資本金退還給他。
咖啡店老板與顧客成爲朋友並合作搞二手車生意,兩年後老板要求退股和拿回投資本金,但朋友被指一直拖欠款項,甚至建議讓老板入股榴梿園來抵債。老板在朋友逝世後入禀法院,向對方的女兒討錢獲判勝訴,可拿回34萬余元。
根據黃豎傑的說法,他與陳坤明各自收住一個筆記本,並且會每周見面結算賬目。在司法委員看來,這兩份筆記本外加其他證據如生意名片,可證明兩人曾合作經營二手車生意。
陳坤明在收到黃豎傑的律師信的同一天,即2020年7月7日病逝。黃豎傑之後入禀高庭,向陳坤明的女兒兼遺産執行人陳錦萍,追討陳坤明生前拖欠他的38萬7047元。司法委員鄭慧慧審理案件後,在本月20日發表裁決。
發起索償官司的是男子黃豎傑,多年來在實龍崗與新民路一帶經營兩家咖啡店。他在2005年前後認識了光顧咖啡店的答辯人陳坤明,兩人很談得來,成了朋友,最後卻因爲合作做生意而鬧翻。
另外,黃豎傑與陳坤明的一對夫妻朋友在審訊中供稱,兩人不時在聚會上討論他們合作的生意,而綜合夫妻從雙方得知的信息,兩人的合作關系在2019年初之前終止,黃豎傑也開始向陳坤明追討款項。
司法委員指出,訴方黃豎傑提呈的兩個筆記本,記錄了二手車生意的所有交易,以及黃豎傑與生意合夥人陳坤明從每一筆交易所能分到的盈利。根據這兩份筆記本外加其他證據如生意名片,可證明兩人曾合作經營二手車生意。
不過,司法委員指出,訴方提呈的兩個筆記本,記錄了二手車生意的所有交易,以及黃豎傑與陳坤明從每一筆交易所能分到的盈利。
訴方稱,陳坤明償還了13萬元後,就一直沒有把剩余款項還清;過程中,陳坤明曾提出幾個償還欠款的替代方案,例如讓黃豎傑入股陳坤明在馬來西亞所擁有的一個榴梿園,但沒被黃豎傑接受。訴方指陳坤明的遺産執行人如今有責任還錢,辯方則指黃豎傑並未提出充分證據,來證明他與陳坤明之間的協議與相關條件。
結合各方證據,司法委員同意訴方的立場,即陳坤明生前答應在生意結束後退還投資本金給黃豎傑,但未能還清款項。在考慮訴辨雙方提呈的賬目證據,包括二手車生意所蒙受的虧損後,司法委員裁定,陳坤明生前仍拖欠黃豎傑生34萬零447元,他谕令遺産執行人將這筆錢還給黃豎傑。(人名譯音)
根據判詞,訴方指從事二手車生意的陳坤明在2016年底左右,向黃豎傑建議兩人合作搞二手車生意,由黃豎傑提供資金,陳坤明則負責提供設備、人力與場地等營運資源。兩人也同意,如果有一天合作結束,在扣除生意蒙受的虧損後,黃豎傑可拿回生意投資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