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沒有執照的情況下提供彙款服務的個人或商家,一旦受審被判罪成,可面對以三周爲判刑起點的監刑,而不只是罰款了事。高庭法官強調,無照提供彙款服務的罪行對消費者構成嚴重風險,法庭須給予嚴懲,以維護新加坡金融體制的可靠與穩定。
他指出,除非被告能提呈非常具有說服力的理由,否則法庭對于這類罪行應判處監刑,才符合國會當初立法的目的,包括保護消費者的金錢,以及打擊洗黑錢與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等罪行。
法官也強調,即使涉案金額低,被告也可被判坐牢,因爲關鍵考量在于被告是否知道自己無照提供彙款服務是違法的;而且,犯案者未必對彙款金額做了准確記錄,所以法庭不應把涉案款項當作判處監刑與否的考量因素。
維傑也在求情時稱,他提供無牌彙款服務是爲了幫助同鄉,他聲稱有許多緬甸籍工人缺乏使用正統銀行服務的能力。
由于沒有完整記錄所有彙款交易的證據,維傑所承認的控狀只涉及他在2020年2月至6月之間的彙款活動,涉案款項爲1萬零123元,維傑另外征收80元的服務費。
這是高庭首次審理付款服務法令中涉及無照提供彙款服務罪行的案件。法官在書面裁決裏指出,除非被告能提呈非常具有說服力的理由,否則法庭對于這類罪行應判處監刑,才符合國會當初立法的目的,包括保護消費者的金錢,以及打擊洗黑錢與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等罪行。
施奇恩法官指出,由于無照彙款服務可被不法分子利用于洗黑錢與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這可能進一步造成嚴重傷害,包括危害新加坡金融體制的可靠與穩定。因此在懲治無牌轉款的罪犯時,法庭須判處監刑,而不僅僅是罰款,才足以起阻遏作用,否則罪犯可能把繳付罰款當成是生意的“成本”,是必須支出的一部分。
這是高庭首次審理付款服務法令(Payment Services Act)中涉及無照提供彙款服務罪行的案件,並且爲這類罪行制定判刑框架。
上訴要求改判罰款被駁回 法官:監刑才有阻遏作用
在考慮同類案件的判例與其他因素後,法官把判刑起點定爲三周監刑,法庭可根據求情與加重刑罰等因素來調整刑期,包括選擇認罪的被告可面對較低的監刑。按照這個判刑指標,法官認爲,維傑所面對的兩周監刑不算過重,爲此駁回他的上訴。
來自緬甸的被告維傑古瑪早前承認一項抵觸付款服務法令的控狀後,被國家法院判坐牢兩周。不服所判的他上訴至高庭,要求法官改判他罰款8000元即可。
根據案情,維傑經營進口保健品與售賣國際電話卡的生意,他承認從2018年起,以俗稱“哈瓦拉”(Hawala)的非正式彙款方式,爲顧客提供彙款至緬甸的服務。所謂“哈瓦拉”方式,一般上指的是彙款中介與顧客的交易全靠相互信任,不留書面記錄。維傑在收到顧客所提供的款項後,用這些錢在新加坡購買貨物,運給在緬甸的侄兒,再由後者把相應款項交給顧客在緬甸的家人。
付款服務法令在2020年初生效,根據這項新法令,凡無照提供付款服務包括彙款服務在內的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2萬5000元,或坐牢不超過三年或兩者兼施。在這之前,無牌提供彙款服務的被告是在外幣兌換與彙款業法令下被提控與治罪,但這項法令已被廢除。
施奇恩法官在4月21日審理一起國家法院上訴案後,發出書面裁決闡明制定判刑框架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