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不論數額大小,哪怕是只拿了1元錢,也算作受賄。
新加坡曾有公務員收受1元錢的賄賂而被判處監禁刑8個月。
一名獄警曾因幫在押犯人買煙而收受15元賄賂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
新加坡一名遭移民關卡局遣送回國的外國人,僅因臨走前給遣送她的官員5元錢紅包,而遭到反貪腐部門的介入調查。
新加坡以其高度廉潔性聞名于世,其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新加坡有一套健全的防止公務人員腐敗的法律制度,從各方面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全方面無死角防腐體系。
而其中的核心就是反貪局的成立,財産申報制度,高薪養廉制度,以及最讓人津津樂道的貪腐分子處罰制度。
成立貪汙調查局。
1952年,新加坡爲了調查貪汙、賄賂案件,成立了一個專門的調查機構即貪汙調查局,該局獨立于警察部隊。
1960年,李光耀親自推動《反貪汙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賦予調查局巨大的權力。
1963年,總理公署接管了反貪汙調查局,從此反貪局獨立于所有部門,只對總理一人負責。
至此之後,反貪局在新加坡反貪汙腐敗的曆史上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通過嚴厲打擊公務員的貪汙腐敗行爲,控制了社會上貪汙之風的蔓延,使全社會腐敗案件大大減少,這樣便成就了新加坡的政治清廉。
財産申報制度。
被聘任的公務員在上崗時必須如實地申報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所有財産或財産性收入,包括房産、股票、其他收入,財産有變動的,則要在每年7月1日進行申報。
申報的主體是所有的公務員,申報的內容則是公務員及家庭成員的財産,同時部門負責人和專門機構還要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承擔審查責任。
在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時,倘若本人對申報的財産無法說清或財産來源不明,那麽本人就要承擔極爲不利的後果,這部分財産也會被認定是貪汙所得。
高薪養廉制度
新加坡貪汙調查局局長楊溫明曾說過:“如果大多數政府官員生活在貧困中,要制止貪汙是很難的。”
因此新加坡的公務員的薪酬和其他待遇在全世界來看都算是非常高的。
從20世紀中後期開始,新加坡公務員工資連續上調了4次,這讓新加坡公務員的工資達到了世界的最高水平。
同時,政府還在諸如在職培訓、醫療保障、信用貸款等方面給予他們優厚的福利待遇。
另外,新加坡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金是非常豐厚的,當然前提就是在退休前沒有任何的貪汙受賄或其他渎職違法行爲。
新加坡對待貪腐分子的手段十分強硬。
而在這一系列條件之下,還有公務員貪腐的話,那麽等待他的將是最嚴厲的判決。
第一個就是大家津津樂道的懲戒處罰力度。
新加坡懲治腐敗有兩句格言“讓腐敗者在政治上身敗名裂、讓腐敗者在經濟上傾家蕩産”。
就像開頭所說的,貪了1塊錢也會被判刑。這讓公職人員根本不敢起貪腐之心,因爲擔心“得不償失”。
第二是腐敗的全方位監控力度。
李光耀說,“新加坡所建立的制度,不是建設沒人會貪汙,而是確保一旦有人貪汙受賄,必會被揭發並面對處罰”。
新加坡的監督機制十分健全,只要有人貪腐,都會無所遁形。這讓公職人員根本不敢存在僥幸心理,因爲伸手必被抓。
第三是曝光和宣傳力度。
李光耀說,“最強有力的威懾就是公衆輿論”,“在制止和懲罰貪汙方面,最強大的阻嚇力是在于聲討和譴責貪汙人士的公衆輿論”。
新加坡人對于貪腐分子的痛恨程度是十分強烈的,一旦貪腐被抓到,在社會上宣揚開來,迎接他們的將是“社死”。這讓公職人員害怕“擡不起頭”,不敢去伸手。
結語
所以新加坡能長期跻身世界十大最廉政國家,不是沒有道理的。
在這種高壓態勢下,新加坡的政治生態環境一片欣欣向榮。
公職人員心往一處使,根本不敢有歪心思。
對比新加坡,我國反腐敗鬥爭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我們應該好好反思,借鑒學習新加坡的反腐敗制度,淨化我國整體政治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