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翠蓮在設立新戶頭不久後,發現原來兩個聯名戶頭同時須要母女兩人的簽名才能提款,而且一旦她過世,戶頭中的款項將由女兒繼承。由于這並非陳翠蓮的本意,她于是要求女兒把戶頭改爲只需其中一人簽名即可,因爲她希望能夠隨意提取款項,而且她與其他家人的聯名戶頭也都只需一人的簽名。
對簿公堂的是92歲的申請人陳翠蓮與她的女兒黃碧華。根據本月10日發出的高庭判詞,兩人在2022年12月到銀行開設兩個聯名戶頭,陳翠蓮把她原本存于其他銀行戶頭的部分款項,轉至這兩個新戶頭。
不過,黃碧華遲遲沒有照陳翠蓮的指示行事。陳翠蓮于是向高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官批准她終止兩個聯名戶頭,以及裁定戶頭存款都是屬于陳翠蓮的。黃碧華則通過代表律師辯稱,陳翠蓮設立聯名戶頭的用意是打算把款項送給女兒,或讓黃碧華在母親過世後繼承存款。
但高庭法官鄧碧雲認爲,黃碧華不能單憑自己是戶頭持有人之一,就要求法庭裁定戶頭存款屬于她;除了女兒的說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母親有意把聯名戶頭存款饋贈女兒。
一名不識英文的老婦讓女兒陪她到銀行開設戶頭,並且按照女兒的建議也列她爲戶頭持有人;老婦事後要求把聯名戶頭改爲只需其中一人簽名即可,但女兒沒有照做,反稱171萬元存款是母親贈送或准備留給她的。老婦最後訴諸法律行動,獲得高庭谕令女兒交出存款並終止聯名戶頭。
至于兩個新戶頭的存款,則是來自陳翠蓮出售房地産所得。陳翠蓮原本擁有一個位于丹戎巴葛克力路(Craig Road)的房地産,幾年前以348萬元價格售出,這筆出售所得款項之後減至171萬元。
陳翠蓮解釋,她這麽做是希望把用于支付醫藥費和投資股票的款項分開管理;同時,由于她的其他銀行戶頭是與兒子聯名,她擔心兒子忙于其他事務而無法幫忙,于是決定用部分款項另設戶頭,由女兒幫她做股票投資。女兒當時向陳翠蓮建議,把這些戶頭設爲母女倆的聯名戶頭。
僅憑是戶頭持有人之一 不能要求裁定存款歸屬
爲此,法官裁定戶頭裏的存款屬于陳翠蓮,也是戶頭持有人的女兒只是名義上持有款項;法官谕令戶頭終止聯名,黃碧華須把存款交還給母親。(人名譯音)
黃碧華也稱,陳翠蓮原本在遺囑中說明要把丹戎巴葛房地産留給她和另外兩個女兒,而房地産售款如今已存入兩個戶頭,但法官指出,遺囑只有在陳翠蓮逝世後才生效,而且房地産已經以集體方式售出,陳翠蓮有權自行決定如何處置售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