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早前否認一項蓄意傷人的控狀,法官就該項控狀展開審訊。其余三項控狀暫時被擱置,擇日審理。
被告是現年32歲的蘇偉傑,他面對蓄意傷人及魯莽行事危害他人安全等四項控狀。
被告稱因自衛才動手 控方反駁被告證詞前後不一
受害人見狀尾隨,把手放在被告車門的門框阻止他關門。
受害者稱,被告拍完照後,認爲雙方應各自承擔自己的維修費,並轉身要上車離開。
兩男開車發生車禍後,將車子開到附近停車場拍照留證及商討修車費。其中一人被指丟下一句“各自承擔修車費”後要離開,另一方攔住他時,他勃然大怒並動手勒對方的脖子。
附近咖啡店的食客見狀嚷著讓被告松手,其中一人揚言要報警,被告松手後,開車離開。(人名譯音)
受害者用力掙紮,但無法掙脫,一度感到窒息。
雙方抵達後,被告把車子停在受害者車子前方,他們接著下車拍照,過程中沒有交談。
針對蓄意傷人的控狀,被告在審訊期間指受害者先以侵略性的語氣索討500元賠償,他爲了防衛才動手。
根據受害者的說法,被告案發駕駛的車子與他的車子相撞,兩人事後把車開到附近的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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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蓄意傷人事故發生于2019年4月7日下午2時35分左右,地點是宏茂橋1道第332座組屋前的露天停車場。受害者是一名59歲男子。
受害者稱,他想要索取被告的個人資料,怎知被告竟使勁推他的胸口,接著用手臂從他身後勒住他的脖子。
案件經審訊後,國家法院法官裁定被告蓄意傷人罪成,並于星期四(6月1日)判他坐牢四周。被告不滿判決與刑罰,決定上訴。
控方反駁道,被告在審訊期間曾承認先動手,過後又更改說法,前後不一的證詞,足見他是一個不可信的證人。 控方說,被告勒受害者脖子,導致對方感到窒息。就算被告真的是出于自衛,他也無需造成超乎自衛程度的傷害。此外,被告有機會報警卻沒那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