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中根
爲什麽不能辦一人有限公司?投資一人有限公司又存在什麽樣的風險?
有一些朋友在創業注冊公司的時候,由于不了解相關知識和政策,盲目的注冊了一人有限公司,其實這種公司形式,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的。
爲什麽不能辦?
首先我們先來研究一下什麽叫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就是股東以他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假設一家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萬,A和B爲出資者,出資者,我們法律上叫股東,那麽A假設出了50萬,B出了50萬,那麽他們各占50%的股份。
那麽順便說一下,注冊資本,就是說股東人數要盡量的少,原因是什麽?因爲人多以後,就不會一條心了,就很容易鬧矛盾,這個我先解釋一下,現在我要告訴你的是什麽呢?
這時候,如果A和B各出了50萬,根據我剛才講到的有限責任的含義,假設這家有限公司現在欠款1000萬,而這家公司的資産只有100萬,拿100萬去還1000萬,還欠900萬,我想問一下:
這個時候,這個900萬法律上怎麽處理?或者說這個900萬,股東A和B,要不要去還掉?
答案是不要還,因爲它是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債務以股東的出資額爲限,是不是?
所以,股東A和B投資到這個公司的時候,做的最壞的思想准備就是各自的50萬沒了,再多的債務,都跟股東沒有關系了,這就叫有限責任,因此,這900萬不用還了。
問題是,你以什麽方式證明你不用還了?就在公司門口貼個條子說不還了,可以嗎?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你必須要經曆一道手續,什麽手續呢?
跑到你公司注冊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公司破産,由法院裁定公司破産,對吧,破産是什麽意思?就是這筆900萬的債務就此一筆勾銷。
所以我們破産叫做合法的債務豁免程序,就把這個債務就此一筆勾銷了。這就是有限責任的好處,從這裏你是不是發現,有限責任對于保護投資者特別有利,是不是?
對于股東投資的時候,就預見到這個風險是什麽,股東投進去的錢,最大的風險就是投進去的錢沒了,但是家裏面的財産,是安全的,對不對?
可是,我又爲什麽說,千萬不要去辦一人有限公司呢?一人有限公司,不是也是有限責任嗎?
請問,一人有限公司,什麽意思?一人有限公司,就是這家公司的全部資本金來自于唯一的股東,假設這個唯一的股東是張三,也就是說這家一人公司,只有張三一個股東,所以他叫一人有限公司。
那麽從字面上看,很顯然,他就是個有限公司,是不是?因此是不是根據我剛才說的,假設張三投資100萬,那麽就是說這家公司注冊資本是100萬,這樣一來,張三不就是承擔有限責任最多100萬嗎?
無論如何,在任何情況下,你都千萬不要成爲張三。
因爲最高法院有個司法解釋:如果這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比如說欠李四500萬,我們最高法院居然做了這樣的規定,李四可以將有限公司和它的股東張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唯一的股東張三,對一人有限公司的債務500萬,承擔連帶責任。
那麽什麽情況下,張三可以不承擔連帶責任呢?最高法院居然規定,要由投資人張三來證明,這家公司在存在期間內,張三的財産與公司的財産嚴格分開。
也就是說,張三和公司之間,除了他彙入的100萬之外,再也沒有任何的經濟往來,只要一人有限公司向他彙過一筆錢,或者張三當這個公司錢不夠的時候,再去打進去一筆錢。
那麽這個時候,最高法院就會認定,這家公司沒有獨立,張三和一人有限公司財務沒有分離,因此他們倆連在一起,因此公司債就要股東來承擔。
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叫做公司的人格與股東的人格出現混同,因此兩個就是一個人,所以這個債,就會蔓延到張三身上去。
根據現實生活中的案例,法院在處理一人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幾乎通通判決唯一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因此,如果你非要注冊一人有限公司,那麽將非常非常有可能它的股東居然會承擔無限責任。
所以,爲了避免這個風險,我絕不希望你承擔無限責任,所以一定要去變成兩個人的公司。
如果你已經注冊了一人有限公司,怎麽辦呢?很簡單,你馬上去辦個手續,把你的股份,分一點給你老公或者老婆都可以。
這樣一來意味著什麽?這就不再是一人有限公司了,變成了兩個人的公司了,這樣,再承擔無限責任的可能性幾乎沒有,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證我們投資者的安全。
爲了保障投資者安全,公司的創辦和經營一定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中高層管理者作爲企業戰略實施的核心,直接影響企業綜合競爭力,提升中高層管理者管理能力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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