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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殺了我女兒的人,現在真的無罪了嗎?

2020 年 4 月 4 日 吴王宴

每天一個五分鍾法律小講堂,帶你用最輕松的方式去看人情法理。——我是吳王宴

今天的主題是【追訴時效】。

二十年前殺了我女兒的人,現在真的無罪了嗎?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子:

二十一年前,某村發生了一起失蹤案。金大娘的15歲的大女兒小金在晚飯後出門,就此失去下落。其實,殺害小金的就是隔壁村的張姓男子。張姓男子30歲,單身,于小金失蹤當晚強奸並殺害這名女孩,後藏屍于兩村之間、人迹罕至的山坳處。

二十一年後的今天,張姓男子的女兒小丹和金大娘的二女兒年歲相仿,成了好友。二人聊天吃飯,由于天色已晚而留宿金大娘家。沒想到,金大娘發現小丹的脖子上竟然帶著自己失蹤的大女兒的金項鏈。金大娘旋即報警。警方立案偵查,對張姓男子展開了全面的調查。在警方訊問中,張姓男子對強奸、殺害小金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二十年前殺了我女兒的人,現在真的無罪了嗎?

張姓男子的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已經超過了追訴時效

但是,由于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追訴時效的期限爲20年。而本案中,二十一年後,張姓男子的犯罪事實才被發現,屬于超過追訴時效,不再追訴。

那麽,張姓男子爲什麽得以“逃脫制裁”呢?這個規定是否公平合理呢?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我國刑法中,什麽叫做“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指的是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追訴,或者無罪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5年。

②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5年。

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20年。如果20年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簡單來說,【重罪比輕罪的追訴時效更長,時長基本等于“最多能判多少年”】。

二十年前殺了我女兒的人,現在真的無罪了嗎?

追訴時效的時長由犯罪的嚴重程度決定

那麽,回到這個張姓男子的強奸殺人案。

照理說,我們沒有辦法去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假如這二十一年以來,他真的老老實實沒做“壞事”。這件事情因調查張姓男子時發現的另外一個重要事實而峰回路轉。這個張姓男子在十年前,曾經偷過東西,因盜竊罪入獄半年。這個事實非常關鍵,因爲它直接引起了“追訴時效的中斷”。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用通俗的大白話說,假如你這些年沒有老老實實、重新做人,而是又犯事兒了,那麽,在法律上,你“刷新”了你原來罪行的追訴時效,得再看二十年。

很顯然,張姓男子十年前因盜竊罪入獄的事實,讓他的強奸殺人的罪行重新開始計算追訴時效,現在仍在追訴期內。終于,金大娘能好好安葬自己的女兒,也算心中一塊大石頭落地了。

……雖然這個案子是我杜撰的,但是我真的如此衷心祝願。


我相信看到這裏的朋友,心中肯定有一個疑惑——爲什麽會有追訴時效?

這種聽起來就是“給壞人開脫”的“惡法”,爲什麽存在呢?讓我們繼續向深處追溯,去探究一下追訴時效背後的立法目的。

1. 有一定的報應主義考慮

追訴時效的條款並非嚴格依照“多少年對應多少年”的情況適用,而是有一個靈活的“兜底條款”——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可以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同時,如果立案後,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後,逃避審判的,都屬于可以延長追訴時效的情形。用通俗的語言來說,這就是 “不老實”。

因此,如果說案件性質惡劣,造成的社會影響巨大,是可以順應民情、突破追訴時效限制的。這就是一定程度上,保護人們心中的“有仇報仇”、“惡有惡報”的報應主義思想。

二十年前殺了我女兒的人,現在真的無罪了嗎?

老百姓需要一個途徑來“出口惡氣”

2. 符合刑法的作用和目的

學界對于“爲什麽要有追訴時效”這個問題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回答,不過多種推測和分析都有合理之處。我爲大家列舉、闡釋其中的幾種,你更認同哪種觀點呢?

① 刑法的目的在于教育,讓人們變好向善。而一個人如果在漫長的時間內沒有繼續犯罪,說明其主觀“爲惡”的沖動已經降低,沒有必要繼續懲罰他。

② 刑法的目的在于懲罰,一個人已經在很長的時間內忍受精神的折磨和巨大的心理壓力,並且不能夠逃跑以躲避追查,從實際上也是一種“懲罰”,刑法的目的已經以另一種方式達成了。

③ 刑法的目的在于平複人們心中的怨氣和憤怒,所以隨著時間經過,被害人、被害人家屬等身心創傷已經慢慢撫平,這個時候繼續追查,有可能會反而打亂他們的生活、撕開舊的瘡疤。而如果心中憤懑不平,被害人仍可以選擇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而有關部門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則不受追訴期限限制了。

④ 刑法的目的在于追尋真相,而隨著時間流逝,證據滅失,難以還原事件真相。秉著“甯可放過”、“不能犯錯”的思維,選擇不予追訴,從結果上講可能會保護很多無辜的百姓、減少錯案冤案的發生。

二十年前殺了我女兒的人,現在真的無罪了嗎?

不能鼓勵一味意氣用事


當然,刑法的目的絕不是單一的,對于“爲什麽要有追訴時效”這一問題的回答也很可能是多維的。期望這篇文章能帶給大家一些收獲、引起一些思考,試著換一換思路,以更加理性的、法學的思維模式去看待生活中的事物。

我是吳王宴,我們下一次課堂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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