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江歌的母親江秋蓮再次找到記者,哭訴自己爲死去女兒的追責之路的艱難。
先讓我們一起看下當初在2016年震驚全國的“11.3留日女生遇害案件”。
“11.3留日女生遇害案件”始末
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東京法政大學的中國留學生,年僅24歲的江歌被閨蜜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用匕首殺害。這個案件卻在當時被全國人民關注,不僅是因爲留學生在日本被殺害這個事件,而是因爲它背後折射出的人性之惡讓人深思。
事件大概過程就是:江歌和劉鑫都是日本東京政法大學在讀的學生,同時又是老鄉,“他鄉遇故”讓這兩個女孩成爲了室友,關系密切。
在2016年11月3日夜裏,江歌在家突然聽到一陣急促的敲門聲,開門一看,原來是劉鑫慌慌張張地敲門。後來,又一陣更加急促且凶猛的敲門聲,江歌再次起身去開門,原來是劉鑫的男友陳世峰。後來,根據日本警方公布的信息:江歌因爲頭部遭受利刃狠狠砍傷,被捅數十刀,有的傷口深至10厘米。在警方趕到時,江歌已經躺在血泊中,後因失血過多死去。
在2016年11月24日,日本警方根據江歌媽媽提供的消息和已經掌握的種種信息,以”殺人嫌疑“對陳世峰逮捕,之後的審訊中陳世峰供認不諱。12月30日根據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宣判:陳世峰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背叛有期徒刑20年。之後陳世峰表示不服進行上訴,東京地方法院在2017年1月5日宣布表示維持原判。
凶手得到法律嚴懲,看似結束的案件,卻是另一場案件的導火索,而炸開的卻是人們對善良與良知的拷問。
真正讓人心寒的,而是被害者室友和家人的行爲
我們不是當事人,無法判斷未曾看見在11月3日夜裏,那個屋子裏到底發生了什麽,更不能去猜測劉鑫有沒有爲了自保棄江歌于不顧;陳世峰手裏的刀究竟來自各方;江歌在臨死前會不會後悔自己的行爲。
但是,光是以下兩點,後期發生的真實事情,都足以讓我們心寒:
第一,劉鑫的消失;
第二,劉鑫媽媽的“狠話”。
- 劉鑫在案發後消失了
自從案發後,劉鑫就消失了。有人說,劉鑫當時躲在屋子裏,江歌出去開門迎對她那失去理智的男友而慘遭殺害。作爲幸存者的劉鑫,無論處于責任還是義務,都應該去慰問一下江歌的媽媽江秋連(因爲江歌從小父母離異,自己跟著媽媽生活,姓也隨媽媽)。
很遺憾的是,她不但沒有安慰和看望江歌的母親,甚至從此銷聲匿迹,仿佛一切與自己無關。而江秋蓮對女兒臨死時的境況還是有很多疑問想問劉鑫。比如,爲什麽女兒被砍傷這麽大動靜,她沒有當場打電話給醫院尋求急救;女兒在跟陳世峰對抗的時候,她在幹嘛,等等。
滿肚子疑問得不到答案,她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終于通過向媒體求救,通過輿論大衆“逼”出劉鑫。
面對追問,劉鑫說自己並未聽到江歌的求救,她在屋裏一直呆到警察把江歌送到醫院才出來,看到一地江歌的血。顯然,江秋蓮對劉鑫的說法並不相信。
- 更讓人心寒的是,劉鑫媽媽的言論。
劉鑫媽媽對江歌的媽媽說:“她命短了!她不是爲了俺閨女!”同樣都是母親,一個是幸存者的媽媽,一個是失去摯愛女兒的媽媽。我想,劉鑫的媽媽如果能懂得換位思考,一定不會對一個失去女兒的母親,說出這樣挖人心的話,更何況她的女兒還是因爲自己女兒出事的。
殺人不過頭點地,何必誅心滅人欲。她這一句,“短命”,讓無數人心寒。不禁讓人思考:到底善良和見義勇爲,還值不值得?
東野圭曾說:“世上有兩樣東西不可直視,一是太陽,而是人心。”而劉鑫的行爲和劉鑫媽媽的言論確確實實讓我們看到了人性中最自私和讓人心寒的一幕。
法律可以制裁殺人凶手,但“誅心者”又將受到什麽懲罰?
在遭受劉鑫和她媽媽的語言暴力和行爲的傷害後,江歌的媽媽一紙訴狀將劉鑫告上法庭。同時,江歌的媽媽表示,她花了三年時間找了很多律師,自己查閱了很多文件,終于要在今年跟劉鑫對簿公堂了。
江秋蓮在2019年10月28日向法院起訴劉鑫,立案成功。由于劉鑫本人拒絕接受法院傳票,青島陽城區法院只能無奈,在《人民法院報》發布送達公告。
據公開報道,2016年11月3日淩晨,中國留學生江歌在日本東京中野區公寓被朋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此後,劉鑫在案發前後的言行在輿論中引發爭議。江歌母親認爲,劉鑫在案發時未給江歌開門,導致其身亡,應該負責。
在2020年3月29日,江歌母親江秋蓮在青島陽城區法院起訴劉鑫,獲法院立案。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爲公告期滿後的15日和30日內。並定于舉證期滿後的第3日9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在該院夏莊法庭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公告刊登日期爲3月29日。
從公告生效至期滿,江秋蓮推算正式的開庭時間應該在7月。而江秋蓮表示:起訴劉鑫是爲給自己討一個公正的說法,“這是我唯一能夠告慰我女兒的”。
“拒絕接受法院傳票”能否逃避法律制裁?
很多人想問,在這次劉鑫依舊選擇“逃避”,采取拒絕接受法院傳票的方式。那麽,是不是不接受法院傳票就意味著可以不出庭或者無限延期出庭呢?
在查閱相關文件後,小編給出了答案,當然不是!
拒絕接受法院傳票,可以視爲拒收,但是拒收也是被視爲法院傳票已經送達。如果在規定日期裏不出席,不僅會被按缺席處理,還會有可能被拘傳,也就是強制出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0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即如果你被起訴,收到了傳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應訴,即使你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決。
所以,如果劉鑫想通過拒絕接收法院傳票的方式接受法庭對峙,那麽她的想法就落空了。因爲無論她出不出庭,法院將在七月給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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