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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奧美看普頓,維權這條路行的通嗎?

2020 年 4 月 7 日 社群共享圈

以下轉自奧美投資者

我們這邊昨天去經偵報了。

然後今天又找了下律師,把情況和大家說下吧!

我們是3月26號,12個客戶一起去的,資金量大約有28多萬美金。

然後在我們當地經偵大隊報的。

帶的資料有出入金流水、MT4截圖還有打印的一些宣傳資料,沒有受理,只是問了幾個問題:

總結主要有幾點吧

第一,報案的主體不在我們這邊。

因爲公司是在印尼的,不在國內,警察說主體不在我們這邊。

也甚至可以說,我們不知道到底應該報的是蜜桃還是奧美。因爲我們的後台賬戶是開在奧美,但是從MT4資金情況及提交的證明奧美和蜜桃的合作關系來看,主體是奧美還是蜜桃這個存在爭議 。無論我們告哪一個,國內都沒有設立分公司。

因爲我們這邊之前也有朋友做過普頓,也很多接到了電話讓去報案。然後我們就問爲什麽普頓可以,警察的答複是普頓的教育培訓機構的法人和股東是國內的,而在普頓整個傳銷案件中,領聖商學院是屬于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起到宣傳、培訓的作用、在國內算有主體。

第二,因爲主體是在印尼,加上現在的疫情影響,跨國追蹤資金以及辦案是有難度的。

第三,警察很明確的告訴我們,所有的網絡炒彙,無論是哪一個國家的監管,在中國全部不受法律保護!在我們當地的農行、建行、郵政儲蓄銀行等大型銀行的LED顯示屏都在提醒你們參與網 絡炒彙屬于違法的。

然後我們提出了,是否可以告經紀人。

警察的答複是,這種案件如果立案只能兩個方向,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傳銷。

因爲從我們帶的流水來看,錢並沒有打給經紀人,所有客戶的資金是直接打給公司的,經紀人不屬于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所以立非吸不現實。只能立傳銷詐騙,傳銷詐騙要追究組織領導者,而絕大多數的經紀人只能算積 極參與者,而不是組織領導者。

這是我們在警方這邊得到的答複。

然後今天27號我們又在當地找了專門處理金融類案件的律師咨詢。當然也是要付費的,一小時的咨詢費是1000元

因爲律師並沒有處理過網絡炒彙這種案件,甚至可以說國內的律師也很少真正懂網絡炒彙,因爲這個東西是最近幾年才有的。然後我們需要從頭到尾把奧美、蜜桃以及怎麽炒外彙,什麽監管 ,什麽制度講給他聽。也把我們到經偵報案的經過講給了律師。

先總結律師對經偵不予受理的看法

第一,主體不在當地,確實可以不受理。蜜桃也好、奧美也好甚至教育培訓機構的法人或者高管都不在國內,沒有主體在國內。就算我們告經紀人,但是經紀人不屬于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 ,只能算積極參與者。因爲他們不是傳銷活動的創辦者、規則的制定者,或者並不知曉其內部實際運作,不掌握後台及客戶資金。而真正的組織領導者又都在國外。

第二,現在立案是負責制,誰立了誰就要負責了結。 現在疫情國都出不去,更不要說出國調查追蹤資金了。

第三,辦案需要經費,從12月底到現在已經3個月了,資金仍然在國內已經不現實了。

沒有辦案資金,還可能立了也無法結案,確實很難受理。說的再通俗一點,普頓是因爲還有大筆的資金凍結在國內,會産生豐厚的辦案經費和Cai zheng 你懂的

然後律師的意思是,我們現在需要做的是收集證明資金在蜜桃的證據。

責任不是一紙公告就可以撇清的。建議我們收集之前蜜桃和奧美的合作關系證明、交易賬戶在蜜桃的證明以及資金在蜜桃的證明。

那麽我們是可以在他們當地聘請律師來和蜜桃打官司的。

律師舉了個很簡單的例子。比如兩個人是夫妻關系,男方有債務並且女方也知道,那麽這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個共同債務並不會因爲夫妻雙方商量好了,辦個離婚,女方就可以說我不認 識男方,和男方一點關系也沒有,所有的債務找男方要就可以了。只要證明出來二者之前的婚姻關系,那麽照樣是可以找女方追討債務。這不是一句話或者一紙公告就可以撇開的責任。

同樣蜜桃也不是一紙公告就可以完全推翻之前的合作關系和資金存放問題的。

所以從律師的角度,他還是建議我們搜集這方面的資料,然後在印尼委托律師起訴蜜桃,畢竟這家公司現在還在,而且它還有印尼政府的監管,相信在監管的條文裏有關于運營這方面的資金 要求和處罰。無論資金是否確定在蜜桃,它都曾經爲奧美做信用背書,是很難撇清關系的!

這就是我們從經偵和律師那邊得到的回複,大家看該怎麽辦?

從奧美看普頓,維權這條路行的通嗎?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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