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孩通過媒體平台網絡求助,指控養父鮑毓明持續性侵自己3年。
該事件在網絡上引發軒然大波,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多家媒體跟蹤報道,目前案件仍在調查中。
01
始于網絡指控,引發關注
2020年4月8日,《澎湃新聞》刊發煙台#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四年#的報道。
視頻中,當事人小芳(化名)稱其自2015年14歲以來,遭“養父”連續性侵4年。
並提供了一份今年2月29日小芳尋求住所地南京警方幫助,#南京警方對話煙台警方:望告知被性侵者案情#的通話錄音。
錄音中,開始,煙台警方態度推脫,支支吾吾,聲稱不清楚該案件,主辦民警又聯系不上。
在南京警方的一再追問下,煙台警方前後說辭大相徑庭,漏洞百出。
煙台警方先稱小芳被qiangjian這件案子已經處理完了;可是,小芳並不知道案件進展情況。後又稱,這個案子事實查不清,沒法結案。
事件曝出後,一系列的疑問,等待查實:
小芳的指控是事實嗎?性侵當事人是誰?
案件的真相又是什麽?煙台警方的回應又爲何漏洞百出?
該案件到底有多複雜,爲何查不清?
02
涉案雙方,各執一詞
隨後,該事件在網絡上引發軒然大波,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多家媒體跟蹤報道。
經多方查實,該性侵案中的另一位當事人是傑瑞集團高管鮑毓明。
鮑毓明身兼數職,煙台傑瑞集團副總裁兼首席法務官、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西南政法大學商學院法治企業研究院兼職研究員。
欲了解更多案件原委,多家媒體記者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采訪報道:
4月9日,鮑毓明接受《新京報》采訪,做出以下回應:
其一,否認養女被性侵指控,聲稱對小芳百般疼愛,要星星不給月亮,她恩將仇報。
其二,對于是否和小芳發生性關系,鮑某明沒有明確回應,稱涉及個人隱私,自己不會觸犯法律底線。
其三,“事情並不是像她說的那樣,事情說起來話長。不僅會證明自己的清白,還會追究她誣告陷害誹謗的責任。”
其四,“我和她從來沒有以‘養父女’的關系相處。”
4月10日,當事人女孩接受《緊急呼叫》采訪,做出以下回應:
其一,聲稱自己鮑毓明的唯一孩子,鮑毓明不敢承認與其是父女關系,“否則他就坐牢了”;
其二,不認同鮑毓明沒有性侵她的言論,養父對她的傷害,絲毫沒有愧疚之心,從沒有說過一句“對不起”;
其三,“希望警察叔叔公正處理”。
4月10日,《南風窗》發布一篇題爲《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兒三年,揭開這位總裁父親的“畫皮”》的文章,披露了三年來大量女孩被侵害以及求助的細節,看後令人駭然,極其憤怒。
不過,該內容多是依據女孩及其母親自述整理。
如果內容屬實,那麽鮑毓明就是披著人皮的惡魔,帶著華麗面具的畜生。
那麽,問題來了:
女孩自述的那些摧折人心的細節是否屬實?
如果屬實,鮑毓明爲何聲稱自己沒有觸犯法律?
女孩有無認鮑毓明作父?兩人如果不是父女關系,究竟是什麽關系?
女孩被性侵的傷害能不能得到公正處理?
03
官方組織,紛紛回應
隨著事件持續發酵,各方都開始迅速“行動”,“高度重視”,並進行回應。
- 鮑毓明就職的三家單位與其迅速剝離。
4月9日晚,傑瑞集團發表聲明稱,4月9日下午已經與鮑毓明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
4月10日早,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稱,公司董事會已收到鮑毓明辭去獨立非執行董事職務的申請。
4月10日,西南政法大學商學院網站發布聲明,商學院法治企業研究院已解除鮑毓明兼職研究員的聘任,並已通知本人。
- 煙台警方陸續發出警方通報。
4月10日,芝罘警官在線,發布警方通報,澄清了公司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一案,撤案和立案具體情況。
目前,該案件的偵查工作仍在進行中。
4月10日,人民日報評“高管性侵養女4年”: 不容煙雲缭繞,不容霧失樓台,盼真相大白!
4月11日淩晨,煙台公安局發布警方通報,稱已組成工作專班,煙台警方全面調查女子控告鮑某某性侵案。調查結果將及時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願真相早日到來,還受害人一個公道,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
04
報案求助之路,4次未果
自2015年12月31日,女孩剛年滿14歲,第一次被鮑毓明性侵。
到2019年4月,4年來,女孩被迫看成人不雅視頻,多次遭到鮑毓明性侵。
並被其監控和恐嚇,勸服和脅迫,不能與外界說起此事。
女孩無意間得知,自己被鮑毓明強暴了,他這是在犯罪。
女孩開始了報案、求助之路。
截止2020年2月29日,女孩共有4次報案。
- 第1次,2016年初,女孩在北京某派出所報案,警方在家中未收到任何證據,性侵案未果。
女孩開始懷疑,是不是鮑毓明沒有罪?如果有罪,警察爲什麽沒有抓他?
- 第2次,2019年4月8日,女孩在煙台芝罘分局報案,告訴警方自己三年來被性侵的事實,警方次日立案偵查。
在民警陪同下,女孩在煙台山醫院做了外傷鑒定和體液擦拭提取,並向警方提供一些物證,帶有血液、精液的衛生巾、鮑某明擦拭過的紙巾。
鮑毓明作爲“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到該派出所做了筆錄。
不料,該案件卻被警方撤銷,理由是鮑毓明沒有犯罪事實。
此次報警失敗之後,鮑毓明多次自殺未遂。
並且,醫院檢查結果顯示,女孩患有重度抑郁症、重度創傷後應激(PTSD)、重度焦慮症,而且陰道損傷發炎。
- 第3次,女孩及其母親,找到一位李律師。2019年10月9日,李律師向檢察院提交了《立案申請書》。
在檢察院的監督下,煙台警方再次立案,並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
立案告知書顯示,警方認爲被害人被強奸一案,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立案偵查。
女孩在派出所連續做了兩個周的筆錄,事無巨細,期間她多次崩潰。
並且向警方提供了不少“證據”,警方也爲李星星開具了一頁接收清單,有傷痕鑒定、聊天記錄、幼女淫穢視頻、猥亵照片、精液衛生巾等。
然而,半年過去了,女孩卻沒有收到關于案件進展的任何回音。
2020年新年之後,女孩本人和律師多次聯系辦案刑警臧警官,但他的電話始終無法撥通。
- 第4次,就是2020年2月29日,女孩尋求住所地南京警方幫助。
然後就有了文章開頭南京警方對話煙台警方,望告知被性侵者案情的語音記錄。
爲什麽4次報案,目前均未果?
爲什麽鮑毓明沒有犯罪事實,警方稱無法結案?
爲什麽涉案“證據”那麽多,鮑毓明卻仍不被定罪?
05
追其原因,是警方的失職?法律的漏洞?還是故意設計?
- 該案件爲何一直查不清,沒有結案?
一位有過20多年辦案經驗的一線刑警分析,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證據審查存在4大難點:
涉案發生地通常比較隱蔽且封閉,只有當事人雙方在場,取證相當困難;
再加上普遍存在客觀物證少、直接證據少,幾乎都是孤證,即多是受害方的言詞證據,證據審查困難;
諸多原因導致有些案件沒有及時立案。
- 鮑毓明爲何難定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如果和未滿14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不管幼女是否同意,是否自願,只要明知對方是幼女,還和她發生性關系,都可以定強奸罪(還有奸淫幼女的加重情節)。
但如果和已滿14歲的婦女(法律上已滿14歲就叫婦女,未滿14歲叫幼女),發生性關系。如果對方同意,就不屬于強奸(屬于正常性行爲),無罪;除非能證明被害人是不自願,才能定強奸罪。
所以,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很難給鮑毓明定罪。
不過,如果證據確鑿,也不是完全無法可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1條規定,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所以,即使受害人已滿14歲,即便不再是幼女,但基于她與鮑毓明之間實質上的“養父女”關系,鮑毓明也可能以強奸罪論處且從嚴處罰。
- 還有一點,造成該案件難以結案和定罪
鮑毓明是資深法律人,從事律師工作至今已20余年。
極其熟悉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依據證據和法律,辦理和審理案件的過程。
看了以下這則消息,推測鮑毓明性侵案是故意設計的刑事犯罪,也不爲過。
2011年12月1日,鮑毓明在個人博客上寫了一篇名爲《從“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護的差距》的博客。
文中稱:
“中國刑法對‘奸淫幼女罪’有專門定義,特指‘行爲人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自願。
但相關司法解釋又規定‘行爲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爲是犯罪’。
這個司法解釋再加上同時存在量刑較輕的‘嫖宿幼女罪’,使得對幼女實施性侵害的定罪和量刑産生了很大空間和變數。”
如此看來,未成年人性侵案,從立案、審理到定罪,都是一個讓受害人既痛苦又無力的過程。
這個女孩,經曆了4年的噩夢生活,能夠堅持求助、報案、發聲,好樣的!!
我們盼望能夠早日結案,還她4年痛苦的經曆一個公正的處理。
最大的痛苦,其實是性侵給她造成的心理傷害,很可能會伴隨她一生!
祝願她不會被摧毀,成年之後內心開始變得強大,能夠走出陰影。
二二看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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