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的小李是廣州人,由于一直忙于事業一直單身,經朋友介紹相識了小潘,小潘長的雖然不是太出衆,但是性格溫柔。不久,小李便墜入愛河。交往兩個月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同年10月12日小潘懷孕。小李高興的像個孩子,小潘也成了家裏人的重點保護對象,受到全家人的關愛。孩子出生那天,全家人都焦急的在産房外守著,一直等到孩子的降臨。
但是,當小李看到孩子的那一刻,他傻眼了,是個男孩,但是頭發是金色的,還有一雙大大的藍眼睛!後來小李得知,小潘和自己結婚前一直有個外國男友,由于對方已婚,小潘充當著對方情人的角色,結婚後,兩人私下也經常來往!
小李痛不欲生,認爲小潘不守婦道,懷了別人的孩子來欺騙自己,因此主張婚姻無效,並向小潘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小李的訴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一、如果婚姻被判決無效,雙方就屬于同居關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産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是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産的除外。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産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産的貢獻大小,應當照顧共有人生産、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婚姻被宣告無效的後果:
1、婚姻效力。婚姻的無效是確認判決,不能對該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婚姻一旦被法院認定爲無效,則爲自始無效,就是說自始至終是不存在婚姻關系的,根據法院的婚姻無效的判決書,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婚姻視爲自始不存在。
2、財産和子女問題。法院會對財産和子女撫養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雙方的共同購買的財産視爲按份共有財産,雙方個人購買的財産視爲個人財産。子女被視爲非婚生子女,但是,婚生與非婚生對子女來說是享有完全一樣的法律權利的,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和監護的義務,父母和子女的關系不因婚姻無效發生改變。
二、若小潘和外國男友提前登記結婚,那人民法院審理重婚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産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這裏的財産範圍應當不同于離婚時財産的範圍,這裏的財産範圍應當僅指爲了共同生活雙方或者單方購買的各種財物,包括房屋、家具、衣服等等。而一方尚存的存款、公司收益、股權收益等,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産。法律保護合法的婚姻,因重婚而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下,要考慮一方或者雙方的合法配偶的合法權益。因爲這種情況下,一方出資的一半屬于他的合法配偶所有,應當准許合法配偶取回。
三、如果法院是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一方提出要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法院應該中止離婚訴訟,先對婚姻的效力進行確認,等確認結果在進行離婚的訴訟。即使離婚的原告提出撤訴,法院仍需對婚姻的效力進行判決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小李和小潘婚姻是有效的。本案既不屬于法定的無效婚姻的情形,也不屬于法定可撤銷婚姻情形,那麽就應當定性爲有效婚姻。
婚姻法並沒有將基于欺騙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結婚的行爲確定爲無效婚姻。據此可以確定小李和小潘的婚姻關系是有效的。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追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