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5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到來之際
雲南省啓動爲期3個月的
2020年“全民反恐、共築平安”反恐怖主題宣傳季活動
爲全面打贏反恐人民戰爭
努力營造更加有利的反恐防恐社會氛圍
雲南省公安廳發布十起反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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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玉某等人組織領導恐怖組織案
2014年,數名暴徒蒙面持刀在某火車站砍殺群衆,造成大量人員傷亡,4名暴徒被當場擊斃,帕某被擊傷後抓獲。涉案人員玉某等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判處死刑,帕某犯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産;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案例二:熊某准備實施恐怖活動案
2016年,網民楊某與網友熊某在網絡上討論參加“聖戰”及“制作炸彈”等涉恐內容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查,在楊某的教唆及煽動下,熊某通過網絡購買了易制爆化學品,並試做燃燒實驗。楊某因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熊某因涉嫌准備實施恐怖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一)爲實施恐怖活動准備凶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三)爲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四)爲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准備的。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例三:馬某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案
2017年,馬某因手機內存有大量暴恐音視頻和其它宗教有害信息被公安機關查獲,涉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六規定: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案例四:楊某幫助恐怖活動案
2016年,玉某因涉嫌分裂國家畏罪潛逃至境外。其通過微信與境內楊某聯系,請求楊某予以資金支持,楊某通過微信向玉某轉賬1000元。因幫助恐怖活動罪,楊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定: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案例五:某快遞公司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案
2019年5月21日,某快遞公司因多次寄遞物品未依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被當地郵政管理局查獲,該快遞公司被處罰款100000元,快遞公司負責人被處罰款1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六:某網吧違反實名制登記案
2017年,某網吧因未實名登記上網人員信息被公安機關責令改正。2018年,該網吧因未實名登記上網人員信息被再次查獲。該網吧被處罰款200000元,工作人員姚某某被處罰款1000元、法人範某某被處罰款1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七:某賓館違反實名制登記案
2018年,某賓館因未按規定查驗登記入住人員身份信息被公安局予以責令改正。2018年,該賓館因未按規定查驗登記入住人員身份信息再次被查獲,該賓館被處以罰款100000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處以罰款5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八:某客運公司未按規定執行實名制案
2019年,某客運公司長途客車駕駛員因違反實名制規定讓兩名乘客站外乘車,被交通運輸管理局責令改正。2019年,該客車駕駛員再次違反實名制規定站外載客被查獲,該客運公司被處罰款100000元,客運公司負責人被處罰款20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九:某旅遊公司未落實重點目標反恐防範應對措施案
2018年,某旅遊公司所屬的景區因監控視頻信息保存使用不符合重點目標單位相關管理規定被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2018年,公安機關複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要求進行整改。該旅遊公司被處罰款10萬元,兩名相關責任人被處罰款1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以下罰款。
案例十:某汽車客運站未落實重點目標反恐防範應對措施案
2018年,某汽車客運站未按規定對旅客進行安全檢查被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2019年,該汽車客運站因未按規定對旅客進行安全檢查再次被查獲,該客運站被處罰款100000元,安檢通道責任人鳳某某被處罰款2000元、安檢通道責任人張某被處罰款3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未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