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今天下午正式播出的《女傭莉雅妮案部長聲明》這個“劇情片”果然內容紮實。難怪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昨晚會特地在面簿上發出“預告片”來吸引大家眼球。
先說說一些數據來介紹這份聲明有多“全面”、“有料”、“有分量”。用反對黨領袖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的話說,就是:這是一份非常詳盡(extended)的部長聲明。
聲明分爲三大部分
- 整個案件的調查與提控過程如何開展——66頁
- 案件是否有受到訴方身份地位的影響,或者受到其他不正當的外力影響?廖文良有沒有以任何方式影響查案和審案的司法過程?本案件是否和其他案件一樣依法處理?——19頁
- 答複議員們針對此案的提問——17頁
聲明發表時間:2小時40分鍾
辯論時間:40分鍾
足以可見,政府對此案件的重視。
用尚穆根的話來解釋就是:
“我爲什麽要詳細地過一遍這些證據?因爲我們必須證明警方和總檢察署並沒有任意(abitrary)行動,而且行動上也沒有受到一個有錢有權家庭的影響。”
尚穆根說,上述“指控”在高庭法官陳成安作出最終判決後,立即在民間傳開來。民衆普遍認爲我國司法系統似乎出現了嚴重的誤判(miscarriage of justice),因此要求總檢察署和警方道歉。
尚穆根指出,民衆普遍有四大疑問:
- 廖文良這位有權勢的人是否利用體制謀取利益?
- 警方和總檢察署是否因爲訴方是廖文良,就不公平起訴了莉雅妮?
- 莉雅妮在國家法院是否獲得公正的審訊?
- 新加坡司法體制是否出現了分化,爲有錢有關系的人制定一套法律,然後爲社會其他人士制定另外一套法律?
尚穆根在總結第一部分聲明時指出:
“我(在聲明中)列出的證據證明,警方和總檢察署當時確實有足夠證據提控莉雅妮。他們肯定不是奉行廖家的‘旨意’來行動,這僅僅是我國司法體制遵循的運作方式,並沒有受到廖文良的絲毫影響。這個案件和其他偷竊案同樣依法處理。”
尚穆根在發表聲明時一再強調,高庭已對此案作出最終裁決,他在這份聲明裏分享的一些證據是爲了說明事實,不是用來重審此案。莉雅妮已經無罪釋放,這個判決不會有任何改變。
雙方證詞皆有瑕疵
根據尚穆根在聲明中分享的證據可看出,莉雅妮和廖家在供證時,證詞都有瑕疵,也出現前後不一致的情況。
一、莉雅妮
警方和國家法院認爲莉雅妮在說謊,因爲她的證詞前後不一致。
- 莉雅妮說她在垃圾桶裏找到珠寶、Prada手提包、兩個蘋果手機、一副Gucci太陽眼鏡,但其解釋卻無法讓人信服。廖家成員卻能指認控狀中的所有物品是屬于他們的,也能說出一些細節,可信度較高;
- 莉雅妮承認,自己在沒有得到雇主同意的情況下,取走了10至15件小號的男性衣物。當時雇主給她的指示是:如果她問過廖文良的兒子廖啓龍後,對方若不想要這些衣物她就能取走,但莉雅妮連問都沒問就將衣物拿走;
- 她在2016年12月4日的證詞中說,Vacheron Constantin和Swatch手表是一位朋友贈送的,在2017年5月29日的證詞卻改成,是在廖家媳婦的垃圾桶裏找到的。但廖家媳婦說他們家從不會將珠寶、手表和手機隨意丟進垃圾桶;
- 在2016年12月4日的證詞裏,莉雅妮說Gucci的太陽眼鏡是廖文良的前女傭送給她的,在2017年5月29日的證詞中卻變成,是在爲廖文良工作初期,在自己的房裏找到的;
- 2016年12月2日莉雅妮回返新加坡時在機場被捕。當時她說,她是回新加坡探訪一名朋友一起去觀光、然後回返印度尼西亞,再前往香港工作。後來在國家法院她卻改口說,她是回新加坡找女傭介紹所幫她找工作。
- 由于莉雅妮的證詞前後反差太大,而且表明罪狀成立,國家法院法官于是判定她在說謊,有預謀而且長時間的在廖文良家中從不同人身上偷走不同的貴重物品,因此判處她偷竊罪名成立。
二、廖文良的兒子廖啓龍
高等法院認爲,廖文良兒子廖啓龍在供證時不誠實,證詞不可用。
- 廖啓龍無法指認出一些衣物,如一件黑色連身裙是否屬于他的;
- 廖啓龍在指認一件米色Polo T恤衫和一件紅色女裝上衣時,感到有難度;
- 高庭發現廖啓龍說他穿女裝T恤的說法可疑;
- 廖啓龍供證時說Gucci皮夾錢包和Braun Buffel皮夾錢包都是家人送他的禮物,但廖家其他成員卻無法想起什麽時候送過他那些東西;
- 廖啓龍說Helix手表是廖文良送他的,但是廖文良卻說他從未擁有這樣的手表;
- 廖文良原本說其中一把粉紅色的刀子是他在2002年之前購買的,後來卻同意辯方所說,刀子是在2002年之後才生産,這削弱了廖啓龍證詞的可信度,以及他是否曾經擁有過這把刀子;
- Habitat床單:廖啓龍說床單是他在英國的Habitat商店購買的,但該床單卻與宜家被套擁有一致的設計花紋。廖啓龍的妻子也說,她從未看過房裏的床上鋪過這個床單;
- Gerald Genta手表:廖啓龍原本說手表的價值是2萬5000新元,但辯方請來的專家卻說價值只有500元,因爲計時按鈕從缺、顯示日期的窗口故障、表帶也需替換。
尚穆根在部長聲明中批評廖家行事作風“輕率”(cavalier)。他說,廖家在指認一些物品的擁有權,以及賦予這些物品的價值時,似乎抱著一種輕率的態度。
新加坡警方今晚發文告說,已完成對廖家的調查,並咨詢了總檢察署。廖啓龍明天(11月5日)將面控,兩項控狀分別是:向公務員提供假信息,以及提供假證據。
四個新發現
尚穆根在聲明中也分享了此案的四個新發現,不過他說這些新“證據”不會影響高庭對此案的判決,但他有義務在國會上加以說明。
第一:莉雅妮並沒具體說要向人力部投訴廖家違反雇傭條例
高庭陳成安法官結合呈堂證據,同意莉雅妮辯護律師阿尼爾所說,廖家控告莉雅妮偷竊存有“不良動機”,因爲這麽做能阻止莉雅妮再次回返新加坡工作,這樣她就不能向人力部投訴廖家違反人力部的非法雇傭條例(讓她在多個地方進行家居打掃工作)。
不過進一步調查顯示,當莉雅妮說她要向人力部投訴時,她只是喊道:要向人力部投訴(廖家),因爲辭退她時給的通知時間太短,而不是要投訴其他原因。
第二:向警方報案並不能阻止莉雅妮返回新加坡
陳成安法官在下判時說,廖家“先發制人”報警,是因爲他們這麽做能阻止莉雅妮再次回返新加坡工作,這樣她就不能向人力部投訴廖家違反人力部條例。
尚穆根指出,廖家向警方報案,實際上並不能阻止莉雅妮回返新加坡。即使報了警,也無法阻止莉雅妮向人力部投訴,她如果有意要投訴,即使人在國外也能這麽做,不需要特地返回新加坡。
第三:莉雅妮其實無意向人力部投訴廖家
陳成安法官在下判時指出,只給莉雅妮兩三個小時收拾行李,是爲了防止她有時間去人力部投訴。
進一步調查顯示,莉雅妮在2016年10月28日被辭退時,女傭介紹所的代表是在場的。當時該代表在廖文良家中問莉雅妮要不要向人力部投訴廖家,介紹所可以幫她這麽多,當時莉雅妮婉拒了。
後來在介紹所內,准備出發到飛機場前,該名代表有再度問莉雅妮,要不要向人力部投訴廖家,莉雅妮依然拒絕了。
直至被提控後隔年,在2017年9月和10月,莉雅妮才向人力部投訴廖家違反了人力部的非法雇傭條例。
第四:廖家早在2015年底就想辭退莉雅妮
人力部資料顯示,廖文良是莉雅妮在新加坡的第七位雇主。
廖文良在庭上說,莉雅妮在他們家工作的9年期間,很多貴重物品不翼而飛,包括一個他在東京買的包包、一雙跑步鞋、好幾個Longchamp牌手提包,以及一個在法國定制的手機充電器。
他懷疑莉雅妮手腳不幹淨,讓妻子在2015年底找女傭介紹所換人。當時他跟妻子商量說,一定要找到新女傭後才能辭退莉雅妮。
高庭結案後進一步調查顯示,廖文良妻子自2015年底起,去過女傭介紹所幾次,也看過不少新女傭的履曆,但一直沒選中女傭。到了2016年9月,廖文良太太終于選中一名新女傭,該新女傭在10月25日抵達新加坡,28日可以到廖家報道,于是廖家就在10月28日當天辭退莉雅妮。
三大疏失
- 警方沒盡快前往犯罪現場搜證:警方在接獲報案後,等了五個星期才去廖家取證。後來雖然查出該名警員的工作量很重,而且因私人原因正面對巨大壓力,影響了他的工作表現,但這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和警隊守則。在尚穆根看來,是難辭其咎的,他說該名警員和他的上司已經接受了警方的內部調查,正在面對紀律行動。
- 照片:取證拍照時有些照片是黑白而且沒有聚焦好,拍照時也沒有將證據一件一件分開來拍,警方會正視這些拍照取證的疏漏,加以改進。
- 證詞不精准:高庭指出,證詞在記錄時有語法上的錯誤、取證時問問題的語速過快、也沒有提供莉雅妮印尼語的通譯員。尚穆根說警方告訴他,會全盤改正,但證詞有語法錯誤是在所難免的,不過警方將確保這些語法錯誤不會影響法官們對證詞的理解與诠釋。
尚大人今天這個《三部曲聲明》內容相當公正,不僅涉案雙方都被部長打臉,就連警方、國家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總檢察署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批評。
尚大人說了那麽多,無非就是爲了證明,新加坡的司法體制是健全的,此案並沒有受到有錢有權勢的人的幹預,也沒有受到不正當外力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