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個關于租房的問題,中介引用外交條款,po主覺得是在“訛”他,網友覺得中介是在保護他,到底怎麽回事?
有發發牢騷的。
新之_豬長肉肉:
還有賠償中介費這種操作?
sarah_shao:
這中介明顯想趁機撈一筆,讓他(她)去shi!!!最恨這種中介了,曾經想騙我們學生錢的,後來房東幫了我們!
真名被圍觀:
這是沒錯的。一般合同都是這麽簽的。你要不出這筆錢房東就得出。不過現在最長的租約只能是一年半,你的中介違章了,可以拿這點跟他交涉。
還有認真分析,讓你們漲姿勢的。
Aston馬丁啊:
最長租約1年半針對准證人士組租屋限制1年半。如果是公寓沒有限制。文章沒有提到是公寓還是租屋,所以這點不能說中介違規操作。
Aston馬丁啊:
外交條款是指外國人士在新加坡工作需要返回自己的國家。這種情況允許提前終止合同,租客可以拿回抵押金,但需償還對應剩余月份的中介費給屋主,不是給中介。這是作爲賠償屋主的一部分。因爲你的和約沒有履行到完,但當初屋主卻給了中介全額的費用。這麽說明白了嗎? 那些說中介還想撈一筆的,腦X。
Aston馬丁啊:
還有,如果中介不提出使用外交條款,新加坡的租賃合同是不能違約的,不是你自己覺得我的押金不要了,再賠償你一些錢就可以了,這是自以爲是的表現。在新加坡,只要你沒有履行合同,你需要賠償剩余所有月份的房租給屋主。所以,在這方面,中介提出使用外交條款,實際上是在幫租客。
兔子的遺言:
我看好多人說違約了不要押金就是了。這種說法是不對的,違約金和押金是兩碼事。違約的情況下房東有權利要求你賠償剩余的房租。只不過一般人都直接把押金當違約金賠償了,因爲房東一定是可以把房子再租出去的,損失也就是一個月的樣子
兔子的遺言:
而且即便是他去法院告你,法院也會要求你們雙方做出mitigation,就是減少損失。意思就是可以找另一個租客代替你,這樣房東還是可以收到租金並沒有損失,除非房東能證明你已經把他的住房破壞到不可出租的狀態
兔子的遺言:
外交條款是用來保護你自己的,當你因工作需要或者被勒令出境的時候你可以向房東提供證明,房東應退回你押金。你不是離境的話根本落不到這個條款裏來,單方面終止合同做出相應賠償就好了,你已經同意房東沒收兩個月押金作爲賠償,我認爲是合理的。如果房東覺得不合理,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Sammyxu825:
房東有權利要求你支付部分中介費 但不是給中介的 是給房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