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眼按:這篇論壇文章的作者應該有暫居新加坡的生活經曆。從“外來者”的角度看新加坡,發現本地人已經習慣的事物中“不合理”的一面,雖然未必完全准確,卻有些獨特的看法。
(文/女兒堂)
“根據新加坡法律,企圖自殺者可被判坐牢1年或罰款。其中,賭徒的自殺傾向最爲嚴重,且多數爲:
– 男性
– 華族
– 中年
– 可靈活安排時間,如德士司機、行銷人員、退休人士或無業漢。”
在很多西方人的眼裏新加坡是個神奇的國度,引用我一法國同事的話“這裏禁止在別的國家被允許的事情,卻允許在別的國家被禁止的事情”。
我初聽頗不以爲然,刨根揪底一定要人家說個明白(有點小偏執),聽完她的解釋,卻覺得不無道理。
“禁止在別的國家被允許的”,譬如在新不允許售賣口香糖,禁止帶榴蓮進地鐵等等;“允許在別的國家被禁止的”,譬如房屋出租廣告上,赫然用大字強調“no Indians”等等,這樣歧視性的語言,在任何西方國家都是會給你帶來巨大麻煩的。然而無論怎樣的褒貶,都堵不住西方人源源不斷地來此旅遊或工作,畢竟英文的環境讓老外們可以很容易開始當地的生活,而嚴明的法律更爲他們的人身和財産提供了極大的保障。
說起新加坡的法律,大家通常都會想到鞭刑。來新加坡之前老公天天教育我,去了那裏不可以再闖紅燈了,要被打屁股的。現在看來是一派胡言。先不說時時處處都看見闖紅燈的人,即便真的闖個紅燈丟個煙頭肯定不會有榮幸得到如此重典,人家那是專門爲著情節極爲惡劣的違法行爲准備的。
真正讓新加坡鞭刑聲名大震的非美國人Michael P Fay莫屬,美國總統也跑來爲他求情,最後還是不能引渡而必須在新受刑,只是把鞭答由最初的6下減少到4下,作爲對總統的尊重。
引用一段網上對鞭刑的介紹:
“藤鞭長12米,寬1.3厘米,事先浸泡水中,以增強柔韌性,用時消毒擦拭。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盡全力,不須考慮受刑者的年齡和罪行輕重,要求一鞭下去,皮開肉綻。一個受過合格培訓的鞭刑官行刑,能讓每一鞭都打在不同的地方,巧妙地避開已經打破的地方。鞭刑後,犯人的屁股99%皮肉都會破裂,能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卻産生最小程度的永久傷害。”
若是犯人承受不了昏厥過去,就送去休養,待身體恢複再繼續行刑。唉,總之是不打完不罷休阿。
不說這嚇人巴拉的東西了,說兩個我覺得特好笑的法律。
一. 如果開著門窗,即使在自家裸體也犯法,別人可以告你的。這個我就不明白了,那鬼鬼祟祟偷窺別人家的賊眼沒事,反倒是被偷窺的有罪,這不是顛倒黑白嗎?後來同事解釋說因爲新加坡早期很多人都住在組屋,一長排象宿舍一樣,所以如果有人在家裸體卻不關窗,來來往往的小孩子很容易看見,對他們是一種精神上的不良影響。不過,即便如此,我還是不贊成這條法律,因爲這樣一個所謂的理由就立法並推而廣之,是不是有點顧此失彼了?
二. 自殺犯法。這個就更好笑了,我想死都沒有權力嗎?同樣,法律人士給我解釋,因爲自殺常常伴隨著對他人的驚嚇,譬如跳地鐵,不僅影響地鐵運行,更讓周圍無辜的行人被迫看見血肉模糊的死亡景象,對他們的精神有不可預知的傷害。即使是自己在家上吊或吞安眠藥,死相恐怖,也常常會給毫無心理准備的第一個發現者很大的沖擊,所以必須要禁止。雖然我還是倡導好死不如賴活,畢竟如果死都不怕,更不怕咬著牙活下去了。可是我願意保留選擇決定自己生死的權力,因爲自殺未遂結果被發送去坐牢,感覺真冤啊。
種種法律,通常來說是安分守己的小市民的福音,然而我常常忍不住會想,有法可依固然是好事,重典往往會給作奸犯科的人一些警惕,或許能讓他們伸出罪惡之手時候猶豫一下,甚至就縮回來了。但是,這必須伴隨公正的審判,如果判決過程有失誤,那麽你如何彌補被錯誤懲罰的人?有的錯誤根本就是無法彌補的。諸如肖申克的救贖,所有的證據都指向他,甚至連他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是否殺了妻子,于是被判有罪。如果直接判了他死刑,那麽他的故事就結束了,而沉冤也無人知曉更不談洗刷。
(文章來源于天涯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