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這位網友敘述,梳理一下報案內容:
1. 網友在2017年7月13日通過網絡(微信)知道袁某可以進行人民幣兌換新幣;
2. 7月13日下午兩點,該網友與袁某見面,將51萬人民幣轉入袁某提供的賬戶中,袁某承諾當天兌換新幣102,410元;
3. 緊接著,袁某與網友來到彙款公司准備彙款,但袁某以“電話確認”爲由離開辦公室不見蹤影;
4. 網友無法進行交易,後續袁某以各種借口拖延辦理兌款;
5. 當天下午5點20分,袁某退回人民幣5萬元,但剩余款項仍然拖欠;
6. 網友當天報警。
你以爲袁某就此“收手”了嗎?並沒有,網友在朋友圈發現,袁某還在繼續“作案”。
此爲朋友圈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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