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得知判決後欣喜若狂,但她還是對自己的所作所爲感到抱歉。
被告與女生是在2011年認識的,兩家人是鄰居,住在同一樓層。女生並不知道被告是女的,因爲被告一直以男性名字自稱,說自己是印尼人。
女生放學後,經常到被告家跟她聊天,對她産生好感。 2012年1月的一天,被告與女生乘坐的士前往樟宜海邊出席一個家庭聚會時,第一次親吻少女的臉頰。
同年2月,被告把女生帶到自己的廚房,和她接吻,接著帶她進房間,脫掉女生的衣服,親吻她的胸部。被告爲此犯下猥亵兒童罪。
同年3月,被告與女生單獨在家時,問女生是否願意和她發生關系,女生答應。被告于是戴著假陽具對女生性侵,但女生並不知道是假陽具。
之後,被告與女生常常發生關系,每次都是戴著假陽具,或用手指性侵女生。被告也會用被子蓋住女生的下身,而女生由始至終都沒察覺實情。
被告讓女生替她“自慰”,女生就隔著被告的短褲替她“自慰”。
2014年3月,女生與被告發生矛盾大吵一架,被父母知道,于是報警說女兒被男子性侵。但直到警方調查後,女生才知道被告原來是女的。
更不可思議的是,出庭時,被告還有兩名“妻子”出庭旁聽。當然,由于新加坡不承認同性婚姻,所以她們的婚姻無效。
被告和第一個妻子還有個13歲的“女兒”,不過是妻子跟其他男人發生關系而生的。隨後被告用假護照去印尼結婚,在那裏又愛上另一個女子,並在08年注冊結婚。
兩個老婆都是在本案發生後,才知道自己“丈夫”的真實性別。因爲根據印度尼西亞巴塔克文化(batak),男性生殖器不能被人看到和觸摸,因此兩個妻子都一直蒙在鼓裏。
不過,據律師透露,被告完成刑期後就將進行變性手術,等取得合法“男人身”後就將與妻子結婚。不過,問題是,到時“他”和哪個妻子結婚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