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護工面對包括法定強奸、性侵14歲以下和16歲以下少女等控告,他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控方也斥責男護工身爲兒童收容所的看護,不但沒有盡力保護弱勢兒童,反而利用女孩對他的信任與純情,奪走她的童貞並多次性侵。
新加坡刑法第376A條(1B)(b) :”即便B同意A的行爲,也不能作爲A抗辯的理由。” 這就是所謂的“法定強奸”





男護工面對包括法定強奸、性侵14歲以下和16歲以下少女等控告,他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控方也斥責男護工身爲兒童收容所的看護,不但沒有盡力保護弱勢兒童,反而利用女孩對他的信任與純情,奪走她的童貞並多次性侵。
新加坡刑法第376A條(1B)(b) :”即便B同意A的行爲,也不能作爲A抗辯的理由。” 這就是所謂的“法定強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