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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個人資料的條例即將修改,如果通過,商家在某些情況下無須征得消費者或客戶同意,便可把收集到的個人資料用于其他用途,包括與其他商家共享。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提議,商家如果要把個人資料用作其他用途,在難以或無法得到消費者或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只需告知用意即可,但前提是該用途不會對當事人不利。委員會沒有規定商家該如何告知用意。告知方式可能是張貼告示或在公司網站上發布文告。
委員會也提議,如果要把個人資料用作某些法律或商業用途,如查案、訴訟、討債或研究,商家也無須征求同意。在這種情況下,公衆利益須明顯大于個人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昨日起就擬定中的修改向公衆征詢意見,直至9月21日爲止。
委員會提議的另一項修改是要求在個人資料被盜時,要是消費者或客戶利益可能受損,商家須盡快通知當事人其資料被盜,好讓他們采取行動自我保護。商家也須通知委員會。
目前,這類通知屬自願性,並非強制性。
可造成損害的被盜資料包括身份證號碼、醫療信息、財務信息或密碼。當事人可采取的行動包括取消信用卡或更換密碼等。
如果有大量資料被盜,涉及500人或更多人,即使不會造成損害(如只有姓名泄漏),商家仍須在知情後的72小時內通知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委員會在公衆咨詢書中指出,大量資料被盜顯示系統可能存在結構問題,需要委員會介入,引導商家采取妥當補救措施。
個人資料保護法令2012年在國會通過,2014年7月1日生效,主要規定商家在收集、使用與披露個人資料時,須征求消費者或客戶同意。
(信息來源:新加坡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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