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標杆性判決:未經配偶同意.不可擅為孩子改教
聯邦法院今日在一項具標杆意義的裁決中指出,非穆斯林父母不能在未經配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為孩子改教,並裁定民事法庭有司法權審理任何因父母為孩子改教後所挑起的課題。
原本不抱任何希望的英迪拉在聯邦法院宣判後,激動得哭成淚人,她在接受親友和律師祝賀時,不斷以紙巾拭淚。(圖:星洲日報)
(布城29日訊)聯邦法院今日在一項具標杆意義的裁決中指出,非穆斯林父母不能在未經配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為孩子改教,並裁定民事法庭有司法權審理任何因父母為孩子改教後所挑起的課題。
以上訴庭主席丹斯里朱基菲里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作出上述裁決,也在這場民事法與伊斯蘭法的拉鋸戰中的法律灰色地帶划上了清晰的界限。
英迪拉3子女改教無效
苦等9年後終獲得最後勝利的42歲印裔婦女英迪拉在庭內聞判後,情緒激動得當場淚崩,並與親友互擁慶賀,場面感人。
這項判決意味著英迪拉不僅可取回她與改教前夫莫哈末利端(或前稱柏瑪拉班)的3名孩子撫養權,其3名孩子也可恢復非穆斯林的身份。
未成年須「親自」宣誓改教
法院除了裁定非穆斯林父母不能擅自為孩子改教外,法院也認為,任何未成年孩子必須「親自」向改教註冊官宣誓改教,而非由父母或他人「代勞」。
朱基菲里在下判前強調,聯邦法院五司在審理本案時,絕不會因本身的宗教信仰而有所動搖,並引述著名前任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蘇菲安哈欣曾說過的一句話:「法官不應因他們的種族和宗教而被分類,特別是在維護少數族群權利的時候。」
他說,五司在鑑定本案所挑起的3道法律課題上皆達致共識,並交由五司中唯一的女法官丹斯里再潤阿里念讀判詞的簡要。
再潤指出,為了避免將來出現任何疑問,她必須強調法院今日的裁決對往後類似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卻不具追溯力的效用。
另3名承審本案的法官分別為東馬大法官丹斯里理查馬拉尊、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阿布沙瑪和丹斯里南利阿里,他們是於2016年11月30日聆聽各造代表律師的陳詞後,在等待了1年又兩個月後才作出今日的判決。
英迪拉難置信:這是真的嗎?
英迪拉獲悉勝訴後不斷問自己:「這是真的嗎?這是真的嗎?」
雖然法院宣判她勝訴,不過,令她感到傷心的是,被前夫帶走的小女兒迄今仍下落不明。
「9年了,她還沒有回來……拜託拜託,我必須見見她,身為母親,我有很多事情想和她一起分享。」
文章來源: 星洲日報‧2018.01.29
英迪拉3孩子改教無效.沒料到法院會判勝訴.英迪拉:這是真的嗎?
為孩子堅持9年不放棄,英迪拉終迎來勝利的曙光!
苦等9年的英迪拉(右)終可重展笑顏!她與母親薇嘉瑪對聯邦法院所捎來的好消息感到欣慰。(圖:星洲日報)
(吉隆坡29日訊)為孩子堅持9年不放棄,英迪拉終迎來勝利的曙光!
獲悉法院的裁決後,英迪拉不斷問自己:「這是真的嗎?這是真的嗎?」
她坦言,聯邦法院的裁決是一件始料不及的事,因為她壓根兒沒想到法院會選擇站在她那一邊,突如其來的好消息不僅令她感到措手不及,更激動得不斷直喊要趕緊緻電孩子。
「9年了,已經9年了,我非常開心,很感謝親友們在這9年以來的不離不棄,感謝法官和所有支持我的人!」
英迪拉在庭外受訪時說,雖然法院宣判她勝訴,不過,令她感到傷心的是,被前夫帶走的小女兒迄今仍下落不明。
「9年了,她還沒有回來……拜託拜託,我必須見見她,身為母親,我有很多事情想和她一起分享。」
她形容,孩子是她過去9年以來堅持不放棄的動力,並強調說,警方迄今已沒有藉口拖延尋找其前夫的下落。
「Parent」清楚詮釋「父母」 古拉:一勞永逸解決爭議
英迪拉的代表律師古拉強調,聯邦法院允許非穆斯林把改教問題相關的案件帶上民事法庭不僅意義深遠,更重要的是,法院今日已為聯邦憲法第12(4)條款中的「parent」(父母)一字作出了清晰的詮釋。
他說,法院認同「parent」一字應被詮釋為「父母」,一勞永逸解決了外界不斷爭議到底「parent」一字指的應是單數(其中一人)還是雙數(父母倆人)。
他指出,法院的裁決也意味民事法庭有司法權審理和糾正任何伊斯蘭法庭的錯誤裁決。
他強調,新任全國總警長丹斯里弗茲必須遵循法院裁決,全力找出柏馬拉班,協助英迪拉帶回其小女兒,同時,他促請其他面對相同問題的人把事情帶上法庭,為自己取回公道。
他在庭外對記者坦言,對法院今日的裁決感到驚喜,儘管等待的時間稍微長了一些,但這對英迪拉一家而言,這個在大寶森節前夕捎來的好消息顯得更有意義。
古拉也是行動黨怡保西區國會議員,他批評國陣政府在最後一分鐘把2017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修正案中最關鍵的第88A條文(禁止父母單方面為孩子改教)抽出來,更不斷在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間散播謊言。
法院詮釋3焦點課題
在這宗全國矚目的案件中,聯邦法院針對3項課題進行詮釋,這包括:(1)民事高庭是否有司法權審理任何有關改信伊斯蘭的案件;(2)未成年孩子是否須親自向改教註冊官宣誓改教;(3)非穆斯林父母其中一人是否可在未經配偶同意下,擅自為孩子改教。
聯邦法院的詮釋 課題(1):民事高庭是否有司法權審理任何有關改信伊斯蘭的案件?
聯邦法院認為,民事法庭在聯邦憲法第121(1)條款下所賦予的司法審核權利,與民事法庭扮演制衡機構的憲法角色是密不可分的;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和2012年高庭條例授予民事法庭行使監督權,但伊斯蘭法庭卻沒有給予任何審核行政機構決定的權力,而民事法庭獲賦予的審核權是聯邦憲法基本架構中的固有權力。
法院指出,國會在1988年修改聯邦憲法第121條款,以加入第121(1A)條款的做法並沒有剝奪民事法庭的審核權,更重要的是,國會並沒有權力為了剝奪民事法庭的審核權而修改憲法。
「民事法庭所賦予的審核權是為了對抗立法和行政機構不合法舉止,並在扮演其憲法角色中築起堡壘的基本固有權力。」
法院說,本案的關鍵課題並非為英迪拉3名孩子到底是否為穆斯林,或質疑伊斯蘭法律等,而是更趨向於宗教局註冊官在這3名孩子改教過程中,採取行政行為時的合法性。
法院強調,既然英迪拉是一名非穆斯林,她自然不能把事情帶上伊斯蘭法庭,而伊斯蘭法庭也沒有權力擴大其司法權聆審英迪拉的申請,在這個情況下,法院很肯定民事法庭有司法權聆審英迪拉一案。
課題(2):未成年孩子是否須親自向改教註冊官宣誓改教?
聯邦法院指出,毫無爭議的是英迪拉3名孩子在當局發出證書之前,並沒有親自在宗教局註冊官面前宣誓改教,這已有違2004年伊斯蘭宗教(霹靂)行政法規第96(1)條文。
上述條文闡明,親自宣誓改教是一項強制性的規定,這也是任何欲改教者必須遵守的規則與條件;2004年伊斯蘭宗教(霹靂)行政法規中,沒有任何一項條文闡明申請改教者可豁免宣誓,甚至賦權宗教局註冊官豁免所有18歲以下者進行宣誓。
「實際上,有關法規第100條文已清楚闡明改教的程序。」
課題(3);非穆斯林父母其中一人是否可在未經配偶同意下,擅自為孩子改教?
法院認為,聯邦憲法第12(4)條款中的「parent」(父母)一字並不是代表父母的其中一人而已,當其中一個在民事婚姻法下結婚的配偶改信伊斯蘭時,改教的配偶仍在民事婚姻法下受到約束。
當孩子的撫養權已判給英迪拉時,英迪拉在孩子的生活占有主導位置,允許其配偶在未經其同意下,單方面為孩子改教將嚴重影響孩子的新生活。
在1961年幼兒監護權法令下,無論是父親或母親,皆對孩子的撫養權及如何養育孩子享有一樣的權利和地位,即使父親改信伊斯蘭,也不會改變其法律地位與權利,甚至是剝奪孩子在1961年幼兒監護權法令所應享有的保護。
法院強調,根據法院對聯邦憲法第12(4)條款,以及1961年幼兒監護權法令第5及11條文的詮釋,宗教局在發出改教證書前,必須徵求英迪拉和其前夫的同意。
新聞背景:父擅替3子女改信伊斯蘭
47歲的柏瑪拉班是於2009年4月改信奉伊斯蘭,並在同年4月2日帶走3名子女的報生紙,擅自替3名子女改信伊斯蘭。
他在2009年於伊斯蘭高庭取得當年11個月大的小女兒柏姍娜,以及另兩名年齡只有12歲及10歲的子女迪維達西妮及卡南迪尼斯的撫養權;3名孩子如今分別9歲、19歲及20歲。
不過怡保高庭在2010年3月11日宣判英迪拉應得到3名子女的撫養權,並諭令柏瑪拉班把小女兒柏姍娜歸還英迪拉,另一怡保高庭也在2010年7月28日撤銷英迪拉3名兒女於2009年被改信伊斯蘭的證書。
上訴庭是於2015年12月30日以2對1票數裁決,只有伊斯蘭法庭擁有司法權審理英迪拉的申請,並裁定英迪拉的前夫柏瑪拉班單方面為3名孩子改信伊斯蘭是有效的。
在英迪拉以為事情已告一段落的時候,柏瑪拉班及霹靂宗教局等六造在上訴庭上訴成功,導致3名孩子無法恢復非穆斯林的身份,而柏瑪拉班更拒絕遵循庭令把最小的女兒交回給英迪拉,並在過去近8年以來音訊全無,仿佛已人間蒸發。
文章來源: 星洲日報‧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