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加坡聯合早報和、The Straits Times、 Today 和 Channel NewsAsia 報道:
爲避免過度借貸及放貸過高的情況,新加坡政府預計明年第四季推出新的修正條例, 規定借貸者無論向多少家放貸商借錢,年薪超過2萬元者的借貸總額只能以六個月收入爲限,年薪少于2萬元者只能借最多3000元。
根據新加坡新的修正條例,借貸者無論向多少家放貸商借錢,年薪超過2萬元者的借貸總額只能以六個月收入爲限,年薪少于2萬元者只能借最多3000元。
新加坡現有條例只規定借貸者在每家放貸商的借貸頂限,即最多3000元(年薪少于2萬元)或兩個月收入(年薪2萬元至3萬元)或四個月收入(年薪3萬元至12萬元),卻沒限制他們可以向多少家公司借錢。
Singapore:
Plan to cap loans from licensed moneylenders to protect people from borrowing too much
新加坡放貸人注冊局(Registry of Moneylenders)已觀察到,借貸者向超過一個放貸商借錢很普遍,如不設借貸總額頂限,借貸者將陷入嚴重的債務危機。
新加坡律政部兼財政部高級政務部長英蘭妮,在國會提出放貸人(修正)法案一讀。修正法案預料會在明年1月在國會二讀和三讀,預計明年第四季生效。
除了更保護借貸者,防止他們過度借貸,並提供放貸商信貸資料中心(Moneylenders Credit Bureau,簡稱MLCB)的管制框架,確保借貸者的個人資料獲得保密,法案修正的另兩個目的是加強對放貸商的管制,以及讓放貸業更專業化。
強制放貸商取信用報告
查看借貸者借貸背景
新加坡放貸人(修正)法案將提供借貸者更多保護。比如,強制放貸商發放貸款前必須先取得MLCB的信用報告,查看借貸者的借貸背景;一旦知道借貸者已向其他放貸商借貸,就只能根據上述借貸頂限,拒絕(已達借貸頂限)或允許部分借貸。
至于加強對放貸商的管制,新加坡修正法案規定,放貸商如要聘請員工或助手,或有人要增持放貸公司的顯著股份或成爲大股東,都必須先取得新加坡當局批准,這是要避免有相關案底和人格有汙點者加入放貸業;新加坡當局也可以撤銷之前有關員工或股東的批准。
目前任何人要購買放貸公司的顯著股份,可以先購買再向新加坡當局申請批准;聘請員工須先獲得批准,則是申請執照的條件之一。
爲了加強新加坡放貸業的透明度,確保它們有良好的管理,使放貸業更專業化,新加坡法案也規定放貸商必須注冊成公司,而且不論規模大小,每年都得提交已審定賬目給放貸人注冊局,以及須有至少10萬元的繳足資本。
目前有超過三分之二的新加坡放貸商已注冊成公司,剩余的爲獨資或合夥經營公司。
明年(修正)法令生效後,
沒有根據條例注冊成公司的放貸商將失去營業執照。
2014年7月成立的新加坡檢討借貸管制框架的咨詢委員會,向新加坡律政部作了15項提議。新加坡政府接受其中12項,並從前年7月逐步推行,這包括設立MLCB、規定放貸商每月借貸利率不得超過4%、每月逾期費不可超過60元等。
新加坡放貸商數目從2012年的209個,降至去年的163個;對放貸商的投訴也減了超過一半,從2012年的271起減至去年的124起。
不過,向新加坡放貸商借貸的人數逐年增加。去年共有4萬名借貸者,向放貸商借了50萬個貸款。2014年和2015年的借貸人數,則分別有3萬1000人和3萬5000人。
注 意 啦 !
沒有向MLCB獲取信用報告就發放貸款的貸款商,將面對高達2萬元的罰款,或坐牢長達6個月,或兩者兼施。
如聘用有相關案底的雇員,可被判罰款高達2萬元;如果持續聘用,每日罰款額可高達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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