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智霖姐跟大家分享在“新加坡商業名稱注冊法”下企業常犯的錯誤清單,給大家一個小警示,讓在新加坡注冊公司的企業家朋友們少走彎路,順順利利完成公司商業名稱注冊! 幹貨!幹貨!搶手幹貨!值得收藏和分享~~
根據“2014年商業名稱注冊法”第20部分(1),變更個人或公司注冊信息後沒有在 14天內 通知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被視爲違法行爲。
根據“2014年商業名稱注冊法”第34部分(1),作爲未經授權的破産人,在沒有得到高等法院許可或官方書面許可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參與需注冊經營公司的任何業務被視爲違法行爲。
根據“2014年商業名稱注冊法”第35部分(1)(a),僅已個人名稱經營業務的個體經營者,在新加坡經營業務時不需注冊。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要求注冊的個人則不得:
– 未經注冊而經營商業活動;
– 進行了除自己注冊的業務之外的商業活動
– 進行了經營名稱已被取消或停止的商業活動
根據“2014年商業名稱注冊法”第35部分(1)(c) ,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提交虛假或者提交者本身懷疑的信息以及遺漏重大資料的行爲被視爲違法行爲 。
處罰
1針對未注冊的商業活動處罰
根據“2014年商業登記法”第35(1)(a)條規定,任何被要求商業注冊的個人,經營了不被注冊的業務,即屬犯罪。定罪至罰款不超過10000新幣或不超過12個月的監禁或兩項一並實施。
以下是對未及時注冊商務活動施加罰款的一個例子。
Pot & Pot的所有者Daniel在沒有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注冊的情況下于2012年3月30日開始營業。丹尼爾隨後于2012年9月3日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注冊注冊。丹尼爾違反“2014年商業登記法”第35(1)(a)條例,其處罰如下:
2針對未及時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報稅的處罰
以下是對遲交或延期處罰的一個例子。
蜜蜂合夥企業主于2012年3月15日將其營業地點修改。根據“2014年商業登記法”第14條,企業需要在主要營業地點變更後的14天內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申報。業主通過BizFile于2012年5月23日在線提交了相關表格。對業主的處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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