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稅務居民的收入,哪些是可以免稅的呢?一直以來都有客戶咨詢福智霖的顧問們,智霖姐這就翻譯整理出來一篇幹貨文章供大家參考哦~
爲了提高新加坡作爲商業中心的吸引力,並促進當地的服務出口,2003年和2004年的預算公布了在某些外國産生的收入可以獲得免稅的方案。
如果是通過在外國的固定營業地點提供服務,則此類服務收入將被視爲外國服務收入。如果該服務沒有通過外國的固定營業地點提供個客戶,該服務的收入將被視爲由新加坡來源,即使:
a. 該收入來源于在新加坡境內以外所提供的服務;以及
b. 該收入在該國支付稅款,根據新加坡與該國簽訂的DTA的規定。
“受稅”條件:
爲了滿足這一條件,該外國收入必須在收到收入的國家納稅。這從以下的列表中可以看出:
場景
是否符合“受稅”條件?
· 外國收入在A國征稅
· 該收入從A國彙回新加坡
-
符合條件
· 外國收入在A國免稅
· 該收入從A國彙回新加坡
因爲在A國沒有稅收,所以不符合條件。但是,如果在A國進行了的實質性的業務活動,以此獲得特許權給予免稅,則將滿足條件
· 外國收入在A國征稅
· 該收入轉移或再投資于B國
· B國不對該收入征收任何所得稅
· 該收入從B國彙回新加坡
不符合條件,因爲在B國沒有收稅
“受稅”特許權:一些國家對在其國家從事實質性商業活動2的投資者的收入以一種稅收激勵的形式給予免稅。如果沒有此免稅權,那這些投資者將須要繳稅。被給予這種免稅權的指定外國收入將被視爲符合“受稅”條件。此稅務特權自2004年7月30日起生效。
外資股息:即使外國來源的股息被在彙入新加坡之前暫時存入外國賬戶托管,賬戶所得稅主計長(CIT)也將認爲其外資股息符合“受稅”條件。
被視爲暫時存入外國托管賬戶的條件包括:
a. 股息從存入外國托管賬戶之日起一年內彙入新加坡
b. 外國托管賬戶中的存款不産生除附帶利息之外的其他收入。
在外國托管賬戶中所産生的任何利息必須加以隔離,並不構成FSIE計劃規定的外國收入的一部分。
就“受稅”條件而言,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國股息需付的稅款包括:
a. 股息稅,即外國來源地對股息征收的所得稅; 以及
b. 基本稅,即已支付或應付給外國股息來源國的所得稅
附件B提供了如何確定在外國是否已支付或應支付稅款的實例
c) 證明該基本稅已由外國股息支付的方法
指定的居民納稅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法向CIT證明其外國股息已支付基本稅。除了下面的兩種方法外,他們還可以使用其他方法來證明該股息滿足“受稅”條件。一旦他們使用了一種方法,就無法任意轉換使用其他方法。若因特殊情況而需要改變方法,納稅人必須征求CIT的批准後才更換方法。
執行程序
關于免稅申請
指定的居民納稅人無需提交其所得稅申報單(如國外發行的股息憑證,評稅通知書等)證明其指定的外國收入符合豁免條件。但是,當CIT要求提交這些文件進行驗證時,他們應有提交這些文件的能力。
指定的居民納稅人只需要在所得稅申報表中申報他們的指定外國收入符合免稅條件 並提供以下信息:
a.指定外國收入的性質和金額;
b. 收到收入的國家;
c. 該國的標題稅率; 以及
d. 在該國支付/應付的外國稅額。
關于使用“受稅”特許權
指定的居民納稅人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及其所得稅申報表:
a. 聲明4外國因公司在該國進行的實質性業務活動而免除了指定的外國收入稅款; 以及
b. 外國發出的稅務激勵證書/批准函的副本。或者是外國股息憑證表明在該外國進行實質性業務活動時的股息擁有免稅權。
在財政部長授予的批准或根據ITA/經濟擴張激勵(免稅所得稅)法給予的稅收激勵的情況下獲得免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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