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私人信托公司、會計師、新加坡以外的居民以及與發行債券相關的事信托業務的人員可以豁免持有信托許可證。此外,根據《證券及期貨法》(第289章),新加坡金管局監管銀行和商業銀行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受托人,以及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持有人,也可以豁免持有信托許可證。
稅收規則
新加坡信托所賺取或收取的所有收入均須繳稅。這筆收入是以受托人的名義收取的,但是當它被分配或移交給受益人時,則不需繳納任何稅款。另一方面,如果外國受益人有權獲得信托收入,則需以受益人而不是受托人的身份納稅。他們也有權享有稅收優惠、稅收豁免和外國稅收抵免等相關政策。然而,此規定並不適用于居民受益人。對于受托人,稅務局會對于其履行信托義務所産的收入進行征稅。
在新加坡設立信托的優勢
新加坡被廣泛視爲亞洲經濟和政治環境非常穩定的最發達經濟體之一,是一個可以保障資産安全的地方,有完善的信托法和其他立法,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嚴格監管。
新加坡是國際銀行、貿易金融和財務管理等服務的領先供應商。新加坡也經常被世界銀行等組織評爲最適合經商的首選國度。
新加坡有屬地納稅制度、與多國簽署雙重征稅條約,沒有資本利得稅和遺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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