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ass=”res_iframe js_editor_audio audio_iframe” frameborder=”0″ high_size=”187.33″ isaac2=”1″ low_size=”46.9″ name=”歡迎關注福智霖集團微信平台” play_length=”23000″ source_size=”46.9″ src=”/cgi-bin/readtemplate?t=tmpl/audio_tmpl&name=%E6%AC%A2%E8%BF%8E%E5%85%B3%E6%B3%A8%E7%A6%8F%E6%99%BA%E9%9C%96%E9%9B%86%E5%9B%A2%E5%BE%AE%E4%BF%A1%E5%B9%B3%E5%8F%B0&play_length=00:23″ style=”width: 558px;” voice_encode_fileid=”MjM5MDA4MzEyNl8yNjU2OTU2MjA3″>
是新加坡與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條約合作夥伴)達成的協議,該協議的目的是減輕其他管轄區居民在一個司法管轄區所獲得的收入的雙重征稅。
01
DTA的目的: DTA規定了新加坡與其條約合作國之間就兩個管轄區跨境經濟活動産生的不同類型收入的征稅權。DTA還規定對某些類型的收入減免稅收。只有新加坡稅務居民和條約合作國的稅務居民才能享有DTA的優惠政策。如要查明新加坡的條約合作國,請參考稅務局網上的DTA合作國列表。
02
DTA的好處:
· DTA的主要目的是確定何時以及如何在進行創收活動或付款的國家實施稅收,其可以界定跨境交易的司法管轄權。
· DTA也明確界定了每個國家的征稅權。
· DTA也通過授權締約國稅務局之間的信息交流來防止國際逃稅。
· DTA允許個人或公司申請減免海外繳稅。
03
DTA的受益人:只有居民才能從DTA的申請中獲益,新加坡所得稅法第2章規定居民的定義如下:
· 居民個人 – 是指在納稅年度的前一年,除了合理且與該個人爲新加坡居民的判定不相矛盾的暫時離開之外,居住在新加坡的個人,包括納稅年度的前一年在新加坡實際居住或就業(公司董事除外)183天或以上的個人;以及
· 公司或團體– 指公司或團體的管理和控制地在新加坡境內,該公司即爲新加坡居民企業。
如果個人或公司從一個締約國獲得外國收入,該個人或公司有權根據相關稅收協定向外國遞交居留證明(Certificateof Residence, COR)以申請稅務減免。COR是新加坡稅務居留的證明。另一方面,如果個人或公司是締約國的稅務居民,該個人或公司需要向新加坡稅務局提交完整的非居民居留證明(避免雙重征稅協議下的新加坡所得稅減免申請),經締約國稅務機構正式認證。
當公司從締約國賺取收入時,其可能根據DTA的規定享有一些優惠的稅收政策,即新加坡稅務居民在該國能享有降低稅率或免稅的福利。如要享受這項福利,公司需要向外國稅務機構提交新加坡居留證明,以證明其是新加坡稅務居民。
當公司在新加坡獲得外國收入時,可能會被要求繳稅。如果DTA的利益不是免稅,而是降低稅率,那麽新加坡公司在外國管轄區也會被要求納稅。這樣的話,DTA允許新加坡公司針對同樣的收入以申請外國稅收抵免的方式來減輕新加坡的課稅征稅,從而減輕這種雙重征稅的局面。
新加坡的條約合作國的稅務居民在新加坡獲得收入時,也可以享有DTA的優惠政策。如要申請這項福利,公司必須向新加坡稅務局遞交完整的非居民居留證明(避免雙重征稅協議下的新加坡所得稅減免申請),即經其居住國的稅務機構正式認證,以證明該公司是條約合作國的納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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