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步優化提升首都營商環境,激發人才創造活力,著眼“四個中心”建設,推動高精尖産業發展,3月21日上午,北京市集中發布了《關于優化人才服務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精尖産業發展的若幹措施》,這是北京市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優化提升人才發展環境,在人才的引進、評價、激勵、流動、培養、服務保障等重要環節進行的突破和創新。
凡是符合北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方向並達到一定條件的科技創新人才、文化創意人才、金融管理人才、專利發明者和北京市緊缺急需的自由職業者,均可引進北京。同時,北京市還進一步加大人才創新創業扶持力度,創新人才評價機制,完善在京人才工作生活保障服務措施,真正實現人才“引得來、用得好、留得住”。
海外人才引進“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強化特聘崗位的引才作用。
將特聘崗位引才範圍從政府機關擴展到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新型研發機構,支持其按需設置特聘崗位,聘請具有全球視野、掌握世界前沿技術、熟悉國際間商務、法律、金融、技術轉移等規則的海外人才。其中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特聘崗位不受單位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的限制,不對應行政級別和專業技術職務,不占單位編制,可采用年薪制、項目工資、協議工資等多種薪酬分配方式。聘用後在崗發揮作用突出的,可優先入選“海聚工程”,獲聘“北京市特聘專家”,並獲得50-100萬元的獎勵。
加大引進海外人才支持力度。
將引智項目申請單位範圍從原來的市屬單位,擴大到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創新主體,同時進一步提升引智項目支持,給予常規引智項目1年、最高50萬元的資金支持,給予重點引智項目連續3年、每年不少于50萬元的資金支持。同時,支持科技和文化類創新企業、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科研類社團組織和科研服務機構等主體引進使用優秀傑出海外人才,聘用“千人計劃”外國專家的,最高可給予其工資薪金80%的資助;聘用“海聚工程”外國專家的,最高可給予其工資薪金50%的資助。
鼓勵海外人才來京發展。
對于具有重大原始創新能力的海外科學家、具有重大技術革新能力的海外科技領軍人才、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海外投資人、提升項目運營管理水平的海外職業經理人、海外創新創業服務團隊等優秀傑出人才,在人才簽證(R字簽證)、在華工作許可和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提升服務效率。其中,5至10年的多次往返人才簽證最快6個工作日可以免費辦理完成,最長期限5年的工作許可最快5個工作日辦理完成,在華永久居留證最快5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另外,以北京爲試點探索建立優秀傑出海外人才擔任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制度,同時支持優秀傑出海外人才擔任本市重大科研項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學家。
創造性地開發使用海外人才資源。
設立海外人才尋訪資金,依托知名“獵頭”、駐外機構、人才聯絡站、華人社會團體等,在全球範圍內尋訪人才。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手段動態繪制海外人才分布圖,爲人才供需精准對接提供支撐。鼓勵各類創新主體設立海外創新研究機構、海外院士工作站或科學家工作站,通過遠程在線指導、離岸創新等多種方式共享全球智力資源,打造跨境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平台。
國內人才引進“不拘一格”
遵循人才多樣化發展規律,聚焦高精尖産業和本市急需緊缺人才的業績、能力和貢獻,突破原有以學曆學位或職稱評價引進人才的“一尺量”模式,開辟了多元化的人才評價引進渠道。
開通“綠色通道”,爲“千人計劃”、“萬人計劃”、“海聚工程”、“高創計劃”、“高聚工程”等國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專家、重要科技獎項獲獎人直接辦理引進,最快5個工作日辦理完成引進手續。
突出“以才薦才”,在京承擔國家和本市科技重大專項、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和工程等任務或進行其他重要科技創新的優秀傑出人才,近3年獲得股權類現金融資1.5億元及以上的發展潛力大的創新創業團隊領銜人或核心合夥人,可以爲團隊成員推薦申請人才引進。
注重成果評價,“中國專利金獎”獲獎專利的發明人、獲得3項以上(含)發明專利的獨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獲得6項以上(含)發明專利的主要完成人,其專利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運用市場評價,人才引進政策向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傾斜。近3年投資高精尖産業達到一定規模的人才,高速發展的文化創意企業的骨幹人才,每年應稅收入達到一定標准的人才等等,都可申請辦理引進。本市緊缺急需的自由職業者,也可按規定和程序申請人才引進。
另外,爲更好地爲人才松綁放行,解除後顧之憂,人才引進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三城一區”引進的可放寬至50周歲,個人能力、業績和貢獻特別突出的可進一步放寬年齡限制。引進人才無産權房屋的,可在聘用單位的集體戶或聘用單位所在區人才公共服務機構的集體戶辦理落戶。引進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
加大創新團隊和人才獎勵力度
著力實施對創新創業團隊的激勵獎勵。
近3年累計獲得7000萬元以上(含)股權類現金融資的創新創業團隊,可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近3年累計獲得1.5億元以上(含)股權類現金融資的創新創業團隊,可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大幅提高對優秀人才的獎勵標准。
建立與個人業績貢獻相銜接的獎勵機制,業績貢獻突出的可給予每年最高200萬元的獎勵。另外,設立建言獻策獎勵資金,鼓勵社會各界對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提出意見建議,被采納應用或形成制度性成果的可根據貢獻大小給予10萬元至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在京創新創業成績突出的優秀傑出海外人才,可不受年齡、學曆等條件限制,優先入選“海聚工程”,享受相應獎勵資助和生活待遇。
人才評價實現多元化。
改變職稱逐級晉升模式,在全市推廣職稱評審直通車制度,優秀人才可直接申報工程技術或科學研究系列正高級職稱。在市屬高校和北京農林科學院、科學技術研究院等市屬科研院所、生命科學研究所等新型研發機構下放職稱評審權,由創新主體自主評價使用人才。打破國籍、戶籍、體制等制約,建立健全各類人才職稱申報渠道。結合本市高精尖産業發展需要,增設創意設計、科學傳播、人工智能、技術經紀等新業態的職稱專業。
建立科研人才在事業單位內外自由流動雙向通道。
本市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才可利用本人及所在團隊的科技成果,采取兼職、在職創辦企業、在崗創業、到企業挂職、與企業項目合作、離崗創業等方式創新創業,獲得相應報酬或成果轉化收益;創新創業期間取得的業績可作爲其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考核獎勵等的重要依據;離崗創業的,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基本工資待遇和社保待遇,情況特殊的可延長到5年。
設立“青年北京學者計劃”。
繼2012年“北京學者”計劃後,新設立“青年北京學者計劃”,鼓勵優秀青年人才積極從事前沿科學研究和原始創新,入選人才可參照北京學者計劃享受周期性的經費支持,持續不斷加強首都優秀人才隊伍梯隊建設。
人才服務保障得到提升
加強知識成果保護轉化。
設立知識成果保護專業機構,爲人才提供專利申請、授權、保護、維權援助等定制化服務;支持知識成果轉化增值,科研成果轉化收益的70%以上可用作創新團隊及重要貢獻人員的報酬和獎勵。
強化人才發展保障。
優化人才住房政策支持措施,租購並舉,以人才公租房(人才公寓)和共有産權住房解決人才住房需求。在“三城一區”、科技創新産業聚集區等區域配置優質學校,多措並舉加強在京海內外人才子女入學服務。暢通優秀傑出人才就醫“綠色通道”,爲本市引進的優秀傑出人才提供一定比例的商業醫療保險補貼支持。爲優秀傑出人才提供配套的政府購買服務,建設國際人才社區,建立外籍人才辦事綜合服務大廳,構建國際化工作生活環境。
據了解,爲做好若幹政策的具體落實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已同步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引進人才管理辦法(試行)》,針對北京“四個中心”戰略定位和城市總體規劃提出的新要求,對原有的引進人才政策進行完善、更新和整合,實現了對各類優秀人才的“廣覆蓋”。下一步,全市各部門將對若幹措施規定的各項工作進行明確分工,制定出台一系列落地實施細則,協同配合打好人才服務的“組合拳”,不斷優化提升首都營商環境。
以下爲《北京市引進人才管理辦法(試行)》全文:
關于印發《北京市引進人才和辦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政府各委、辦、局人事處,各市屬機構人事處,各相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引進人才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2月28日
北京市引進人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爲進一步優化本市人才隊伍結構,加強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人才保障,根據《關于率先行動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京發〔2017〕20號)、《關于優化人才服務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精尖産業發展的若幹措施》(京政發〔2017〕38號)及國家和本市引進人才相關政策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圍繞北京“四個中心”戰略定位和城市總體規劃布局,立足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多樣化人才需求,堅持政治站位,堅持首善標准,以德爲先,通過多種方式不拘一格地爲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創新主體引進緊缺急需人才。
第三條 建立優秀人才引進的“綠色通道”,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來京工作的,可快速辦理引進手續:
(一)“千人計劃”和“海聚工程”的中國籍入選專家;
(二)“萬人計劃”、“高創計劃”、中關村“高聚工程”的入選人;
(三)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及以上獎項的主要獲獎人,本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及以上獎項的主要獲獎人。
第四條 支持優秀創新創業團隊引進人才:
(一)在京承擔國家和本市科技重大專項、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和工程等任務或進行其他重要科技創新的優秀人才團隊,其領銜人可辦理人才引進;由2名國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人推薦,優秀人才團隊的成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二)近3年累計自主投入5000萬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計獲得7000萬元以上(含)股權類現金融資的創新創業團隊,自主投入資金或融資資金到位且運營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創始人和核心合夥人可辦理人才引進;近3年累計自主投入1億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計獲得1.5億元以上(含)股權類現金融資的創新創業團隊,自主投入資金或融資資金到位且運營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創始人或核心合夥人推薦,其團隊成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三)市屬各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集團總公司及其他相應單位實施的重點人才工程中創新創業成效突出的入選人,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第五條 加大科技創新人才及科技創新服務人才引進力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一)“中國專利金獎”獲獎專利的發明人、獲得3項以上(含)發明專利的獨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獲得6項以上(含)發明專利的主要完成人,其專利在京落地轉化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總部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科技創新主體中承擔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應稅收入超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一定倍數的(企業注冊在城六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爲8倍,注冊在本市其他區域的爲6倍);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知識産權服務機構、金融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科技創新服務主體中承擔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應稅收入超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一定倍數的(機構注冊在城六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爲20倍,注冊在本市其他區域的爲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入站人員,出站後被本設站單位聘用的。
第六條 加大文化創意人才引進力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一)在京注冊運營、近3年年均營業收入3億元以上(含)且年均稅後淨利潤2000萬元以上(含)的文化創意企業,其任職滿3年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二)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藝術、文物保護等領域國家級獎項獲獎人和國家級文化創意人才培養工程入選人;
(三)社會貢獻較大的知名媒體人、自由撰稿人、藝術經紀人、文化傳承人、展覽策劃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導演、編劇、演員和節目主持等人員。
第七條 加大體育人才引進力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一)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重大賽事策劃人和組織人、著名運動員和教練員、國際級和國家A級裁判員、知名體育解說員和體育節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發展趨勢和培養前途的優秀體育後備人才。
第八條 加大國際交往中心建設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一)在京注冊的重要國際組織或國際組織分支機構聘用的核心人員;
(二)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其研發機構、外國或港澳台地區來京投資設立的規模以上企業等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視野、掌握世界前沿技術、熟悉國際間商務、法律、金融、技術轉移等規則的人才。
第九條 加大金融人才引進力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設立並備案,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近3年實際投資本市高精尖産業5000萬元以上的天使投資基金管理人,其任職滿3年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合夥人、合夥人委派代表等高級管理人員;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設立並備案,實收資本3億元以上、近3年實際投資本市高精尖産業5億元以上的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其任職滿3年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合夥人、合夥人委派代表等高級管理人員;
(三)在京設立的金融控股集團、持牌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平台、金融組織聘用的貢獻突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業務骨幹。
第十條 加大教育、科學研究和醫療衛生健康等專業的人才引進力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一)具有國家“雙一流”大學(或學科)或國家級重點實驗室5年以上工作經曆,且具有高級職稱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級或地市級優質中小學10年以上教學經驗,且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
(三)具有三級醫院10年以上從醫經驗,且具有高級職稱的醫療衛生健康專業人員;
(四)本市緊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應水平的教育和醫療衛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類型事業單位所需的專業人才。
第十一條 加大高技能人才引進力度:
(一)世界技能大賽獲獎人及其主教練、本市職業技能一類競賽第一名獲獎人及其它國家級以上相應技能競賽第一名獲獎人且貢獻突出的,可辦理人才引進;
(二)本市科技成果轉化緊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第十二條 建立自由職業者引進通道。對本市科技創新或文化創新貢獻突出且依法納稅的自由職業者,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第十三條 拓展緊缺急需人才遴選引進範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産業發展方向的各類用人主體中穩定工作、貢獻突出,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一)在國內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二)經人才引進綜合評價合格的;
(三)經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區或局級單位按程序推薦的;
(四)經相應的人才認定委員會認定推薦的;
(五)其他特殊特藝人才或緊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條 擬引進的人才應無刑事犯罪記錄,提出引進時一般應在聘用單位工作滿2年。引進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三城一區”引進的可放寬至50周歲,個人能力、業績和貢獻特別突出的可進一步放寬年齡限制。引進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
第十五條 加強引進人才落戶保障。引進人才無産權房屋的,可在聘用單位的集體戶落戶;聘用單位無集體戶的,可在單位存檔的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落戶。
第十六條 優化引進人才辦理程序。引進人才本人簽署誠信聲明,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書面承諾後,由聘用單位向所在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具有管轄權的局級單位提出申請,報市人力社保局審核。市人力社保局對擬引進人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辦理引進落戶手續。
第十七條 明確引進人才工作職責。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對全市引進人才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區人力社保局(含開發區人勞局)、具有管轄權的局級單位人事部門等報送單位負責對引進人才發揮作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聘用單位負責加強對引進人才的管理與服務,履行幫助辦理引進手續、繳納社會保險等責任和義務;申請人應如實提供引進材料,並遵守法律法規和聘用單位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加大廉政風險防範和違法違規行爲處罰力度。加強制度建設,規範工作流程,明確相關主體職責,防範廉政風險。人才引進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賄受賄、推诿拖延等行爲的,依法依規處理。其中,主管部門和聘用單位給予全市通報、壓減辦理數量、列入黑名單、暫停辦理調京業務等處理;申請人取消調京資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進行有效期爲5年的記錄,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予以注銷;相關人員違法違規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此前發布的《北京市引進人才和辦理的暫行辦法》(京人發〔1999〕38號)同時廢止。
來源|神州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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