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ass=”res_iframe js_editor_audio audio_iframe” frameborder=”0″ high_size=”187.33″ isaac2=”1″ low_size=”46.9″ name=”歡迎關注福智霖集團微信平台” play_length=”23000″ source_size=”46.9″ src=”/cgi-bin/readtemplate?t=tmpl/audio_tmpl&name=%E6%AC%A2%E8%BF%8E%E5%85%B3%E6%B3%A8%E7%A6%8F%E6%99%BA%E9%9C%96%E9%9B%86%E5%9B%A2%E5%BE%AE%E4%BF%A1%E5%B9%B3%E5%8F%B0&play_length=00:23″ style=”width: 558px;” voice_encode_fileid=”MjM5MDA4MzEyNl8yNjU2OTU3Mzg4″>
衆所周知,優惠的企業所得稅是新加坡親商環境中不可或缺的一項!!在新加坡並不是所有的企業收入都需要繳納新加坡企業所得稅哦!今天智霖姐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新加坡企業所得稅是如何定義的,哪些公司收入需要納稅,哪些不需要?幹貨哦,值得收藏~~
根據新加坡企業稅收政策規定,應納稅收入是指:
a. 任何貿易或業務的收益或利潤
b. 投資收益,如股息,利息和租金
c. 特權使用費royalties,保險費和任何其他財産利潤
d. 其他收益
新加坡公司收入何時需要征稅
如果公司收入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則這家新加坡公司有義務在新加坡繳納稅款:
a. 進款是在新加坡累積或衍生
b. 公司在新加坡境內獲得的海外收入
根據“新加坡企業所得稅法”第10(25)條規定,新加坡境內獲得的公司海外收入是指:
a. 彙入或轉入新加坡的
b. 用于支付在新加坡進行貿易或業務而産生的任何債務
c. 用于購買被帶入新加坡的任何可移動財産(例如與您的業務相關的設備或原材料)。
新加坡企業所得稅第10(25)條只適用于在新加坡獲得海外收入的新加坡居民或新加坡本地實體。因此,不在新加坡經營業務的非居民個人和外國企業可以將外國資金彙入新加坡而不對此納稅。
作爲行政許可,根據新加坡企業所得稅法第10(25)條“再投資reinvestment”規定,用于投資的海外收入在不被遣返回新加坡的情況下將不再被視爲新加坡公司獲得的海外收入。這意味著新加坡公司海外收入征稅點,將被推遲到海外投資實現並爲新加坡稅收帶來實際收益之後。這符合新加坡政府推動新加坡本地公司業務區域化的努力。
如果您有海外收入需被征稅,您有權根據“新加坡企業所得稅法”第50,50A或50B條申請外國稅額征收減免。詳情請考: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Businesses/Companies/Working-out-Corporate-Income-Taxes/Claiming-Reliefs/Foreign-Tax-Credit/
非應納稅收入 Non-Taxable Income
資本收益-Capital Gains不納稅。例如:
a. 固定資産出售收益
b. 資本交易外彙收益
新加坡公司免稅收入
根據“新加坡企業所得稅法”,一些特定類型的收入免除稅收。例如:
a. 新加坡航運公司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3A條和第13F條取得的某些航運收入。詳情請參考: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Businesses/Companies/Working-out-Corporate-Income-Taxes/Specific-industries/Shipping-Companies/
b. “新加坡企業所得稅法”第13(8)條涉及的由新加坡本地公司收到的外國股息,分支利潤和服務收入。詳情請參考: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Businesses/Companies/Working-out-Corporate-Income-Taxes/Companies-Receiving-Foreign-Income/Tax-Exemption-of-Foreign-Sourced-Income/
c. 新加坡公司根據“新加坡企業所得稅法”第13Z條處理公司股權而獲得的收益。
處理公司股權收益不征稅
新加坡公司根據“新加坡企業所得稅法”第13Z條處理公司股權收益不征稅
“新加坡企業所得稅法”第13Z條稅務免除適用于,在被投資公司investee company股權處置日之前,原投資公司(即剝離公司divesting company)從被投資公司普通股獲得的收益:
a. 原投資公司(即剝離公司divesting company)在被投資公司investee company至少擁有20%的持股比例
b.原投資公司(即剝離公司divesting company)在被投資公司investee company至少持續擁有該公司股權24個月
對于其他情況下的股權處置案例,股權處置産生的收益/虧損稅收則將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況進行評估。詳情請參考: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Businesses/Companies/Working-out-Corporate-Income-Taxes/Taxable-and-Non-Taxable-Income/Determining-the-Existence-of-a-Trade/
注意
“新加坡企業所得稅法”第13Z條不適用于:
a. 符合“新加坡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的,被原投資公司(即剝離公司divesting company)納入公司收入的股份處置收益
b. 出售新加坡不動産(不屬于物業發展的業務)的非上市投資公司股份
c. 通過合夥,有限合夥或有限責任合夥處置股份,而其中一個或多個合夥人屬于公司性質
本文內容由新加坡福智霖集團發布
未經許可不得抄襲,翻版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