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ass=”res_iframe js_editor_audio audio_iframe” frameborder=”0″ high_size=”1311.91″ isaac2=”0″ low_size=”324.38″ name=”新加坡公司注冊的5個要素” play_length=”167000″ source_size=”324.4″ src=”/cgi-bin/readtemplate?t=tmpl/audio_tmpl&name=%E6%96%B0%E5%8A%A0%E5%9D%A1%E5%85%AC%E5%8F%B8%E6%B3%A8%E5%86%8C%E7%9A%845%E4%B8%AA%E8%A6%81%E7%B4%A0&play_length=02:47″ style=”width: 558px;” voice_encode_fileid=”MjM5MDA4MzEyNl8yNjU2OTU5MTY0″>
爲了鼓勵新加坡本地企業更好的發展,新加坡政府頒布了許多鼓勵新加坡本地中小企業拓展海外業務的政策。 那麽,當新加坡企業獲得了海外收入後,企業所得稅要怎麽支付呢?智霖姐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新加坡公司國外收入納稅政策!
國外收入 Foreign Income
國外收入指的是公司在新加坡以外的地區獲得的收入。一般來說,這種收入彙入新加坡後需向新加坡稅務局納稅。在許多情況下,此收入是被兩次征稅的 – 一次在外國稅務管轄區,另一次在新加坡。對于被兩次征稅的收入,新加坡稅務局提供了雙重課稅稅收減免政策。
國外收入稅收減免 Tax Breaks on Foreign Income
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 Singapore Tax Resident Company) 可以享受以下國外收入減免政策:
– 當此國外收入來源于與新加坡政府簽署避免雙重征稅協議(DTA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的外國管轄區時
– 外國股息,分公司利潤和服務收入等特定國外收入
專業解析:
避免雙重征稅協議 DTA: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是指國家間爲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納稅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礎上重複征稅,根據平等互惠原則而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
自從1965年以來,新加坡已經簽署了三種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a)全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這些協定一般包括了所有類型的收入。
(b)有限條約。這些協定僅包括來自海運和/或空運的收入。
(c)簽署但未批准的條約。這些協定是全面協定或者有限條約,已簽署但尚未獲得批准,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新加坡政府已與70多個國家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征稅協議。
其中包括:澳大利亞,奧地利,巴林,孟加拉,比利時,保加利亞,加拿大,中國,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埃及,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亞,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韓國,科威特,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毛裏求斯,墨西哥,蒙古,緬甸,荷蘭,新西蘭,挪威,巴基斯坦,巴布亞新幾內亞,菲律賓,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南非,斯裏蘭卡,瑞典,瑞士,中國台灣,泰國,土耳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英國,越南
如何享受國外收入稅收減免
新加坡公司要申報或享受避免雙重征稅協議,需提供以下文件:
a. 申請居留證(COR 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此文件用于證明公司爲新加坡納稅公司
b. 新加坡稅務局的納稅申報單 ( IRAS Tax Reclaim Form)
在某些情況下,外國條約合作夥伴將要求新加坡公司提供新加坡稅務局的稅收申報單
免稅的外國收入
爲了提升新加坡作爲商業中心的吸引力,推動新加坡服務業出口,新加坡稅務局對于一些特定的外國來源股息,海外分公司利潤和服務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稅。
詳情請參考: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Businesses/Companies/Working-out-Corporate-Income-Taxes/Companies-Receiving-Foreign-Income/Tax-Exemption-of-Foreign-Sourced-Income/
智霖姐在稅務局官網上找到四個案例分析,大家可以看一看,關于海外收入,征稅還是不征稅的情況。
新加坡的稅收環境,
真心不錯。
新加坡稅務局對于納稅人的態度是非常不錯的,如果有任何情況不清楚,隨時給他們發電郵,都會得到及時的回複。
在CRS下,一百多個國家都簽署了CRS,合理納稅是企業穩健前行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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