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ass=”res_iframe js_editor_audio audio_iframe” frameborder=”0″ high_size=”900.35″ isaac2=”1″ low_size=”227.31″ name=”英文版新加坡公司注冊小知識” play_length=”115000″ source_size=”227.3″ src=”https://mp.weixin.qq.com/cgi-bin/readtemplate?t=tmpl/audio_tmpl&name=%E8%8B%B1%E6%96%87%E7%89%88%E6%96%B0%E5%8A%A0%E5%9D%A1%E5%85%AC%E5%8F%B8%E6%B3%A8%E5%86%8C%E5%B0%8F%E7%9F%A5%E8%AF%86&play_length=01:55″ style=”width: 558px;” voice_encode_fileid=”MjM5MDA4MzEyNl8yNjU2OTYyNzM5″>
新加坡公司注冊小知識
新加坡公司法第157A條規定,新加坡公司經營由公司董事負責進行或者根據公司董事的指令進行。除了那些根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外,公司董事可以行使全部其它的公司管理權。
這體現了新加坡公司法的一個重要特征,即公司法有助于公司所有權與管理的分離。
公司成員或者股東盡管是公司的擁有者,但未必需要作爲董事參與公司的管理。
在一些公司中,特別是規模較小的公司,公司成員也可能會參與公司管理—或作爲公司的董事,或行使其它管理權—但在其它很多公司中,公司成員並不參與公司管理。這些公司由董事會來經營和管理,而董事會裏的很多董事並非公司成員。
即使一些董事是新加坡公司的成員,他們擁有的公司股份也相對較少。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公司中,甚至董事會的管理也只是理論上的,因爲董事會多數成員並非全職董事,而只是非執行董事。
公司的日常管理將由公司的高級執行官來進行,這些人中也有一些是董事會成員。在這些公司中,董事會只是起到總體監管的作用,而不參與具體的管理工作。
在普通法上,董事被視爲受托人,對公司負有信托義務。同樣,公司法也爲公司董事規定了與普通法相類似的義務。公司董事在任何時候都應忠實、勤勉地履行其職責。公司管理者或代理人,對基于其地位所獲取的信息不得進行不正當的利用,以間接或直接的方式爲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或者損害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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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董事將自身利益置于新加坡公司利益之上,則須對公司由此受到的一切損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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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未得到公司同意時,公司董事因其職位而獲得利益,該董事須向公司就其獲利做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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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與公司訂立合同時,例如將其資産出售與公司,如果該合同的訂立違背了該董事對公司承擔的受托義務,則公司可以撤銷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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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三人在與公司訂立合同時明知公司董事行爲不當,公司也可撤銷與該第三人之間的合同。
智霖君: 在新加坡設立公司,了解新加坡公司法是基礎。有時間就跟著智霖君一起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