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小圈
QQ: 2077525879
微信: xinjiapoquan001
新加坡是一個法律森嚴的國家,不僅有著令人聞風喪膽的鞭刑制度,還有死刑。
從全球範圍看,除了美國、日本以外,新加坡是爲數不多的還保留有死刑制度的發達國家之一。
尤其是對于毒品犯罪,新加坡一直采取“零容忍”態度,販毒者往往都要面臨死刑。
今年早些時候,美國總統特老爺也在非正式場合表示支持新加坡對毒品“零容忍”的政策,認爲向毒販執行死刑,才是最有效的方法。
據說特老爺私下說:“當我問新加坡總理國內可有毒品問題,他(李顯龍)響應道:‘沒有。死刑。’”
在新加坡,濫用藥物法案規定:任何人如果被發現大量攜帶毒品,都會被自動推定爲販毒。
若攜帶超過15克的海洛因、或30克可卡因、500克大麻或1200克鴉片,就會適用適用死刑。
根據與特老爺談論這個話題的消息人士表示,他經常充滿激情地指毒販就像連環殺手一樣,應該全部判處死刑。
認爲,藥物改革是對同情罪犯並寬松處理他們的判決。
對打擊毒品而言不夠強硬,是個永不奏效的方法。
他還告訴朋友和同事,必須教導下一代“如果他們吸毒,他們會死的”…
也就是說美國也想學新加坡如何打擊毒品!
今天就和小圈兒一起來普段法,了解下新加坡的濫用毒品法令!
新加坡的反毒策略向來是遏制供應和減少需求並重,而嚴刑峻法是對付嗜毒與販毒者的重要措施之一,新加坡濫用毒品法令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于1973年應運而生。
所有涉及毒品的案件都會援引濫用毒品法令至少一項假定條文,這些條文包含在第17節至第22節,以便控方提控嫌犯。
在很多案件中,控方最常援引的假定條文是第17節和第18節。
最高法院上訴庭三司本月發表的一份判詞,就特別琢磨這兩項假定條文,要求控方日後處理涉及販毒案件時,必須具體說明是援引哪項假定條文作爲提控的依據。
大法官梅達順在判詞中設下援引假定條文的指導原則時指出,這麽做有助法庭評估控方的案件是否成立,更根本的是讓被告有充分機會知道他可提出什麽證據來反駁,尤其是當案件可能援引多過一項假定條文。
這份判詞基本上是駁回兩名販毒者的死刑上訴,而弗蘭度是其中一名死刑犯的代表律師。
要使販毒罪名成立,必須證明被告持有和知道毒品的性質,並爲販運目的而擁毒。
這起案件同時觸及第17節和第18節的假定條文。
兩項假定條文規定如下:
-
第17節
一個人若被證實所持特定毒品的重量超過最低份量標准,若超過2克海洛英,將被假定是爲了販毒而持有毒品。
-
第18節
這項條文包含兩項假定:①任何人被證明擁有或看管任何裝有毒品的東西,或藏有毒品的東西或場所的鑰匙,或毒品的所有權文件或運送毒品的相關文件,都會被假定爲擁有這些毒品。
②任何人若被證實或假定擁有毒品,他將被假定爲知道該毒品的性質。
梅達順代表三司發表判詞時說,第17節和第18節的假定條文是不能同時援引的;只有在證實被告持有和清楚知道自己擁毒的情況下,才能援引第17節假定販毒的條文。
因此,可以理解爲控方未來若碰到類似兩項假定條文都適用的案件時,“有義務”明確說明控方是以哪一節條文爲依據。
這意味控方不能再含糊地指控被告已被證實或假定擁毒、知道毒品的性質,以及爲販毒目的而擁毒。
有關指導原則對案件結果沒有任何影響。
然而,梅達順指出,有鑒于每起案件可能涉及一系列不同事實,若不說明提控依據,可能對被告有不利影響。
制定濫用毒品法令的目的在于嚴厲取締與遏制新加坡的毒品活動,不納入假定條文的話,勢必減低法令的阻遏作用,因爲控方很難舉證定被告的罪。
而上述假定是可以駁倒的,而被告須負起舉證責任向法庭證明自己的清白。
法庭得根據案情和證據權衡各種可能,判斷被告是否推翻了有關假定條文。
一般上,被告的抗辯理由是建立在證實自己沒持有毒品或不知道毒品性質;面對嗜毒罪時,則要證明自己是在不知情下被誘使吸毒。
其余四項假定條文如下:
-
第19節
任何地方或場所內若發現用來吸食、注射或服用毒品的管子、針筒、器具或其他用品,將假定爲用來吸食、注射或服用毒品的地方或場所。
-
第20節
任何船只或飛機上若發現毒品,將假定是在船長或機師知情下被帶上去的。
-
第21節
任何車輛內若發現毒品,將假定車主及暫時掌控該輛車的人持有該毒品。
-
第22節
一個人的尿液若驗出毒品成分,將假定爲觸犯嗜毒罪名。
看一個典型案例——
2015年5月27日,A交給B一個綠色包包,後者給了他現金8000元。
再諾接著把包包搬移到一個倉庫裏,並藏在一些貨盤後面。
最終,B在倉庫遭執法人員逮捕,而上述包包被發現裝有不少于53.64克的海洛英。
A則在兀蘭關卡被捕。
B的抗辯理由是他以爲A是爲送20條走私香煙而見面,而他是爲這些私煙付錢。
然而,他知道包包裏並不裝有香煙,所以把它放在倉庫的貨盤後面,以便日後歸還A。
另一方面,A聲稱相信自己當時只是在運送藥物。
兩名男子在聯合審訊後被最高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處死刑。
他們的死刑上訴本月被最高法院上訴庭駁回。
刑罰取決于毒品種類。
濫用毒品法令的第二附件將毒品分成三大類,在每一起涉及販毒或擁毒的案件中,不同毒品各有不同程度的懲罰。
例如,當一個人持有一包相信是海洛英的毒品時,他所面對的指控和刑罰取決于毒品的淨重,而不是總重量。
有關毒品的實際重量由新加坡衛生科學局毒品濫用檢驗單位的分析員鑒定。
不少面對死刑的被告就在毒品經過分析後,發現毒品的實際成分含量低于可判死刑的最低份量標准。
然而,根據新加坡衛生科學局的分析,被告所擁有的毒品實際僅含有13克海洛英,比可判死刑的最低標准少2克,被告後來認罪,被判坐牢20年和鞭刑15下。
如果衛生科學局的分析最終證明被告所擁有的毒品成分含量較少,有可能避免更嚴厲的懲罰。
雲裏霧裏轉了一圈,讀不懂也沒啥!
記著那幾條不准就行了!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