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新加坡的《女性憲章》保護婦女的權益,男人離婚都要想一想。但是有個女人人到中年,丈夫公然將小三帶回家,最終離婚了被趕出家門,還失去了孩子的撫養權……
陳世美的故事時至今日都在世界各地發生,新加坡也不例外。
心理治療師兼資深輔導員袁女士最近就遇到這樣一個案例。
某中年女子的丈夫有了外遇,可她丈夫不僅沒有覺得羞恥,還公然將小三帶回與孩子搞好關系,彷佛當這位女子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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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混亂的情感關系讓這位中年女子患上了胃潰瘍,整個人被丈夫和小三鬧得心力憔悴。但沒想到她丈夫的壞不止如此。他利用女子身體狀態不好,情緒不穩定的弱點,向法官訴諸中年女子不適合照顧孩子的觀點。你可能會疑惑,丈夫爲什麽要做這麽絕呢?
其實在1997年,新加坡政府曾出台規定,離異夫妻兩人之間名下只能有一間獲津貼的租屋。換句話說,離異的夫妻必須達成共識,決定誰能購買和擁有獲得津貼的組屋,誰必須倒黴的等到政府規定的五年時限後,再購買擁有組屋。
直到2013年,時限中的五年才被改成3年,但對于像上述案例的中年女子來說,這三年仍然是度日如年。因爲她們在沒有組屋存在的情況下,只能租房,但房東一說不給租了,那些女性不得不搬走。
于是,女子最終不僅丟了婚姻、丟了孩子,還失了住所,現在只能租房度日。但由于她還有胃潰瘍,只能自己煮食物,于是想要找到願意讓她用廚房的房東,又要費上許多功夫。
但你可能想不到,和這位中年女子一樣居無定所的女子不在少數!
根據建屋發展局提供的數據,過去五年來,該局總共收到“希望在離婚三年內購買獲津貼組屋”的訴求超過3000個。
爲了協助這些離婚人士更順利地展開生活,建屋局近十幾年來,多次調整了離婚人士擁有或購買津貼組屋的相關條例。在最近一次調整中,是讓符合條件的男女在辦理離婚後,能各自擁有或購買津貼的組屋單位,無須等上三年。
其中就包含在2012年的一條新規定 “獨自持有年幼孩子照顧與看管權的家長能進一步豁免,無需遵循購屋或擁有組屋的時限。”
這時,大家能理解上面案例中,中年女子的丈夫爲什麽要設計搶走她子女撫養權。不僅是出于對孩子的爭奪,還包含讓她居無定所的心機。這個丈夫得惡毒到什麽樣子,才能想到這樣“周全”的計劃?
幸好峰回路轉,建屋局在收到許多來自社會人士的建議後,爲不少生活困難的離異人士開放特例!其中就包括案例中得到心理治療師袁鳳珠幫助的中年女子。
如今,終于能搬入組屋的她,終于能開始新生活,和坎坷的過去過去說再見。
各位通心粉對這個案例有什麽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