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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景馨月
單位: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
微信:zhangjingxinyue
“一帶一路” 建設主要是貿易和投資領域的國際合作,跨境企業或個人出現的各類糾紛一般會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救濟途徑予以處理。
中國作爲一帶一路首倡國,外國生效裁判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已經成爲中國企業境外發展新形勢下的司法新實踐。
本文擬通過對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新加坡的仲裁裁決及法院判決案件的統計,籍此了解中國與新加坡民商事裁判的司法協助情況,希望幫助中新兩國跨境的商事主體選擇合法有效的爭議解決方式。
另外,對于成爲被申請執行人的企業,可以借鑒一下合理合法的抗辯理由。
本報告分爲五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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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報告樣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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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新加坡仲裁裁決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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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新加坡法院判決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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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律師提示中國法院不予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雷區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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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中新兩國司法合作進程大事記
第一部分 報告樣本說明
本報告案例均來源于Alpha案例數據庫,初步檢索出全國各地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共計2343件, 通過 Alpha 數據庫檢索出與新加坡有關的承認和執行的裁定書共計98份。
經篩選後發現,上述裁定書中,亦存在部分新加坡公司爲一方爭議主體,但由非新加坡仲裁機構或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
爲了全面而准確的篩選出新加坡仲裁和法院判決的案例,進一步設定檢索條件與檢索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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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文關鍵詞:“新加坡”、“承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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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由關鍵詞:“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 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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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判決結果包括:“承認”、“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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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 Alpha 數據庫提供的“可輸入‘-檢索詞’來排除該詞”的篩選功能在“當事人訴訟地位”和“裁判結果”中進行排除。
經逐份閱讀98份裁判文書,確定了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仲裁裁決、新加坡法院判決的案件共50件(在2009年至2019年5月30日期間做出的)。
其中,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仲裁裁決的案件有33件,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判決的案件有17件。
第二部分 新加坡生效裁決
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
一、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新加坡裁判案件概況
1.案件標的額
通過對標的額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標的額爲50萬元以下的案件數量最多,有16件,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案件有3件,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案件有1件。
2.法院審理期限
通過對審理期限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的審理時間更多處在91-180天的區間內,平均時間爲205天。
3.法院分布
通過對法院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審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別爲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4. 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仲裁裁決案件共計33件
在上述案件數據基礎上,再進一步總結,在2009年至今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仲裁裁決的案件33起案件中,承認和執行的有22件,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有3件,裁定准許撤回申請的有6件,裁定移送管轄的有2件。
二、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主要法律規定
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是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石,它解決了國際仲裁裁決的跨境執行問題,是仲裁作爲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方式廣受歡迎的最重要原因。
該公約全文篇幅共16條,核心條款只有5條(第一條至第五條)。《紐約公約》的核心精神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其中第5條共計兩款七項,以否定形式規定了拒絕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外國仲裁裁決不符合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規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則的,必須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複後,方可裁定不予執行或者拒絕承認和執行。可見法院對于不予承認和執行是嚴格實行報告制。
三、案例分析:哪些仲裁裁決未予承認和執行
案例一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01協外認1號來寶資源國際私人有限公司(Noble Resources International Pte.Ltd)訴上海信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一案。
處理結果及理由:不予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所作2015年005號仲裁裁決。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在仲裁條款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且信泰明確反對獨任仲裁的情況下,仍然依據其仲裁規則(2013年第五版)第5.2條的規定決定采取獨任仲裁員的組成方式,違反了案涉仲裁條款的約定,屬于《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丁)項所規定的“仲裁機關之組成或仲裁程序與各造間之協議不符”的情形,故涉案仲裁裁決不應當被承認與執行。
案例二
案件索引: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甯民五初字第43號美國VOEST-ALPINE國際貿易公司與江蘇省對外經貿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處理結果及理由:對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作出的2007年第34號仲裁裁決不予承認。
根據本案事實及新加坡的相關法律,不能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就解決案涉糾紛達成了仲裁協議,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受理本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三
案件索引: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2協外認1號BrightMorningLimited申請宜興樂祺紡織集團有限公司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
處理結果及理由: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2011年第130號(ARB130/11/MJL)仲裁裁決第(1)、(3)、(5)、(6)項,不予承認和執行第(2)、(4)項。
涉案仲裁裁決第(2)、(4)項雖然既超出雙方交付仲裁的爭議範圍,也超出了雙方交付仲裁決定的事項範圍,但是因爲該兩項裁決與其他交付仲裁事項之決定可以劃分,因此,除第(2)、(4)項外的其他裁決事項可以承認和執行。
綜上可見,《紐約公約》爲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得以在國際間流通開通了渠道,得到了衆多成員國的普遍尊重,堪稱全球典範的國際公約。
我國法院在新加坡商事仲裁的司法審查實務中,很好地適用《紐約公約》,絕大部分予以承認和執行,而對不予承認和執行的適用其實是相當審慎和克制的。
這一態度也是我國逐步與國際接軌的體現,以及對一帶一路國際貿易經濟持續建設的責任擔當。
第三部分 新加坡生效判決
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
一、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新加坡法院判決案件概況
在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判決的17件案子中,申請對婚姻關系案件生效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的案件有15件,其中,有1件申請承認婚姻無效判決的案件被裁定駁回申請,其他14件涉及離婚判決,對身份關系的判決部分均予以承認,但對于唯一一件申請承認離婚財産部分的判決,法院未予承認。
另外,涉及民商事經濟領域生效判決的案件有2件,1件予以承認和執行,1件撤回申請。
1.案件分布
從案件年份分布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案例數量的變化趨勢。
2.審理期限
通過對審理期限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的審理時間更多處在30天以內的區間內,平均時間爲50天。
3.分布法院
通過對法院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審理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別爲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于外國離婚判決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已經成爲了司法慣例,我們在此就不討論並不包含新加坡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
本文對前述統計中被駁回申請、未予承認離婚財産部分的2件案件進行介紹,並重點分析中新兩國法院對經濟領域的判決進行承認和執行的案例和司法實踐。
二、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三條、第五百四十四條是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基本程序和條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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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國際公約或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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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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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外國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承認和執行該判決不會違反中國公共政策
根據公開信息,我國目前共與39個國家簽署了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已經生效的有38個,其中34個條約包括法院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而比利時、新加坡、韓國和泰國簽訂的雙邊協定中不包括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法院。
互惠是國際民商事司法協助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外國判決承認和執行問題上被各國廣泛采用。
一般來講,互惠原則是指本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必須以外國在同等條件下也承認本國法院判決爲先決條件。
三、案例分析:新加坡法院哪些生效判決未被承認和執行
案件一:申請承認和執行離婚案件中財産部分的判決,未予承認
案件索引: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14協外認1號李強、丁鳳靜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裁定書。
處理結果及理由:承認新加坡共和國家事司法法庭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FC/D1355/2015判決中關于解除申請人李強與被申請人丁鳳靜婚姻關系部分的效力。
我國與新加坡共和國之間並未締結或者共同參加關于相互承認和執行生效民事判決文書的國際條約。
李強提交的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共和國民事判決的案例僅能證明兩國間爲了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實現貿易和投資的便利化,在經濟領域存在認可民事判決的互惠先例,但不能證明兩國在涉及身份關系的民事判決領域亦存在互惠原則。
不僅如此,在李強未申請承認案涉判決前,丁鳳靜已就雙方夫妻財産分割爭議向德城區人民法院另行起訴,該案現正在審理過程中,故對于李強申請承認新加坡共和國判決中關于財産分割部分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新加坡共和國家事司法法庭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FC/D1355/2015判決中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部分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條件,依法應予承認。
案件二:申請承認婚姻關系無效的判決,被裁定駁回
案件索引:遼甯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1協外認4號張君邁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一審民事裁定書。
處理結果及理由:駁回張君邁的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如果該法院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也沒有互惠關系的,裁定駁回申請,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的除外。承認和執行申請被裁定駁回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案中,作出該婚姻關系無效判決的法院所在國新加坡與我國之間暫無締結或共同參加的關于相互承認民事判決的國際條約,兩國間亦無與本案相關的互惠關系,故應裁定駁回申請人張君邁的申請。
四、突破:中國對新加坡法院經濟領域生效判決的首次承認和執行
南京市中院基于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對中國蘇州市中院的民事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的事實,根據互惠原則,裁定承認和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這一起民事判決——高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Kolmar Group AG)與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糾紛案[(2016)蘇01協外認3號](以下簡稱“高爾集團案”)。
處理結果及理由: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013號民事判決。
本院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爲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案涉民事判決系新加坡共和國法院作出,我國與新加坡共和國之間並未締結或者共同參加關于相互承認和執行生效裁判文書的國際條約,但由于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曾于2014年1月對我國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進行了執行,根據互惠原則,我國法院可以對符合條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
經審查,案涉判決亦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013號民事判決。
第四部分 新加坡生效裁決/判決
在中國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注意事項
一、對中國承認和執行案件裁定書結果的分析
從中國法院目前的裁定結果看,對新加坡仲裁裁決傾向于承認和執行,對不予承認和執行持謹慎態度。
對新加坡生效判決則不然,其中,對離婚判決中接觸婚姻身份關系的生效判決均予以承認和執行;但對申請承認婚姻無效判決的案件,以及申請承認離婚財産部分的判決,法院均不予承認。
對于涉及經濟領域生效判決的案件,予以承認和執行的僅有“高爾集團案”這一件。
二、生效裁決不予承認和執行的雷區在哪些
《紐約公約》第5條共計兩款七項,以否定形式規定了拒絕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概括言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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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締約當事人無行爲能力或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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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事人未獲適當通知,未能陳述意見或進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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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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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庭組成或仲裁程序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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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裁決無約束力或已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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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爭議不具有可仲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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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違反公共政策。
違反公共政策屬于兜底性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即使地方法院的請示中認爲該裁決違反公共政策,最高法院對此條件的審查非常嚴格。
實踐中,中國各地法院除了《紐約公約》第五條的規定,也有依據《紐約公約》第一條和第二條作出不予承認和執行的裁定。
《紐約公約》在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了“仲裁”的內涵和外延,這是成立仲裁的要求。如果是當事人之間沒有仲裁協議,仲裁自然也無從談起。
因此,想要依據《紐約公約》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非但不能存在公約第五條否定的七種情形,亦需滿足仲裁存在的首要前提性條件。
在前期接觸案件時,往往先考慮《紐約公約》第五條。如果把公約的第一條和第二條同時考量,有可能出現既定的仲裁裁決並不滿足仲裁成立的前提條件。而基于這一線索的挖掘,難免不會有釜底抽薪的效果。如果作爲被申請人一方的代理人,算不算躺贏呢?
三、對生效判決承認和執行的思考
如前所述,涉及民商事經濟領域生效判決的高爾集團案實現了零的突破,開創了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司法判決的先河,意義重大。
那是否可以認爲中國和新加坡之間就此已經確立和存在互惠關系?如果中新未予加入和批准其他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公約或條約,未來中國法院一定會照此案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的所有司法判決嗎?
中國並非判例法國家,南京中院的判決不能當然具有先例作用。
余正律師在《新加坡民商事司法判決載中國的承認和執行》一文中分析“新加坡並不是采用互惠原則的國家,而是普適的爲一切外國司法判決設定了執行與否的條件。一旦中國法院將來做出一個不符合新加坡法律規定的執行條件的司法判決,新加坡法院必然不會承認執行該判決,一旦新加坡法院作出這樣的一個判決,中國法院緊接著就會根據互惠原則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拒絕承認執行新加坡的司法判決。不僅如此,中國法院對于互惠原則的解釋和適用,本身就具有很多不確定性。”
四、跨境交易簽約時,如何選擇爭議解決方式和機構?
仲裁和訴訟作爲目前國際爭議解決方式各有優勢。
從審理靈活性上講,仲裁雙方一般可會同仲裁庭靈活確定適合特定爭議和雙方實際情況的程序,有利及時解決爭議,並大大降低相關費用。相反,訴訟通常受制于更嚴格的程序和法院規定的時間表,因此較缺乏靈活性。
從保密需求來說,仲裁則使雙方得以更大程度保密,而訴訟通常對外公開。
且仲裁還具有一裁終局的特點,且能通過《紐約公約》在諸多締約國進行承認和執行等,就是說,從司法管轄、承認和執行等方面來看,仲裁裁決比法院判決還是更加有保證的。
當然,從長遠看,訴訟和仲裁仍然是互補的關系,各自有其對應的市場需求。在涉及中新跨境交易合同時,給合同雙方兩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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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盡量選擇仲裁條款而避免選擇法院管轄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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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起草仲裁條款時,盡量使用相關仲裁機構發布的示範仲裁條款,以更好保障仲裁條款的有效性。
第五部分 回顧:中國和新加坡司法合作
進程大事記
結語
如果中國和新加坡都能夠順利加入和批准《新加坡公約》及《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今後符合條件的國際商事爭議的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和和解協議將在中新兩國得以全面相互執行。
這些公約將爲“一帶一路”的司法服務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更好地助力兩國跨境投資者和其他主體在“一帶一路”倡議中實現高質量的共建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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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編輯:陸志潔 | 責任編輯:李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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