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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個事兒,牽動著中新兩國小夥伴的心!
新加坡副總理,被民間廣爲推測爲下任新加坡總理的接班人王瑞傑,來中國了!
而且帶走了新加坡內閣近一半的人…
都有誰呢?
看星星!
星標是團員…
(圖:來源自網絡)
教育、文化、衛生、外交、貿易、通訊、律政等等…
這新加坡政府基本所有部門的負責人都去交流了,重慶、天津和北京這一次都會走一遭…
關鍵這一波人都是下任的重要人物…
這些重要人物集體去了中國,怎麽會沒有大消息!
重磅來了!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升級〈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以下簡稱《升級議定書》)于2019年10月16日生效。
《升級議定書》對原中新自由貿易協定原産地規則、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貿易救濟、服務貿易、投資、經濟合作等6個領域進行了升級,並新增了電子商務、競爭政策和環境等3個領域。
雙方商定,《升級議定書》涉及的原産地規則調整將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圖:來源自網絡)
看一下原文: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5號(關于中國新加坡原産地電子信息聯網有關事宜的公告)
爲進一步便利自由貿易協定項下貨物的合規通關,自2019年11月1日(含當日,下同)起,“中國—新加坡原産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實時傳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新自貿協定》)原産地證書電子數據、《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中國東盟框架協議》)項下新加坡簽發原産地證書和流動證明電子數據,以及經新加坡中轉的未再加工證明電子數據。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口申報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貨物進口時申請享受《中新自貿協定》或者《中國東盟框架協議》協定稅率的,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以下簡稱第51號公告)和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以下簡稱第67號公告)的有關規定:
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時,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對應填寫“〈11〉原産地證書編號”或“〈02〉原産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産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無需填報原産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也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産地證據文件。
對于系統提示不存在原産地證書電子信息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進口人可按照第67號公告的規定,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産地要素申報系統”錄入原産地證書電子信息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並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産地證據文件。
自2020年5月1日起,進口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相應稅款擔保手續。
進口人持有經新加坡中轉的未再加工證明,可以在進口申報時在相關進口報關單備注欄填寫“未再加工證明”字樣及其編號(例如:未再加工證明CNM20190900001)。
二、出口申報
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出口人)應按照第51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稱出口報關單)時,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11〉原産地證書編號”或“〈02〉原産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産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
對于系統不存在原産地證書電子信息的,或者在貨物出口時,出口人未按照第51號公告要求填制貨物原産地信息的,或者貨物出口後因原産地證書信息發生變化而需要修改出口報關單的,出口人應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補充原産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14日
(圖:來源自網絡)
除此之外還會有更多的互動明年開始!每年會有500個大專生到對方國家實習
這是新加坡第一次與另一個國家簽署雙邊實習交流計劃的協議新加坡也是與中國簽署協議的第一個亞洲國家。
以後,中國和新加坡還有太多太多事兒會一起做!
明年,也將迎來中新建交30周年!
所以呀!
來新加坡留學、來新加坡工作的小夥伴真有眼光…兩國越好!我們才能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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