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拖欠銀行200多萬元貸款,把跟妻子聯名的排屋抵押給銀行,但妻子否認在契約上簽名。商人妻上訴得直,最高法院上訴庭裁定她無須爲欠款負責,公司當時的財務狀況已到了“非常糟糕”無回轉的余地,她沒理由簽下契約攬下那麽大的責任。
東亞銀行(Bank Of East Asia)在2014年入禀高庭,向被列爲擔保人的蘇達(40多歲)追討她丈夫拖欠的170多萬元美金(約250多萬新元),要她爲所簽下的契約負責。蘇達的丈夫拉詹已在2014年6月被判破産。
銀行去年獲判勝訴,由吳立志律師代表的蘇達提出上訴。
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三司前天發表判詞不僅推翻原先的判決,更斥責東亞銀行在取得契約的過程中沒有遵守新加坡銀行公會制定的守則,不但沒向擔保人解釋身爲擔保人必須肩負的責任,也沒有指示她征詢法律意見。
三司:取契約沒見過被告銀行職員應受譴責
三司說:“銀行職員取得契約之前甚至沒有見過蘇達,這樣的做法令人感到震驚,應該受到譴責。”
拉詹是Tecnomic Processors私人有限公司的最大股東,經營電子零件批發生意,公司在2013年前後遇上財務困難。原籍印度的蘇達曾在丈夫的公司擔任人力資源經理。
公司2012年向東亞銀行貸款,但在2013年10月至11月間兩次無法如期支付欠款。擔保人之一的拉詹于是和銀行磋商,雙方同意由他和妻子,以及公司一起承擔這筆債務,拉詹也以他和妻子的排屋作爲抵押。
2014年1月10日,拉詹把簽妥的抵押契約交給銀行,文件上注明簽訂過程由蔣才明律師見證。事實上公司已在同一天上午被清盤,但是銀行並不知情。
蘇達堅稱她沒有在契約上簽名,她是遭起訴後才得知Tecnomic向銀行貸款和契約的事。不過審案的司法委員認爲她的證詞不可靠,因爲她和拉詹是夫妻,拉詹肯定曾向她透露公司面對的財務問題。
司法委員當時也指出,蘇達既沒有指控拉詹冒充她的簽名,也沒有傳召拉詹出庭供證,顯示契約是她簽的。
就此,三司覺得要蘇達爲了解除民事責任而牽連丈夫,這讓她陷入兩難。此外,筆記專家也對照了蘇達過去和契約上的簽名,認爲兩者間完全沒有相似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