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作爲亞洲爲數不多的發達國家,很多人對它的印象中是“獅城”、”民主“等。而就是在新加坡卻還保留著極爲殘酷的鞭刑。
鞭刑是一種在新加坡廣泛施行的合法肉刑(體罰)。鞭刑可以再細分爲以下六種情形:司法、監獄、軍事、感化院、學校、以及家庭。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基本上和鄰國馬來西亞和汶萊的一樣,都是從英國殖民地時期保留下來的(三個國家在19和20世紀時都是英國殖民地)。
新加坡的鞭刑制度源自英國刑法。大英帝國于19世紀初在新加坡、馬來亞一帶成立海峽殖民地,將鞭刑正式編入《海峽殖民地刑法第4條例》。
在新加坡殖民地時期(19世紀初至1962年),適用鞭刑的罪行與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適用桦條鞭笞的罪行一樣,其中包括:搶劫、嚴重偷盜、破門行竊、性侵犯、強奸,和以操控性工作者爲生。
在其它國家,經常有很多人誤以爲在新加坡售賣或食用口香糖會受鞭刑。這是不正確的,因爲新加坡政府雖然禁止口香糖,可卻從未把售賣或食用口香糖定爲適用鞭刑的罪行,犯法者頂多只會被罰款。同樣的,在新加坡境內亂扔廢棄物、在公共場所吸煙、不沖公共廁者會被起訴罰款但不會被判鞭刑。
執行鞭刑的行刑官一般上都體格健碩,身材高大,有些甚至是武學高手。他們經過一番精挑細選後,還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特別培訓才能被認可。他們用沙袋、假人或香蕉樹練習鞭打的技巧,非常講究力量、精確度、協調性和鞭打的動作,目的是要造成犯人肉體上最大的痛苦。他們鞭打犯人時用的不單是手臂的力量,而是伸長手臂並緊握住藤鞭,以雙腳爲中心轉軸用全身所有的力氣揮鞭而下,以達到最低時速160公裏和至少90公斤的打擊力道。
新加坡夜景
刑鞭是由藤制成(不是皮革或竹),因此俗稱‘藤條’。法律對藤鞭的尺寸與大小有詳細規定,用于成年男子的藤鞭長度是1.2米,直徑不超過1.27厘米粗厚。與軍事和學校體罰使用的藤條相比,司法/監獄鞭刑使用的藤鞭比前者粗兩倍。另外,新加坡司法鞭刑的刑鞭也比馬來西亞司法鞭刑的刑鞭粗些。
新加坡樟宜機場鳥瞰
行刑前,藤鞭前三分之一的部分會浸在水中,使它更加柔韌和具有彈性,不容易折斷,不會在傷口留下碎片。新加坡監獄署否認官方在行刑前將藤鞭浸在鹽水中,但確認會對藤鞭進行消毒抗菌劑處理,以避免犯人受到感染。
新加坡夜景
1994年在新加坡受鞭刑的美國青年麥克·費爾曾說:“我們不要誇張,實話實說。流的不止幾滴血,但談不上血如泉湧,應該是在這二者之間,跟流鼻血差不多。”新加坡律師協會也曾報道:“行刑官使盡力氣揮鞭而下,當藤鞭打在赤裸的臀部時,皮膚會裂開,先是出現一條白色裂紋,接著滲出鮮血。”一般上,3鞭過後,犯人的臀部已經是鮮血直流了。
新加坡夜景
大部分受過鞭刑的人對于最初的3下都會奮力掙紮,然後漸漸變得虛弱無力。鞭打到最後,那些被打超過3下的人經常處于休克狀態,在即將虛脫之際,醫護人員會立刻在旁協助使其恢複意識。有些犯人會假裝昏迷,但仍無法欺瞞在場的醫護人員。一名曾挨過10下鞭刑的前囚犯受訪說:“那種疼痛無法形容,如果有比‘慘’程度更深的形容詞,就該用那個詞。”犯人害怕的不只是挨鞭的痛楚,而且還非常擔心自己是否能保持鎮定,不痛哭流淚,給自己留點面子。
新加坡夜景
鞭刑完畢後,犯人便從刑架上被松綁下來,送往醫療室接受治療。犯人的臀部通常會皮開肉綻、鮮血直流,醫護人員先將血迹擦掉,接著在傷口塗抹抗菌劑和紫藥水,必要時包紮傷口。傷口大約要一周至一個月之間才能痊愈。犯人在第一個星期可能會因疼痛難忍而無法入睡,或者怕痛而不敢洗澡。往後的數周之內,犯人多半無法以正常的姿勢坐下,也很難以一般的仰躺姿勢睡覺,蹲著如廁則容易使傷口裂開,必須小心避免不當的姿勢才能使傷口早日愈合。根據許多報告的描述,鞭刑通常會留下永久性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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