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産地電子聯網添新成員啦
小編有話說
中國與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升級議定書已于10月16日生效,海關總署也發布了2019年第155號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國—新加坡原産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這標志著原産地電子聯網再添新成員,11月1日起,中國新加坡正式實施原産地電子聯網核查!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5號 | 關于中國新加坡原産地電子信息聯網有關事宜的公告
爲進一步便利自由貿易協定項下貨物的合規通關,自2019年11月1日(含當日,下同)起,“中國—新加坡原産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運行,實時傳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新自貿協定》)原産地證書電子數據、《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中國東盟框架協議》)項下新加坡簽發原産地證書和流動證明電子數據,以及經新加坡中轉的未再加工證明電子數據。
該系統的上線後,企業在進口報關時將無需再填報原産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也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産地證據文件。不僅能夠節省企業申報時間,降低企業成本,也將進一步提高貨物通關速度。
那麽,進出口報關有什麽新要求呢
進口報關須知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貨物進口時申請享受《中新自貿協定》或者《中國東盟框架協議》協定稅率的,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以下簡稱第51號公告)和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以下簡稱第67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時:
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
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對應填寫“〈11〉原産地證書編號”或“〈02〉原産地證書編號”;
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産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
【例1】
憑編號001234的原産地證書辦理貨物申報時,應在報關單的“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對應填寫“〈11〉001234”或“〈02〉001234”。
【例2】
若報關單第1、2、3、4項爲享受該協定項下優惠稅率的商品,且分別對應原産地證書第2、3、4、5項,則“單證對應關系表”應填寫爲:
-報關商品項號-
-對應原産地證書編號-
1
2
2
3
3
4
4
5
注意事項
①
對于系統提示不存在原産地證書電子信息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進口人可按照第67號公告的規定,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産地要素申報系統”錄入原産地證書電子信息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並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産地證據文件。
②
自2020年5月1日起,進口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相應稅款擔保手續。
③
進口人持有經新加坡中轉的未再加工證明,可以在進口申報時在相關進口報關單備注欄填寫“未再加工證明”字樣及其編號(例如:未再加工證明CNM20190900001)
出口報關須知
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出口人)應按照第51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稱出口報關單)時:
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
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11〉原産地證書編號”或“〈02〉原産地證書編號”;
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産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
-
具體事例請參考【進口報關須知】
注意事項
①
對于系統不存在原産地證書電子信息的,或者在貨物出口時,出口人未按照第51號公告要求填制貨物原産地信息的,或者貨物出口後因原産地證書信息發生變化而需要修改出口報關單的,出口人應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補充原産地信息。
溫馨提示TIPS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升級<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對原中新自由貿易協定原産地規則、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貿易救濟、服務貿易、投資、經濟合作等6個領域進行了升級,並新增了電子商務、競爭政策和環境等3個領域。雙方商定,《升級議定書》涉及的原産地規則調整將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關鍵詞:還有哪些國家/地區已經啓用了原産地電子信息聯網?
ANSWER
目前,在我國已實施的18個優惠貿易安排中,已建成並上線運行的原産地電子聯網系統,傳輸各《協定》項下原産地電子數據。分別是:
優惠貿易安排名稱
協定代碼
備注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
14
亞太貿易協定
01
僅限韓國
中國-韓國自貿協定
19
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
10
僅限産地證
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
07
中國-智利自貿協定
08
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
11
中國-東盟自貿協定
02
僅限新加坡
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
07
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
03/04
END
供稿單位:重慶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