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芽籠“挂花場”的
4名中國籍女歌手聯合把
經紀人和老板給告了
理由是:
他們曾逼迫自己
從事性相關服務
(經紀人及老板,圖源:Nuria Ling/TODAY)
法院經過26天的庭審,最終表示
兩被告–女歌手們的經紀人
和“挂花場”負責人
並沒有共謀賣淫活動
宣判他們無罪釋放
這其中是不是有誤會?
法院對無罪判定給出了以下解釋:
1.原告自相矛盾,疑點多
案件審理中,4名原告的證詞缺乏
“整體的一致性和連貫性”
甚至還顯得有些“混淆和困惑”
4人稱自己被迫賣淫
但事實是:4人從“挂花場”
離職後,卻馬上從事了賣淫工作
對這項工作並不抵觸
據悉,4人在來新加坡之前
都有從事性行業的經驗
並很主動地跟“挂花場”老板表示過:
想通過提供性服務來提高收入
她們表示中介告訴她們
只要支付3000元獲取自由職業簽證
她們就能在新加坡從事
任何自己想做的工作,包括性服務~
2.“挂花場”未曾安排性服務工作
涉案的“挂花場”是合法經營的場所
類似酒吧
每晚有歌手在唱歌
有的客人給歌手挂花
相當于給小費
唱完歌要給挂花的
客人打招呼,敬酒…
*示意圖
涉案的4名女子與2015年6月
分兩批,先後到達新加坡
“挂花場”對這4名女子
的宣傳一直以“歌星”的名義進行
不論是微信還是其他社交媒體上
都最多只宣傳到:
可以提供性感按摩服務
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曾經安排過
她們進行性服務工作
*示意圖
3.無理要求遭拒,密謀陷害他人
剛才說到4人到了新加坡的這家
“挂花場”後,便一直從事歌手工作
但她們對歌手的收入狀況明顯不滿
也主動向“挂花場”老板提出
重操舊業,但被老板否決
並嚴正警告4人:
在挂花場提供性服務是不可能的
如果不好好工作
就回家去
(示意圖)
其中三名女子因爲不滿這樣的回複
便密謀要向警方報案
指控經紀人及老板
以避免被送回國,並能夠
繼續在新加坡賺錢
4.法官神邏輯
庭審中,控方卻主張:
有充分的理由懷疑該“挂花場”
確實是賣淫的場所
因經紀人在聘請歌手的過程中
1.明顯不著重歌唱實力
2.會問三名女子的三圍
3.責備她們不夠性感
並要求她們必須要苗條
4.要求女子年齡也不可以太大
5.完全沒有問到女子們的歌唱能力
這樣的主張卻被法官一句話
給問住了:
如果真是這樣,這些女子爲什麽
不繼續安穩留在“挂花場”工作?
這不正是她們想要從事的工作麽
“挂花場”也不必對她們發出辭退的警告
因此可以推理出,4名女子
對被告的控訴存在誣蔑的可能
看到這裏你是不是
……有點懵
新加坡不是有紅燈區嗎?
那這家“挂花場”爲什麽不
幹脆順從4名女子的意願?
沒錯,新加坡雖然有紅燈區
限制也非常多……
合法 ≠ 爲所欲爲
新加坡紅燈區
在新加坡政府管理的紅燈區
有警察定期巡邏
只能在特定場所提供性服務
經營活動的場所需要持牌
“劃定區域,持證上崗”
簡單來說就是
“劃定區域,持證上崗”
在新加坡政府管理的紅燈區
有警察定期巡邏
只能在特定場所提供性服務
經營活動的場所需要持牌
比如說在芽籠
只有雙號巷子才是合法的紅燈區
(單號巷子通常有很多美食)
而從事活動的女性
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必須攜帶健康證,俗稱“黃卡”
並定期接受醫療檢查
即使是這些持牌的經營場所
有時候也會有沒領有牌照的員工
所以新加坡的掃黃小組
會不定期地對芽籠
進行突擊檢查及檢控
在新加坡,你會經常看到
“掃黃打非”的新聞
打擊的就是無證非法賣淫活動
非法的賣淫活動
爲了規範色情業
讓其在政府的可監管範圍內
非法賣淫活動
包括卻不僅限以下行爲
1)皮條客,以妓女的收入爲生
在新加坡,靠他人賣淫賺錢,也就是俗稱的皮條客,是許多與賣淫有關的非法行爲之一。
這些非法行爲以及管理妓院等其他行爲都載于《婦女憲章》第十一部分:“如果任何人故意完全或部分以其他人(爲女性)賣淫的收入爲生,將視爲違法行爲”
2)沿街“拉客”
根據《雜項(公共秩序和滋擾)法令》第19項“任何人在公路和公共場所長期滯留以賣淫的目的的拉客或其他不道德的目的應當被判有罪”
3月27日,警方在烏節路
展開掃黃行動
逮捕11名涉案女子
這11名女子
年齡介于20歲至46歲
初步調查顯示
這些女子涉嫌在烏節路一帶
拉客及提供性服務
圖源:聯合早報
3) 在紅燈區以外的地方經營
在新加坡無牌經營妓院者,可被處以最多10萬的罰款和最多7年監禁。
巴耶利峇路上段一排店屋
早在半年前
出現三間按摩院
讓居民們很頭疼
其實,這排屋過去這些年
其實一直都有按摩院
但都是正經按摩的地方
但是,大約2018年中
有三家按摩院開始出現後
情況完全不一樣了
(示意圖)
從此之後穿著火辣的女郎
高跟鞋、緊身衣及熱褲
她們濃妝豔抹
在街邊公然拉客
這些無論是拉客行爲
還是賣淫的地點都是不合法的!
4)網上賣淫
修訂後的《婦女憲章》第146A:“如果任何人員使用或建立遠程通信服務,爲他人提供或促成女性爲他人提供性服務並換取費用或獎勵,或組織、管理及監督上述的性服務,包括邀請他人接受或參與接受該服務,應被認定爲違法行爲。”
簡單地說,在新加坡
所有的網上賣淫活動
都是不!合!法!
5)未滿21歲從事賣淫服務
爲了進一步保護未成年女性,在新加坡接受未滿21歲女性服務,或者雇傭21歲以下女性從事服務,包括提供服務的本人都是違法的。
現在你知道爲什麽“挂花場”
也不敢隨便接這種case了麽~
椰友們有什麽想說的
請在評論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