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具有先進的基礎設施、世界頂尖的人才資源、熟練的勞動力供給,擁有亞洲最廣泛貿易協定網絡的全球交通樞紐,是進入東南亞國家和印度市場的門戶。
新加坡社會和諧公正、政府高效廉潔,對外商尤其優待,是中國海外最大的投資國,也是中國投資人和企業家海外投資的首選目的地。
一、地理位置優越
新加坡位于東盟核心地帶,毗鄰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大國,地理位置優越,區域優勢顯著,其不僅聯通東盟各國,且與中國、日本、韓國、美國等亞洲及西方主要國家有密切的商貿往來,是連接整個東南亞乃至亞太市場的重要樞紐和金融商業中心。
由于優越的地理位置,新加坡雄踞世界上海運和空運交通樞紐前列。新加坡擁有繁忙程度位居世界前列的貨櫃碼頭,與 123 個國家/地區的大約 600 個港口相連接,並提供 200 條運輸路線。
樟宜國際機場與 60 個國家/地區的大約 280 個城市相連接,每周大約6,900 次航班可爲乘客和貨物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服務。
新加坡樟宜機場
在新加坡設立的公司能充分利用陸運、空運、海運及通信的聯系,可以隨時向世界各地運輸貨物及提供服務。
二、稅收低廉
新加坡稅收體系簡單且低廉,企業所得稅稅率爲20%,個人所得稅稅率只有中國的一半,無資本稅,且實行區域征稅(即海外收益彙回新加坡免稅),資本可在主要金融中心自由流動。利于投資企業享受新加坡低稅率,還可實現國際合法避稅,實現資産配置和保障。
(各國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
新加坡以屬地原則征稅,主要依據收入的來源維護其稅收管轄權。任何人(包括公司和個人)在新加坡發生或來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視爲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都屬于新加坡的應稅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納稅。反之,如果收入來源于新加坡境外,並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視爲收到,則不需在新加坡納稅。
新加坡沒有資本收益稅制,只有營業收入是需要納稅的。股東收到的公司分紅不需要再額外繳納個稅。
三、親商政策
新加坡政府實施有利于工商企業發商的各項政策,連續多年在世界銀行評定的“親商經濟體”中名列前茅。
(1)外商准入政策寬松
除商業企業要求外資不超過40%以外,其他企業的外資投資比例規定相對寬松。高科技或資本密集型出口企業,外資可全資;一般産業雖然鼓勵合營,但對外資股份比例並未加以限制,除新聞業不得超30%、廣播業不得超過49%的出資比例,以及公共事業屬禁止投資産業外,外國投資人均可擁100%的股權。
外資在新加坡設立企業,注冊手續簡便,一般無出資比例和出資方式的限制,外彙自由進出,政府對內、外資企業的監管也一視同仁,外資企業同樣可以享受新加坡政府對企業的扶持政策。
(2)財務援助及企業優惠計劃
新加坡歡迎各企業在新加坡設立全球或區域的業務樞紐,落實未來發展方針,有效管理和整合國際運營。凡符合條件的企業,如果有計劃提升企業發展能力或計劃在新加坡從事高附加值的業務,均可申請新加坡經濟發展局的各種優惠計劃。
資料來源: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DB
https://www.edb.gov.sg/zh.html
(3)貿易自由
新加坡政府不容忍反競爭行爲。《新加坡競爭法》禁止妨礙、限制競爭或導致不正當競爭的協議或協同行爲。任何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爲也是被禁止的。新加坡沒有進口關稅或配額的限制。出于稅收、安全和保密等原因,有些貨物是應納稅的或 受 管 制 的 。作 爲 東 盟(ASEAN)的成員國之一,原産地爲新加坡或從新加坡付運的貨物在其他東盟國家享受特惠關稅。
爲了給當地企業向海外發展提供更多保障和激勵措施,新加坡與24 個貿易夥伴簽署了 18 個區域性和雙邊自由貿易協定。這些自由貿易協定消除或減少了目的國的進口稅率,獲得服務業的優惠准入,放寬了投資規定,完善了知識産權法規,提供了政府采購的機會,從而加強了新加坡的跨國貿易。
除此之外,新加坡已簽署了40多項投資保證協議(IGA),旨在幫助保護在新加坡注冊的公司在其他國家/地區的投資,以減低非商業風險。
(4)注冊公司便捷
新加坡對外資進入新加坡的方式無限制,除銀行、金融、保險、證券等特殊領域需向主管部門報備外,絕大多數産業領域對外資的股權比例等無限制性措施。同時給予外資國民待遇,外國自然人依照法律,可申請設立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
在新加坡法律下,沒有禁止外國投資者在新加坡開展建築項目的特別法規。但是,在建築物管制法令下,未分別持有一般承建商許可證或特殊承建商許可證的人不得在新加坡開展一般或特殊建築施工。
在新加坡的建築公司中,雖然對外國股權沒有限制,但是一般承建商許可證或特殊承建商許可證的一個條件是申請許可證的公司必須在新加坡成立。
在新加坡,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成立公司、分公司、代表處、合夥、有限合夥、獨資經營等方式在新加坡開展業務活動,所有上述企業結構必須在會計與企業管制局( ACRA)注冊,並符合以下要求:
(1)如果是公司,必須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爲董事;
(2)如果是分公司,必須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爲授權代表;
(3)如果是獨資經營或合夥,當外國投資者一直居住在新加坡境外,必須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爲授權代表。
(4)如果是辦事處,辦事處只能代表母公司進行市場調研、可行性研究和聯絡工作。
他們不能進行貨物/服務貿易(包括進口和出口),不能租賃倉庫設施或有償地將辦公室租給他人使用,也不能訂立合同、提供收費服務、開具發票/收據、直接或代表母公司開立或洽談信用證,辦事處在新加坡經營最長不超過從開始日起三年。
四、當地貨幣及外彙管理
新加坡的貨幣爲新加坡元( Singapore Dollar),簡稱“新元”,新元爲可自由兌換貨幣,金融管理局通過將新元的貿易加權彙率維持在一定目標區域內實現貨幣政策目標。金融管理局每半年發布一次貨幣政策報告,報告在金融管理局網站上公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與中國人民銀行自2013年3月簽署了雙邊本幣互換協議。
新加坡無外彙管制,資金可自由流入流出。企業利潤彙出無限制也無特殊稅費。但爲保護新元,1983年以後實行新元非國際化政策,主要限制非居民持有新元的規模。包括: 銀行向非居民提供500萬新元以上融資,用于新加坡境內的股票、債券、存款、商業投資等,銀行需向金管局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