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啓祥 報道
男子因一只母貓不跟他玩,便將它弄死,結果被判坐牢18個星期。
被告法加(25歲)上個月承認兩項虐待動物,抵觸動物和飛禽法令控狀,法官曾要控方提呈強制性治療報告,有關報告認爲被告不適合接受強制性治療。
案件昨天下判,法官說,被告因貓兒不跟他玩而感到沮喪,做出這種行爲,必須受到嚴懲,以阻懾其他人。不過,被告認罪,並且沒有案底,法庭判刑時會考慮這些因素。
被告案發時在飲食業工作,住淡濱尼84街第871座組屋。根據控方,被告沒有心理衛生學院的記錄,也沒有精神病。
案情顯示,去年5月26日淩晨1時許,被告出門找貓來玩,在83街第884座組屋發現一只母貓。
被告用貓食引誘它進入電梯,把它帶到10樓的樓梯口玩耍。後來,貓兒想逃跑,被告就用更多貓食引誘它回來,然後把它從10樓丟下。
當他發現貓落地後還沒死,便將它抱起,兩次狠摔在地上,直到貓死亡。他確定貓斷氣後才離開。
農糧獸醫局發表文告譴責虐待動物的罪行,文告說,當局是在去年5月26日接到通知後展開調查,過後在警方的協助下確定嫌犯身份,並于去年5月31日逮捕嫌犯。
被告是在上個月6日認罪,控方指被告只是因爲貓兒不喜歡他,就丟它下樓,意圖殺貓,罪行嚴重。
阿瑪吉星律師爲被告求情說,被告曾在酒店工作,後來在餐館當餐飲主管。他被捕後承認自己做錯事,他很後悔,以後不會犯錯。
律師說,被告被提控,令家人難堪,這對被告已經是懲罰。被告是初犯,希望法官輕判,讓被告早日恢複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