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上訴庭昨天駁回綁架“昇菘嫲”歹徒的上訴,維持他罪名成立的裁決。綁匪沒就終身監禁與三下鞭刑上訴。
李士榮(譯音,44歲)自行陳詞時指出,他無疑犯了法,但質疑罪行是否構成綁架。他說,他于2014年1月8日捉了黃來寶(81歲),但無論拿到贖金與否,由始至終都打算放她走。
黃來寶是挂牌連鎖超市昇菘集團老板林福星的母親。她被禁锢12個小時,同天晚上在林福星付200萬元贖金後獲釋。
李士榮辯稱,他沒有對黃來寶使用武力,也在確定拿到贖金之前就告訴她說會釋放她。而且,他願意接受更低的200萬元贖金,而不是所開價的2000萬元。此外,他雖然有機會,卻沒有帶著裝了贖金的袋子逃跑。
他說:“我發誓,即使沒有贖金,我也會在午夜放了她。”
然而,大法官梅達順向李士榮指出,他的確爲了贖金抓了黃來寶直到午夜。當某人遭禁锢或行動被非法抑制,幹案者以此要求贖金,就構成綁架罪。此外,李士榮綁架時沒用武力,不等于沒有綁架。
由大法官、潘文龍法官和鄭永光法官組成的三司駁回李士榮針對綁架罪成的上訴。李士榮的刑罰不變。
去年,李士榮受審後被高庭裁定綁架罪成,判處終身監禁與鞭打三下。
他下手前的半年裏,至少六七次到林福星的住家外,觀察黃來寶的生活習慣。案發當天上午約11時30分,他謊稱林福星在公司跌倒,在後港2道把黃來寶騙上他租來的車。
在綁架過程中,李士榮的同居密友王振文(譯音,52歲)曾助他看守黃來寶。
晚上11時,林福星按指示把200萬元放在三巴旺公園一棵樹下,警方午夜在實裏達軍營附近的巴士站找到黃來寶。李士榮和王振文淩晨在不同地點被捕。
王振文前年承認一項協助虜拐罪,被判坐牢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