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行人沖過馬路,電單車騎士沒來得及反應而撞上他,雙方蒙受重傷。行人起訴電單車騎士索償,可是行車記錄器捕捉到車禍發生的一幕,促使法官裁定行人承擔80%的疏忽責任。
黃瑞星(譯音,24歲)指電單車騎士郭理查德(譯音,26歲)在2015年12月14日下午5時20分,騎車經過接近芽籠25巷的沈氏道時,沒有留意他過馬路及行駛過快,造成電單車撞上他。 他當時已在車龍中越過三條車道,但他沖過最後一條車道時,被電單車撞上。沖擊力導致黃瑞星和郭理查德雙雙落地受重傷。
騎士承擔其余20%責任
然而,國家法院法官謝國權在觀看行車記錄器錄像後,認爲肇禍者是從右到左沖過馬路的黃瑞星,但郭理查德也難辭其咎,所以裁定黃瑞星負80%疏忽責任,郭理查德則承擔其余20%責任。黃瑞星能得的賠償有待估算。
判詞顯示,法官從錄像片段中留意到車禍發生前,來自中國的黃瑞星以行走的速度越過三條車道,他在第三條車道中央停頓了一下,望了望左邊迎面的車輛後突然沖過第四條車道。行車記錄器錄像的時間顯示,黃瑞星才沖過去一秒就被撞上。
謝國權法官說:“錄像看來,起訴人在看見答辯人的電單車出現後,決定沖過第四條車道。”
法官也認爲,郭理查德的視線受旁邊車道因紅燈而停下的車子所擋,加上黃瑞星突然沖過馬路,削弱了郭理查德采取行動避開撞上黃瑞星的能力。
郭理查德通過保險公司的律師林慧瑩指出,郭理查德當時的車速是每小時50公路,以黃瑞星沖過車道一秒鍾後就被撞來計算,電單車僅距離後者13.89公尺。以郭理查德的車速,他需要行駛23公尺才能完全刹車,但他和黃瑞星之間的距離只有13.89公尺,他是不可能來得及避開黃瑞星。
謝國權法官贊同林慧瑩律師的辯詞,並說:“在我看來,意外是起訴人闖入答辯人電單車車道所造成。他過第四條車道的方式在公路上制造了一個危險形勢。起訴人沒證明,答辯人因當時沒妥當注意起訴人過馬路而造成意外。”
話雖如此,法官認爲郭理查德在駛入一個建築密集的地區,應采取預防措施,如減低車速,因此裁定他有20%責任。
判詞沒有說明兩人傷勢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