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公司在實行提升能源效率的措施時,選擇的主要是回本時間較短,但節能效率不高的方案。六成公司在措施實行兩年後,就沒有再做出相關規劃。
國會昨天三讀通過節省能源(修正)法案。環境及水源部長馬善高在法案二讀辯論時,提到上述信息。
新加坡在巴黎協定中承諾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在2030年前把排放量從2005年的水平削減36%。
他說,面向碳使用越來越受限的未來,國家和企業不得不改變使用和生産能源的方式。接下來10年,本地能源需求的年均複合增長率預計介于1.2%至1.8%。
馬善高指出,工業是本地能源的最大消耗者,占我國總耗能的三分之二,“提高工業領域的能源效率,是達到氣候變化目標的關鍵。”
節省能源法令2012年生效,我國工業領域的能源效益改善率從2014年的0.4%微升至2015年的0.6%,但仍遜于發達國家的每年1%至2%。
馬善高說,初步成績雖令人鼓舞,但仍遜于發達國家的表現,還有許多可進步的空間。
在修正法令下,公司須在2021年或2022年前,采用結構化的能源管理系統;定期進行能源審計,並在2021年前提交第一份報告;從2018年起,增設新工業設施或擴建現有設施的項目,須進行設計評估,以加入提高能源效率的措施。
環境及水源部也將從2018年起,爲商用馬達制定最基本耗能標准,過後推廣至其他工業器材。
馬善高說,有鑒于這些強化措施,法案會對一些違規情況實行更嚴厲的懲治措施。
共有三名國會議員針對法案發言,對公司成本將因法令修改而提高表示關注。
馬善高說,公司提交的能源使用報告顯示,公司在采取提升能源效率措施方面的意願不高,而且六成公司在推出能源效率計劃的兩年後,就沒有繼續做出規劃。
“短期內,在節省能源法令下,公司的成本會提高,但長期而言,這些能源效率提升措施將協助公司省下不少成本和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