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施奇恩同意控方的立場,認爲應改判被告坐牢,國家法院在下判時未充分考慮被告的不良駕駛記錄,包括他一系列的銷案罰款。施奇恩昨天表明日後會發表完整的判決,解釋判刑理由。
闖紅燈撞傷行人的羅厘司機原本逃過牢獄之災,被判罰款和吊銷駕照,高庭在控方上訴後改判他入獄一周和吊銷駕照18個月。控方指目前針對危險駕駛的刑罰標准不一,促請高庭制定判刑框架。
被告許添發(譯音)2015年8月20日早上,因闖紅燈在後港9道撞上在過馬路的20歲女子,導致她頭蓋骨骨折腦部受傷。他去年在國家法院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狀,被判罰款3000元和吊銷各級駕照11個月。
高庭法官施奇恩同意控方的立場,認爲應改判被告坐牢,國家法院在下判時未充分考慮被告的不良駕駛記錄,包括他一系列的銷案罰款。施奇恩昨天表明日後會發表完整的判決,解釋判刑理由。
控方促請高庭
爲這類罪行設判刑標准
較早之前,控方陳詞時透露這次上訴的重點是要高庭決定:觸犯危險駕駛罪的被告,在什麽情況下必須面對監刑。現有案例顯示,即使案情類似,法官在判刑時往往“方向不一致”,控方因此促請高庭爲這類罪行設下判刑標准。
主控官黃永吉副檢察司指出,國會1996年修改刑罰是爲了減少公路意外,及警惕那些“不負責任和有危險駕駛習慣”的駕車者。比起罰款,監刑更能起阻嚇作用,法庭在制定恰當的判刑基准時應該考慮到國會立法的用意。
“國會調高危險駕駛的刑罰讓法庭在制定監刑懲治違例公路使用者時,能有更大的伸縮性。”
控方認爲,罰款只適用于特定情況,如那些沒有釀成車禍,或是只造成輕傷和輕微損失的危險駕駛行爲。
國會于1996年加重危險駕駛的刑罰,初犯者的最高監禁期從原有的六個月增至12個月,罰款則從1000元調高到3000元;重犯者的最高刑期從12個月上調至兩年,罰款額從2000元增至5000元。
主控官也引述交警今年2月發布的數據,指2015年也就是本案發生那一年,有8058起造成公路使用者受傷的交通事故,去年更是上升到8277起。換言之,過去兩年裏,這樣的車禍每天就有約22起。
至于這起案件,主控官說,地方法官認爲許添發的行爲魯莽,沒有顧及當時是否有行人在過馬路,但是除此之外案件沒有超速或醉酒駕駛等加重刑罰的因素。此外,女子傷勢雖嚴重,不過沒有留有永久殘疾,所以不應該判許添發入獄。
主控官認爲地方法官判刑錯誤,沒有把相關因素列入考量,包括刑罰必須能起阻嚇作用、被告的行爲對公衆造成危險和女子的嚴重傷勢。
國會1996年修改刑罰是爲了減少公路意外,及警惕那些“不負責任和有危險駕駛習慣”的駕車者。比起罰款,監刑更能起阻嚇作用,法庭在制定恰當的判刑基准時應該考慮到國會立法的用意。
——主控官黃永吉副檢察司